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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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一),被执行人崔丽红拒不履行义务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一)
在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柳凤连与被执行人崔丽红之间关于不当得利的争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崔丽红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目前,申请人柳凤连已向法院提交了悬赏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法院作出决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搜寻,现正式公布悬赏执行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二、执行依据
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出具,编号为鲁1581民初2226号的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一经发布,对于所有举报崔丽红财产线索且经核实确凿并已成功执行的情况,法院将对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进行记录(若有多人提供相同线索,则依照线索提供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并将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悬赏金发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举报人系法院在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涵盖正式警官以及非正式编制的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对于同一财产的后续举报,其举报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实际接收并记录举报的时间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二)
在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友与被执行人魏加岭、廉秋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申请执行人李金友向本院提交了悬赏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查找,并现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1:
被执行人2:
二、执行依据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出具的一份编号为鲁1581民初3333号的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一经发布,对于任何举报魏加岭和廉秋静财产信息的线索,只要经过核实确实有效并成功执行万江律师,本院将对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进行记录。若多人提供相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照线索提供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此外,对于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本院将按照10%的比例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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