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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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作品倒签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吗
“倒签”行为,即出版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出版同时甚至出版以后才向音著协申请交费,并要求音著协按照出版日期“倒签”授权期限。微作品倒签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吗?若侵权,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侵权?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分析。
【案情回放】
程某笔名何某,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著有儿歌《东西XXX认识》,内容为:“公鸡叫呀早起床,面向红太阳:前边是东呀,后边是西;左边是北呀,右边是南。东西XXX认识,心儿喜洋洋。”
2012年8月,上海XXXX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包括程某两首儿歌,另有一首儿歌《东XX北》未注明作者,内容为:“早晨起来,面向太阳。前面是东,后面是西,左面是北,右面是南。”
同年9月28日,程某在天津图XX厦购买涉案图书,并进行交涉。12月6日,中国音著协向上海XXXX出版社出具《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载明根据该公司2012年12月5日申请,对涉案三首儿歌的授权使用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使用费1.92万元。
后中国音著协发函称,由于上海XXXX出版社刻意隐瞒侵权事实,使用期限改为以2012年12月6日为始。上海XXXX出版社认可其“倒签”行为。程某认为涉案图书侵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上海XXXX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涉案图书,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程某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天津图XX厦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不同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儿歌《东西XXX认识》是否构成作品;二是出版社“倒签”著作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儿歌并不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独创性”构成了作品的本质属性。从涉案儿歌《东西XXX认识》、《东XX北》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教小朋友们辨别东南西北不同方向的方法,而在生活中,根据太阳辨别东南西北的方法属于常识,辨别的结果也只有一种。因此,涉案儿歌对该种辨别方法的表达受到唯一性的限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著作权使用授权的“倒签”行为,在图书、音乐业内较为常见,多系无法联系到作者本人所致,只要使用人及时、足额向音著协缴纳了使用费用,该“倒签”行为也可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