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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解读民事诉讼法对人及对事效力规定

时间:2025-08-07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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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院对于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其成员或相互之间,因涉及财产权益或个人权益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将依照本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的规定。

【条文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二章节,该法典主要规范的是各类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他们之间的人身联系与财产往来。此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在涉及主体和事务的范围上存在共通之处,然而,两者在关注的焦点上却有所区别:

一、对人效力:主体范围的统一与分层

主体范围的一致性

《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而《民法典》中提到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呼应,共同以“平等主体”这一概念为基石。以具体案例来说明,比如:

自然人涵盖中国籍公民、外籍人士以及无国籍者,其行为能力可依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估(例如,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者需年满十八周岁,或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经费来源)。

企业或机关等法人实体,必须符合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具备独立财产和承担独立责任等基本要求,这涵盖了诸如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多种类型。

其他类型的组织,例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单位等,尽管它们并不拥有法人身份,却依然能够独立地介入法律诉讼程序。

特殊情形区分

在行政主体未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下(例如进行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其地位等同于普通主体,受到民法的规范;然而,由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牵涉到行政权限,这一类纠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的管辖范畴。

二、对事效力:争议范围的交叉与限定

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需满足:

本质属性

争议必须基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例如:

财产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方面的争议,例如涉及设备维修服务的合同纠纷;物权方面的争执;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

人身关系:婚姻关系(如甲乙婚姻纠纷)、名誉权纠纷等。

排除范围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例如在税务征收方面(涉及甲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联系),这类关系通常被界定为行政性质。

劳动纠纷:需先经劳动仲裁(尽管部分具有财产属性)。

特别程序案件:如宣告失踪等虽由法院处理,但非典型民事诉讼。

三、实践适用要点

平等主体判断标准

核心在于判断双方是否享有“法律地位上的对等性”以及“自主决定的权利”。以政府与承包商签订设备维护协议为例,若政府未放弃其行政上的特殊权益万江律师,那么这样的协议可能被视为行政性质的。

争议类型的动态调整

针对新型纠纷(诸如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议),我们必须依据《民法典》中的第127条,并参照“平等主体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这一标准来进行准确的辨别。

示例分析

甲向其侄女赠送了一台电脑,鉴于双方地位平等且该行为涉及财产的赠与,因此受到民法的规范与调整。

政府进行的有偿设备维修项目招标,其合同由政府作为民事一方所签署,此类合同将受到民法的规范与调整。

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争议问题:鉴于它牵涉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治理事务,因此这类争议应当归属于行政协调处理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在调整范围上通过确立“平等主体”原则来达到相互衔接的效果,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特性,对主管权限的界限进行严格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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