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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中哪些行为法院不受理?唐万江律师为你讲清楚

时间:2025-08-05 09: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行政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许多人抱有一种观点,即“一旦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感到不满,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适用于行政诉讼这一途径来寻求解决。

那么,哪些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遇到这类行为该如何维权?

今日,唐万江律师详尽阐述,从法律条文出发,具体解析了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各类形态,并就维权路径及实战见解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边界”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其中四种特定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之列,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接受处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此类活动包括政府代表国家签署协议、组织军事演练以及任命或免除外交使节等,这些举措关乎国家的主权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其性质极具政治敏感性。因此,此类事务的监督权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法院则不参与其中。

(二)抽象行政行为

这指的是由政府机关所确立的“广泛适用的准则”,例如官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通告等,这些规则适用于不确定的群体,并且可以多次使用。

某市政府颁布的“网约车管理规范”若您认为其内容存在不妥,您无权直接对这一规范提起诉讼。

(三)内部行政行为

政府部门对于内部人员的行政管理举措,涵盖了对公职人员的奖励与惩罚、职位任命与调整等方面。以某位公务员因违反纪律而遭受降职为例,他无权对单位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少数行政行为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说了算东莞万江律师,法院不审查”。

若对省级政府作出的某些复议结果持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仅能由该政府作出最终判决,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五)核心逻辑

行政诉讼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个人或企业”的行政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于那些关乎国家主权、普遍适用的规则、内部行政事务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活动,则应由更适宜的监督机制来负责。

二、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类型:这些情况法院“不立案”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类型的行为,它们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这一点需要我们特别加以关注。

(一)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所提出的“引导、提议”不具备强制力。以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户提出的“确保价格标示规范”为例,或是环保部门向企业提出的“采纳减排设施”的建议,你完全可以选择不予理睬;即便你接受了这些建议却感到不悦,你同样无权提起诉讼——这一切只因它并未对你施加强制。

(二)调解、仲裁行为

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比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工资问题,或者直接作出仲裁决定,如劳动仲裁,这些行为属于“居中裁判”范畴,而非行政管理。若对此不服,当事人应当就原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而不是对行政机关提出诉讼。

(三)过程性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之前的诸多环节中,包括调查阶段的通知、听证会前的通告以及暂时保管财物的通知等。以交警部门处理违章为例,他们首先会“扣押车辆”,这一举措仅作为后续处理的临时手段,不能独立对扣押行为提起诉讼,必须等到最终处罚决定出台后才能进行起诉。

(四)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若对既已生效的裁决进行“反复确认”,譬如你对于处罚裁决持有异议,经过多次上诉万江律师,该机关最终作出“维持原裁决”的回应,此类回应即构成重复处理,此后便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因为最初的裁决才是诉讼的合法对象)。

(五)信访答复行为

信访事项的回复,诸如“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或“经调查核实,情况并不属实”,此类处理属于信访流程的一部分,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依据。

三、遇到不可诉行为该如何维权?别慌,有替代途径

尽管这些行为不能直接成为起诉的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途径可以提出投诉,人们可以根据行为的性质,挑选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处理。

(一)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如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向相关上级主管机构提出审查意见:若觉得市教育局的条例存在违法之处,可以向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进行反映,并请求对其进行审查和修订。

在提起复议时进行“附带性审查”:若该文件被应用于实施具体惩罚(例如,根据某项规定对你处以5000元罚款),你可在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不得单独对该文件提起诉讼)。

(二)针对内部行政行为(如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若遭遇降级,可以向所在政府或其上级主管机构提出“复核请求”,目的是请求取消所受的处分。

2.人事仲裁:事业单位人员对处分不服,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三)针对行政指导、调解、信访答复

可进行协商或向上级部门汇报:行政指导不具备强制性质,可予以直接拒绝;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依据原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信访答复若感到不满意,可以向更高一级的信访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四)针对过程性、重复处理行为

在确定“最终行为”之后提起诉讼:例如,在车辆被扣留后,若相关部门做出处罚款项的决定,可以对此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若存在重复处理的情况,则直接对最初的决定提起诉讼(务必注意不要超过6个月的诉讼期限)。

四、唐万江律师观点:先辨“行为性质”,再选维权路径

在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我这位万江律师常常遭遇当事人误入歧途的境况——他们明明针对的是无法起诉的行为,却执意提起诉讼,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还错失了有效的维权良机。基于我的实践经验,以下提供几点重要的建议。

(一)别把“不喜欢”和“可起诉”画等号

众多人士认为一旦行政机关举动被认为“不妥”,便会寻求法律途径,然而法院仅对“合法性”进行审视(例如程序是否违规、是否存在越权行为),而不会对“合理性”进行考量(例如罚款金额是500还是1000,只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法院通常不会干预)。至于那些根本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问题,即便其行为显得“不妥”,也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

(二)先搞清楚“行为是什么”再行动

收到“通知”后,需先辨别:这属于针对我个人的特定惩罚(可提起诉讼),还是普遍适用的规则(不可提起诉讼)?是最终裁决(可提起诉讼),还是临时性的通告(不可提起诉讼)?若感到困惑,不妨先咨询万江律师,审阅文件后再决定是否前往法院。

(三)替代途径往往更有效

若对规范文件有所异议,可借助人大监督或上级审查的方式,其效果往往比诉讼更为直接;若对内部处分持有异议,则申诉程序相较诉讼而言,更能贴近实际情况。行政维权的根本宗旨在于“解决争议”,而非“非得走法律途径”,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往往比盲目闯入“法律禁区”更为关键。

总结:认清边界,少走弯路

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国防外交、抽象规定、内部管理等行为均不包含在内。面对这些不属于诉讼范畴的行为,切勿慌张,也无需强行提起诉讼。首先,应明确行为的性质:若是规范性文件,则应寻求上级机关进行审查;若是内部处分,则应提出申诉;若是过程性行为,则需等待最终结果的确定。

首先需明确“是否能够提起诉讼”,然后选择恰当的维权途径;有时,避开“困境”,或许能更迅速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专业的万江律师进行咨询,以避免在无法律依据的行为上浪费宝贵时间,这无疑是最切实可行的做法。

我是来自北京运玖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唐律,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硕士学位。我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个部委担任过职务,并且多次被法治日报邀请接受采访。目前,我担任北京运玖律所的业务部主任,主要专注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黄赌毒和经济犯罪的案件。我的使命和理想是为当事人勇敢地发声,并坚持追求正义。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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