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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复古传奇唤醒青春记忆!谈证据保全制度相关要点

时间:2025-08-07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76复古传奇,唤醒你青春的记忆!

目次

·引言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证据保全制度的法律属性

三、证据保全的要件

四、证据保全中查封设备并不当然影响被控侵权人的使用

·结语

摘要

查封的设备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虽然体积较大,不易隐藏或销毁,但若未进行妥善的固定和保护,未来仍可能出现技术特性被改动、修改或破坏,使得原始证据形态难以获取的情况,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时,证据保全所采用的查封手段,并不会必然干扰复议申请人对于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引言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常常遭遇损坏、丢失以及难以获取的问题,因此我国的证据保全机制应运而生。随着立法技术的持续进步万江律师,我国的证据保全机制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中陆续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也从最初的知识产权和海事纠纷案件,扩展到了整个民事诉讼领域。现行法律确实为该制度奠定了基础,然而,在证据保全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查封设备是否会干扰被控侵权人的正常使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审查并实施证据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推动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01据以研究的案例

某环保公司提出申请,该公司专注于超高压压滤机的自主研究、生产、销售及服务。该公司专为煤炭行业量身打造的STC系列机型,采用物理压榨技术,有效解决了煤炭行业煤泥干化难题。由于煤泥含水量较高,使用传统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后的煤产品,难以直接投入使用。降低煤泥水分、满足电煤标准,成为煤炭行业亟待克服的挑战。某环保公司的研发团队经过广泛深入的探索与研究,投入数千万元资金,成功研制出新一代超高压压滤机STC系列(STC:煤泥转化为煤),有效解决了煤泥在传统压滤脱水后仍需晾晒或烘干才能进一步脱水的不足。该系列产品使得干化煤产品的含水率较传统压滤机降低了约10%,最低含水率可降至13%,从而使煤泥转变为可直接混合使用的煤粉。STC系列产品的核心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它有助于煤炭企业打破行业发展的障碍,开创节能增效的新局面。申请人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其技术进行了保护。然而,某煤业公司在其某煤矿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侵犯申请人技术秘密的STC压滤机,这种行为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将某煤业公司诉至法院。某环保公司亦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某煤业公司的超高压压滤设备实施查封措施,并制作相应的勘验笔录、绘制设备图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以全面保全相关证据;同时,该公司还请求复制设备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以及设计生产图纸;此外,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若证据有灭失风险或未来难以获取,诉讼参与人有权在诉讼阶段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请求。某环保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理应得到批准。经审理决定:首先,对某煤业公司的超高压压滤设备实施查封措施;其次,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现场勘验以及制作笔录等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再者,对某煤业公司的超高压压滤设备相关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和设计生产图纸,采用复制手段进行证据的保全处理。

裁定下达后,该煤业公司提出异议,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理由如下:设备的生产商仍在正常运营,其产品持续进入市场;作为国有企业,申请复议方对设备采购及使用有严格的规范;所购设备尚未投入使用,不存在无故损坏或丢失的可能性;案件应查封侵权方的设备和技术资料,而申请复议方并未侵犯任何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已购买但尚未移交所有权的设备进行证据保全缺乏法律依据;查封保全的设备规格、数量等不明确,且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确保设备价值;对涉案设备实施查封措施将严重干扰申请复议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申请复议方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法院应采取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因此,申请撤销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首先,本案裁定保全的设备是位于复议申请人控制之下的涉案超高压压滤设备,尽管该设备体积庞大,不易藏匿或消失,但其技术方案和特征若未采取保全措施,未来可能面临调整、修改或破坏,导致证据难以获取;其次,本案保全的设备由“涉案设备的生产厂家”制造和销售,且在复议申请人控制之下,所有权移交手续的完成与否不影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再者,证据保全仅针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设备,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是根据设备价值比例确定的,若申请人认为不足,需提供设备实际购买价值,并可根据承诺提高保证金;此外,证据保全的查封措施旨在固定侵权产品证据,不影响复议申请人正常使用设备,且申请人自述设备尚未投入使用或虽已采购但未移交所有权,故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最后,申请人以国有企业身份提出复议,认为有严格的采购和使用制度,但企业性质不是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标准,因此该复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某煤业公司的复议请求。

02证据保全制度的法律属性

该案件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实施了相应的保全操作。那么,关于证据保全的具体含义又是怎样的呢?众所周知,证据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领域的关键制度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谓证据保全,即在证据可能消失或日后难以获取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的请求,或自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与维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对证据保全进行了简要说明,指出对于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应参照本法第九章关于保全的相关规定执行。依照保全的相关规定,一旦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相应的裁定。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26条条款,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及流通的保全请求,或该保全行为可能对证据保管人带来损害,法院需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此说明表明,若申请证据保全需采取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手段,或保全行为可能给证据持有人带来损失,则并非“可以”要求提供担保,而是“必须”要求提供担保。此举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一旦申请失误,可对被申请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补偿,同时也意在警示申请人谨慎行事,避免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不当使用。法院实施证据保全后,相关裁决一旦宣布便即刻启动执行程序。若当事人对证据保全的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一次复议,该复议由原作出裁决的法院负责审理。对于不服保全裁决的情况,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法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对原裁决进行调整,甚至予以撤销。在复议期间,原裁决的执行不会暂停。

