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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五部门规定:严格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

时间:2025-08-05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惩处,切实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司法操作流程,推动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坚决禁止采用刑讯逼供手段,以及通过威胁、诱惑、欺诈等非法途径搜集证据,严禁逼迫他人承认犯罪。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证据,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切勿轻率依赖口供。

第二条:若采用殴打、非法使用戒具等极端暴力手段,或是以变相肉刑的方式,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受极大的痛苦东莞万江律师,并被迫违背真实意愿进行供述,此类供述应予以剔除。

对以施加暴力或造成本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重大损害为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而违背真实意愿提供的陈述,应予剔除。

第四条,对于通过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必须予以剔除。

第五条 若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口供,那么在刑讯逼供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做出的与初次供述一致的后续供述,应予以排除。然而,以下情况不在此列:,

在侦查阶段,若发现证据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对此存疑,侦查机关将更换侦查人员。更换后的侦查人员在重新讯问时,需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以及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则予以接受。

在审查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检控官和法官在讯问过程中,会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确告知他们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这些陈述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提供的。

第六条,对于通过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途径获取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均应予以剔除。

第七条 如若收集的物证、书证未遵循法定程序,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影响,此时应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若无法进行修正或提供解释,则相关证据应被剔除。

二、侦查

第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活动,搜集并获取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等关键信息的证据资料。

第九条 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后,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将其送往看守所实施羁押。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讯问活动便应在看守所内的讯问室中进行。若因客观因素,侦查机关不得不在讯问室之外的地方进行讯问,则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

第十条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权对审讯全程实施录音和录像;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以及其它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必须对审讯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

侦查人员有责任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在讯问过程中应进行录音录像,并且要将这一信息详细记录在讯问笔录之中。

第十一条 规定,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必须持续进行,确保记录的全面性,严禁有选择性地进行录制,同时禁止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剪辑或修改。

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讯问记录。该记录需提交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若其不具备阅读能力,相关人员应将其内容宣读给他听。若讯问记录中存在遗漏或错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正。

看守所必须对提讯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包括提讯的机构、参与人员、事由说明、提讯的起始与结束时间,以及被讯问嫌疑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

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押时,必须对其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有权旁听。若检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上有伤痕或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看守所应立即进行拍照或录像,并由押送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各自阐述原因。同时,这些情况需在体检记录中详细记录,并由押送人员、收押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个体或其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若涉嫌犯罪的个体或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检察院有责任进行核实调查。核实结果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涉嫌犯罪的个体及其辩护人。若调查发现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检察院应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错误的建议。

侦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确认的非法所得证据,必须被剔除,不得将其作为申请批准逮捕或移交检方审查起诉的依据。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需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行为,并确保录音录像同步进行。一旦核查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情况,侦查机关必须立即消除这些非法证据,并不得将其作为申请批准逮捕或移交审查起诉的依据。

对于侦查结束的案件,侦查部门需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依照法律规定剔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剔除非法证据之后,若证据不够充分,则不得将案件材料转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一旦发现办案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可以指派其他侦查人员进行重新调查和取证工作。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明确告知其享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利,同时也要向他说明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以及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或材料,人民检察院需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核实。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采用了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来搜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建议。在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行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确认的非法所得证据,必须予以剔除,不得将其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这些被剔除的证据需随案件一同移交,并在移交材料中明确标注为依法剔除的非法证据。

第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剔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之后,若发现证据不充分,不满足逮捕或起诉的标准,则不得批准或作出逮捕的决定,亦不得提起公诉。

若人民检察院因排除相关证据,未能确认涉嫌的重大犯罪事实,进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的决定,或是针对涉嫌的部分重大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提出复议,并申请进行复核。

四、辩护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需要法律援助的请求,应依据相关法规,为其指定法律援助的万江律师。

万江律师在法律援助值班期间,能够为涉嫌犯罪者或被告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同时针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不当行为,代表当事人进行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提交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人员信息、取证时间、地点、方法、证据内容等详尽线索或相关资料。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阶段起,万江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资料。同样,其他辩护人在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亦享有查阅、摘抄、复制这些证据材料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公安、国安、检察院所收集但未提交的审讯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资料,法院或检察院在审查后,若认定这些申请调取的证据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相关联,则必须予以调取;若认定这些证据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无关联,则应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调取的具体理由。

