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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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苏某与音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视听资料审查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社会写作风格下,重新组织并丰富了文章内容:
**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21年最高法民再11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15日
在当事人自行录制且未经公证的视听资料存在时,法院在审理阶段需依照法定流程,对该资料的可靠性、合规性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性进行详尽且公正的核实。视听资料不应仅因其缺少公证环节而被直接视为无效证据。法院需综合考虑该资料与案件内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以确定其是否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概述**
在苏某与某音乐厅之间的著作权侵权争议中,苏某通过遗产继承途径取得了《黄土高坡》、《热血颂》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018年10月,苏某指派取证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费用支付,并假扮成普通消费者,潜入某音乐厅的包厢。在包厢内,取证人员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点播,并同步拍摄了该音乐厅播放的侵权盗版音乐电视。苏某不仅制作了盗版音乐电视,还拍摄了场所的外观、标识、服务台、房间编号、消防疏散指示图以及室内开关等图像,而且这些照片与视频都附带了精确到秒的拍摄时刻和具体地理位置的数据。在盗版视频里,众多片段中穿插了某音乐厅的“欢迎光临:某音乐厅”字样及其联系电话的滚动字幕。视频播放中显示的时间节点极为密集,这一现象有力地证明了音乐厅内存在未经授权使用苏某作品的违法行为。基于此,苏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音乐厅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一审和二审判决**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鄂08民初16号民事裁决,要求该音乐厅即刻停止对29首音乐作品的侵权使用,并需向苏某支付9000元的经济赔偿。但该音乐厅对此裁决持有异议,遂提起上诉。紧接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鄂知民终277号民事裁决,否决了苏某的所有诉讼要求。面对这一结果,苏某表示不满,并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裁定**
在2021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民事判决书,决定取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同时确认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效,并责令该音乐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与判决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视视听资料时,应当对资料的真伪进行鉴定,并且需将此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融合,以评估其是否能够作为确认事实的基础。在本案里,苏某提交了由智能手机录制的一段视频作为证明材料,然而,二审法院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然而,苏某不仅提供了视频资料,还递交了包括照片、消费记录以及第三方支付证明在内的多种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据日常生活中的逻辑推理和实际经验,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某音乐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苏某的音乐作品。
尽管该音乐厅对于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涉嫌歌曲一事予以否认,并宣称所录制的歌曲并非存储于其设备之中万江律师,然而,它却承认了部分通过智能手机拍摄的影像资料确实是在其场所内拍摄的。尽管如此,音乐厅并未能拿出任何证据来反驳苏某所提交的材料。基于此,法院判定这些影像资料具备合法的证据资格,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定这些资料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最终,法院判定该音乐厅缺乏合法授权证明,并依法对其作出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决。
**附加判决**
2021年12月16日,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表明,原告提交的通过智能手机录制的视频资料,无法证实其遭受了篡改;同时,该视频资料与照片、消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依据常规的推理和日常的生活体验,综合考虑了众多要素,认定被告实施了涉嫌侵犯音乐作品的行为,并对此事实给予了确认。
总体来看,这一案例突显了视听资料在著作权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缺乏公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能够凭借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判断,从而保障了案件的公正与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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