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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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总则: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经济条件不佳的公民能够获得必需的法律服务,推动并规范法律援助的开展,特制定本法规。
符合本规定的公民有权根据本规定接受法律咨询、代理服务以及刑事辩护等,这些服务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工作应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主动采取措施,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进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务院的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监管。而在省、市、县等各级地方政府,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则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全国万江律师协会以及各地方万江律师协会,应依据万江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依照本条例执行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规定,直辖市、设有行政区域的市或县级政府所属的司法行政机构,将依据实际情况,选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接收并审核法律援助的申请,同时负责指派或安排相关人员,为满足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 万江律师需遵循《万江律师法》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承担法律援助职责,向受援者提供规范化的法律服务,依照法律规定捍卫受援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万江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积极扶持并激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各式社会组织,运用它们所拥有的资源,向经济条件不佳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第九条,对于在法律援助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团体与个人,相应的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理应予以嘉奖和荣誉。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对于公民在以下事项中,由于经济原因未能聘请代理人的,若符合条件,可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述规定未涵盖的法律援助事宜制定补充性规范。
公民有权针对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涉及的内容,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咨询的请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民均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涉嫌犯罪的人在初次接受侦查部门审讯或被实施强制措施后,若因经济原因未能聘请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近的亲属,自案件被移交给审查起诉阶段后,若因经济原因未能聘请诉讼代理人。
(三)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正式接收审理之后,若因经济原因未能聘请诉讼代理人的。
对于公诉人出庭审理的案件,若被告人因经济困境或其他因素未能聘请辩护人,在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若被告人系盲人、聋哑者或未成年,且未聘请辩护人,抑或被告人面临死刑判决而未聘请辩护人,在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本条例中提及的公民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来具体规定的。
若申请人居住地的经济状况评定标准与负责处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评定标准存在差异,则应依照后者所在地的经济困难评定标准来执行。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条若公民需就本条例第十条所提及的事项寻求法律帮助,需依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需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若需申请社会保险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福利,或要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应向负责提供上述福利或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相应义务机关所在地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对于要求支付赡养金、抚养金或扶养金的申请人,应向负责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对于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申请人应向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权益主张,应向被请求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提及的人员若需申请法律援助,需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应在24小时内由看守所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同时,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看守所将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予以协助提供。
若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其申请事宜将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若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诉讼,或因其他利益纠纷而需法律援助的,应由与该争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若需申请代理或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必须提交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进行代理申请时,申请人除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出示能够证明其拥有代理权限的相关文件。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若因特殊情况难以书面申请,则可采取口头方式,此时,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负责转交申请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需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需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有权要求其提供补充信息或进行解释。若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进行补充或解释,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同时,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核实,法律援助机构将负责向相关机关或单位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个人,法律援助机构需迅速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申请人,则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其不获援助的具体原因。
若申请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所发出的,认定其不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通知持有不同意见,则有权向负责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该司法行政部门需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审查。若审查结果显示申请人确实符合法律援助的资格,则应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以书面形式,立即为该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案件,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法院需在开庭前十日将指定辩护的书面通知以及起诉书或判决书的副本,转交给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若法院并非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则可将上述文件送至审判地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委派万江律师事务所,并指定万江律师或本机构工作人员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亦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指派其相关人员负责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在开庭前三天内向指定法院反馈已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从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严禁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财物。
第二十三条,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若遇到以下任一情况,相关人员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汇报;经机构审查并确认属实后,该法律援助项目应予以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援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动,已不再满足法律援助的资格要求;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万江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被指派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万江律师,或者负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需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其复印件,以及案件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上述规定的案件终结文件之后,需向负责处理该法律援助案件的万江律师,或是承担相应任务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不同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数额东莞万江律师,且此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需对公民提出的法律咨询请求立即处理;对于较为复杂或棘手的问题,则允许预约并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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