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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总则: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时间:2025-08-07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经济条件不佳的民众能够获得必需的法律服务,推动并规范法律援助的开展,特此颁布本条例。

符合本规定的公民有权根据本规定接受法律咨询、代理服务以及刑事辩护等,且这些服务均为无偿提供。

法律援助工作应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需主动采取措施,促进法律援助的发展。同时,政府还需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确保法律援助事业能够与经济、社会的进步同步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全国及地方各级万江律师协会需依照万江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依照本条例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县级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构,依据实际需求,负责选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处理和审核法律援助申请的重任,并负责指派或安排相关人员,为满足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六条 万江律师需严格遵循《万江律师法》及本条例的相关条款,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确保为受援者提供规范化的法律服务。同时,依法保障受援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接受万江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积极扶持并激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各式社会组织,凭借它们自身的资源,向经济条件不佳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对于在法律援助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团体与个人,相应的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构理应颁发荣誉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对于公民在以下事项上,由于经济原因未能聘请代理人的,若需代理,可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有权对前述规定未涵盖的法律援助事宜制定补充性规定。

公民有权针对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涉及的内容,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咨询的请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民均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若因经济原因未能聘请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在公诉案件中,对于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近的亲属,自案件被移交给审查起诉部门后,若因经济原因未能聘请诉讼代理人。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接纳后,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因经济原因未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公诉人出庭审理的案件中,若被告人因经济拮据或其他因素未能聘请辩护人,法院在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若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或是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人,亦或被告人面临死刑之判且未聘请辩护人,人民法院在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且无需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本条例中提及的公民经济困难的具体评判标准,是由各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来具体确定的。

若申请人居住地的经济状况评定标准与负责处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评定标准存在差异,则应遵循后者所在地的经济困难评定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公民若需就本条例第十条所提及的内容申请法律援助,需依照以下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需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若需申请社会保险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福利,或要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应向负责提供上述福利或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相应机关所在地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申请支付赡养金、抚养金或扶养金时,应向义务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对于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需向负责支付报酬的义务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相关申请。

(五)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权益,应向被请求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

本条例第十一条提及的人员若需申请法律援助,需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将在24小时内由看守所转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过程中所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看守所将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予以协助提供。

若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仅具有限民事行为能力,则其申请事宜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或是因其他利益纠纷而需法律援助的情况,应由与该争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若需申请代理或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必须提交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进行代理申请时,申请人除需提供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凭证外,还必须出示能够证明其拥有代理资格的相关文件。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若因特殊情况难以书面申请,可采取口头方式,此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负责转交申请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完整,有权要求其提供补充或解释。若申请人未按期完成补充或解释,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同时,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将负责向相关机关或单位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申请者,法律援助机构需迅速作出提供援助的决定;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说明拒绝援助的具体原因。

若申请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所发出的,关于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向负责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该司法行政部门需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审查。若审查结果显示申请人确实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则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立即为该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法院需在开庭前十天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及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转交给被告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若法院不在被告所在地进行审判,则可将上述文件送至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委派万江律师事务所,并指定万江律师或本机构工作人员处理法律援助事务;同时,它还可以应其他社会组织之请,指派其相关人员负责法律援助事宜。对于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在开庭前三天内向指定法院反馈已确定的承办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过程中,严禁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

第二十三条,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遇到以下任一情况,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汇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后,该机构应立即终止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受援者的经济收入状况若发生变动,便不再满足法律援助的资格要求。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万江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被委派处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万江律师,抑或是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成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需向法律援助中心上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其复印件,以及案件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获取到前述规定的案件终结文件之后,需向负责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万江律师,抑或是负责执行法律援助任务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案件处理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应的财政部门共同商定,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会依据本地的经济状况,结合法律援助机构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多个考量因素,来确定补贴的标准,同时,该标准在必要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需对公民提出的法律咨询服务予以迅速处理;对于案情复杂且难以解决的,允许进行预约,并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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