五、审判

第二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起诉书副本之际,必须明确告知他们享有提出申请,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被告人和其辩护人需在审判开始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除非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况。法院需在审判开始前,将申请书及有关线索或材料的副本提交给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在开庭审理之前,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且这一请求未满足法律规定的申请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这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审判程序启动前,若被告或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请求,并依法提交了相关线索或资料,法院需召开庭前会议。同时,检察院需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材料等手段,对证据获取的合法性进行具体阐述。法院有权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各方意见。

检察院有权作出撤销相关证据的决定,然而,一旦证据被撤回,若无新增理由,便不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再次呈现。

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收回之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一旦收回该请求,若无新增的线索或资料,便不得再就相关证据提出排除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若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于证据的搜集是否合规未能形成统一看法,一旦人民法院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产生疑虑,便应在庭审阶段展开调查。若人民法院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并无疑义,且无新增线索或材料显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则可决定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 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请求法院传唤侦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庭,若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证据获取的合规性,且确实有必要让这些人到庭提供证词或解释情况,法院则可决定传唤他们出庭。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法庭需公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核结果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开庭审理阶段,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未曾提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但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此类申请,则必须对申请的缘由进行详细阐述。

对于上述情况,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若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存疑,需展开调查;若无任何疑虑,则应予以驳回申请。

在法庭驳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之后,若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线索或资料,并基于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法庭将不再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在庭审过程中,若法庭判定需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则应优先在庭上进行调查。然而,为了避免庭审进程过于拖延,调查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尚未结束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公诉人有权展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表、体检报告、实施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审查材料等,有选择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并请求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出庭阐述情况。

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或资料,同时亦可请求法庭播放特定时间段的审讯录音和录像。

侦查人员或相关人员若需出庭,需向法庭详细阐述证据的搜集流程,并对相关细节予以回应。若发问方式失当或内容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无直接关联,法庭应予以制止。

公诉方、被控告者及其法律代表有权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提出质疑,并展开讨论。

若法庭对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存有疑虑,有权决定暂时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详尽调查与核实。在情况需要时,法庭还可以决定通知公诉方和辩护方亲自到场。

第三十三条 在对证据搜集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之后,法庭需立即对是否应当排除相关证据作出裁决。若情况需要,法庭可宣布暂时休庭,交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待再次开庭时,法庭将宣布最终决定。

在法庭对是否采纳该证据作出判断之前,不得对该证据进行朗读或提出质疑。

第三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确认出现本规定所指的通过非法途径搜集证据的情况,相关证据即应被排除。若法庭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产生疑虑,且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搜集过程的合法性,亦无法排除存在非法搜集证据的可能性,则相关证据亦应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在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若案件事实明晰,且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若证据不足以确认被告人有罪,则应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案件中的部分事实,若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则应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第三十六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列出调查结果,同时阐明作出该结论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时,应参照先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抗诉、上诉事宜,对一审法院在证据收集合法性方面的审查及调查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二审法院则需对此进行审查。

在第一审阶段,被告及其辩护人未对非法证据提出排除请求;若在第二审阶段提出此申请,则需提供相应理由。对此万江律师,二审法院需进行审查。

在第一审阶段,检察院未能提供证据来证实证据采集的合规性;一旦一审法院依法剔除了相关证据,检察院在二审阶段便不得提出先前未曾呈现的证据,除非是在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 在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遵循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若一审法院未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进行审查,且以相关证据作为判决依据,若此行为可能对审判公正造成影响,二审法院有权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若第一审法院未依法剔除那些应当被剔除的非法证据,那么第二审法院将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证据的排除。在剔除非法证据的基础上,若原判对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得当且刑罚恰当,则应作出驳回上诉或抗诉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若原判对事实的认定无误,却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刑罚不妥,则应作出改判;若原判事实认定模糊或证据不足,则可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应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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