03证据保全的要件

证据保全的措施涵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和勘验等多种手段。这种保全方式主要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申请人举证能力的补充,而非取代、免除或转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与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可能消失或难以获取”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这一规定属于原则性的,表述相对宽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25条明确指出,若申请人欲申请证据保全,其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详细列出所需保全证据的概要信息、申请保全的具体原因以及所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等,这些构成了证据保全申请的必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知产证据规定》)的第11条则进一步具体阐述了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申请时需考虑的各个要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对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详尽审查:首先,需确认申请人是否已提交支持其主张的初步证据;其次,需评估这些证据是否能够由申请人自行搜集;再者,要考虑证据可能遗失或未来难以获取的可能性,以及这些情况对证明待证事实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还需评估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潜在影响。

在司法操作中,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核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保全申请书中所列事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检查;另一方面是对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实质性的评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25条可以被视为对形式审查的说明,而《知产证据规定》的第11条则代表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中,裁判要旨明确指出:法院在处理证据保全的申请时,需全面考量申请所依据的初步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关键因素,进而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考虑证据保全的必要性时,需评估拟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同时也要考虑这些证据是否存在可能丢失或未来难以获取的风险,还需审视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运用了合理合法的取证方法。换句话说,法院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材料,结合日常经验与逻辑分析,综合考虑申请保全所依据的初步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要素,进而对是否同意进行证据保全作出周密的评估。该裁定指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需关注三个关键点:首先,申请保全的证据需与案件事实具备关联性,且具备较强的证明效力;这一点与《知产证据规定》第11条第1项的规定相吻合,即申请人必须提供初步证据来证实待保全的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在本案中,某环保公司出示了初步证据,证实其成功研发了新一代超高压压滤机STC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能够将煤泥转化为煤炭,并且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得到了保护。某煤业公司在其煤矿经营活动中,对煤泥进行了加工,并使用了某环保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某环保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对某煤业公司超高压压滤设备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这一申请与本案的事实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的关联性。二是需考虑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面临丧失或今后难以获取的紧迫性,这一点与《知产证据规定》第11条第3项的规定相吻合。该规定中关于“证据难以取得”的解释涵盖了证据可能被转移、损毁、隐藏或消失的情况,同时也包括因客观因素导致存放环境或条件变化,使得证据在未来难以固定、提取或检验的情形。在本案中,若不对被控侵权人掌握的超高压压滤设备进行查封,并执行拍照、录像、勘验和制作笔录等证据保全措施,这些设备可能会被转移或损毁;此外,申请人即便已尽合理合法之努力,仍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这一点与《知产证据规定》第11条第2项的规定相吻合。证据保全是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加强其举证能力的手段,它并不等同于替代、免除或转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所以,只有在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举证的职责,并且真的无法获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才可对证据的持有者实施保全措施。在本案中,由于涉嫌侵权设备以及相关的操作指南、维护手册、设计及生产图纸均存放在某煤业公司,导致某环保公司无法取得这些资料,故而证据的保全措施亦契合本条款的要求。

04证据保全中查封设备并不当然影响被控侵权人的使用

证据保全的操作需遵循适当性原则,需选取对证据所有者权益损害最小的保护方式,同时需全面考量保护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若强制实施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业务运营带来巨大冲击,那么实施证据保全将变得不可行;相反,如果保全措施的实施不会对被申请人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实施证据保全。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实施设备查封并不一定会对涉嫌侵权者的正常使用造成干扰。由于司法操作中存在两种查封方式,即“死封”与“活封”。其中,“死封”通常指的是在财产上贴上封条,禁止其转让、使用、转移等行为,通常应用于执行案件之中;而“活封”则意味着尽管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但为了确保占有人能够继续正常使用该设备,法院允许其继续使用,同时对其转让、抵押、转移等行为以及改变查封状态进行限制。为此,法院在实施查封时,通常会同步采取拍照、录像、勘验、制作笔录等证据保全措施。通常情况下,“活封”多用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目的。在本案中,正如复议裁定所指出,所实施的查封行为旨在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这一举措并未对复议申请人使用涉案设备造成干扰。复议申请人本人也表示,该设备“尚未投入使用”,且“已购入但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并未出现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实际情况。

结语

设立证据保全机制旨在确保程序与实质的公正,并提升诉讼运作的效率。在法院的推动下,该制度对于案件进展和事实查证至关重要。然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诉讼过程亦需注重公正,并力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妥善平衡权利与义务。在作出证据保全裁决时,司法机关需谨慎权衡申请人承担举证义务、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保障被申请人权益、防止过度权利限制等一系列问题。该制度虽已获得法律支撑,然而,鉴于立法技术的限制、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要求,以及各案件的具体差异,法律并未能对何种情形下可实施证据保全作出详尽规定。因此,在法院进行裁定时,必须充分进行论证。这不仅有助于裁定的顺利执行,而且为证据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对其他案件的判决具有借鉴价值,对制度的未来发展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保全裁定并不属于那些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类别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裁决持有异议,有权提出一次复议申请。在此复议期间,原裁决的执行并不会暂停。

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最高法知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申请证据保全的考量要素,收录于2021年11月23日的《知识产权前沿》公众号,信息最后访问日期为202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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