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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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刊发相关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及案件判决质量,推动同类案件的价值取向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统一性,确保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并建立了类案裁判方法的总结机制。该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趋势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炼法官们优秀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技巧,最终形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具体方法。
本期刊发《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对执行当事人案件进行变更或追加,是指依据当事人或第三方提交的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进行变更或追加进行审查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牵涉到执行当事人及第三方的重要权益,审查过程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相互交织,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司法操作中常常引发争议。为确保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并保证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与高效性,本文通过分析司法领域中的典型实例,对处理变更执行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等案件时的审判方法和关键裁判原则进行了整理、提炼与概括。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申请人a企业将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转移给了b企业。随后,b企业向法院提出了将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变更为自己的申请。调查结果显示,b企业是a企业的股东之一;同时,a企业已经组建了清算组,目前正处在清算过程中;而b企业尚未支付债权转让的相应费用。
案例二:涉及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出资而追加被执行人
张某和王某作为c公司的股东,已全额缴纳了出资款项。然而,后续生效的判决裁定c公司需向d公司支付货款。在执行过程中,d公司发现c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完全从验资账户转移至e公司名下。张某和王某对此辩解称,此举是因为c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但他们未能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因此,d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某和王某作为被执行人。
案例三:涉及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追加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f公司组建了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并在媒体上发布了清算公告,呼吁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清算小组完成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算后,正式注销了f公司。在f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作出承诺:“公司债务已完全偿还,如尚有未解决事项,股东将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作为担保责任人的股东成为被执行人。
案例四:涉及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而追加被执行人
鉴于公司改革的需求,g公司的一部分资产被国资委转移至h公司,并以此作为j公司对h公司的投资。在执行过程中,g公司的债权方提出,基于无偿获得资产的事实,请求将h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难点
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方进行变更或追加,使其成为执行当事人,这体现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此有所规定,但内容较为概括,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保障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公正,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债权转让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认定难
因债权转让导致申请执行人变更,此举有助于提高不良资产转变为流动资产的处理速度,然而,部分申请执行人由于正处在清算阶段或面临未了诉讼,债权转让可能引发资产转移、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在实际情况中,判断债权转让是否对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往往较为困难。
(二)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及责任范围认定难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以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为理由,要求将存在出资问题的股东列为执行对象。对于股东是否具有出资瑕疵的判断,需综合证据来核实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职责,同时还要全面考虑在认缴制下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维护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依法清算认定难
公司作为被执行者一旦被注销,即代表其法人资格的消失,这导致公司不再对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这一情况成立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已经依法完成了清算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判断被执行公司是否依法清算,以及如何对登记文件中提到的“未了事宜”进行确认和解读,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四)追加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认定难
被执行人的资产按照行政指令无偿转移至第三方,该第三方随后以此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成立了新的企业,并在公司登记时成为了股东。然而,关于该财产究竟是由第三方直接接受还是由新成立的公司接收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引起争议,导致在确定应追加的主体时容易产生混淆。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审查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案件过程中,法院需兼顾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与保障第三方的正当利益,力求执行过程既公正又高效。在进行审查时,法院应当恪守以下三个核心原则:
1、变更、追加事由法定原则
法院在处理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执行程序时,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第三方的请求来启动。若要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其理由必须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明的法定理由相吻合。当事人不得违反这一司法解释,直接引用实体法的相关条款向法院提交申请。若当事人不能直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依据向法院提出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亦或是在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中,不能直接以股东与公司资产混淆为由向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公开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原则
此类案件往往牵涉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显著变化,法院通常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以确保当事人和第三方能够充分陈述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以及行使辩论的程序权利。在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并降低诉讼成本。
3、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兼顾原则
在推进实施权和裁判权内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对那些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争议较小的案件,仅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对于那些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以及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相反证据的案件,则进行深入实质审查。这样做旨在降低后续进入执行异议诉讼的案件数量,防止有关当事人利用诉讼周期较长的特点来拖延或规避执行。
(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在司法操作过程中,涉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申请执行的公民不幸去世,其继承者为了继承其权利而提出变更申请,成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第二种则是当申请执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因终止、合并或分立等原因不再具备资格,其权利的继受者则提出申请,以成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第二,申请人以债权转移的形式,将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债权转给了第三方,并且以书面形式确认了第三方获得了该债权,该第三方据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其身份为新的申请人。
1、因权利继受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要点
依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至第八条内容,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
法院需对权利继承者的资格进行核实。需确认申请人是否为法律文书明确指定的权利继承人,同时也要查明是否还有其他权利继承人。若存在其他权利继承人,法院还需审查该继承人是否已放弃继承权;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则变更申请必须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提交。
法院需对权利继承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实。同时,应检查原申请人是否已故、依照法律规定已终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
2、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一旦发生转让,受让人是否能在执行阶段直接提出将申请人身份更改为自己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首次将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纳入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情形之中,其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
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执行阶段的偿还状况进行核查。需检查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将所持债权转让并得到偿还。若该债权已实现全额偿还,便无需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更替。
对转让的债权标的进行核实。法院需核实债权转让合同中涉及的债权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确认的债权是否相符。此外,为了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避免产生新的争议,法院还需审查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担义务的情况,从而确保转让的债权不附带其他任何负担,系一纯粹的债权。若申请人同时拥有对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并承担协助其完成股权转移等责任,则双方在实际上均承担着支付义务。申请人所转让的债权并非无任何附带条件,因此通常不会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进行更改。
法院需核实债权转让协议的正当性及其对第三方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首先,法院要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债权转让并明确表示无异议;接着,法院需检查申请人转让的债权是否触及法律禁止条款,以及是否存在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状况,例如申请人通过债权转让来降低个人责任资产、规避债务或逃避执行等行为。法院需综合考虑债权转让的具体形式,如协议转让或公开市场挂牌转让等,同时评估受让方是否已支付合理的对价,判断申请执行人是否正处在破产清算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等情况,以作出全面评估。在申请执行人对外尚有未偿还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若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转交给第三方,此举将可能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将不会批准债权受让人的变更请求。
在案例一的情况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尽管已经处于清算程序之中,却擅自违反了清算规定,且未经过清算组织的批准,就将根据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转移给了股东b公司,意图以此冲抵对b公司的债务。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a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法院因此决定不批准b公司的变更请求。
(三)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0条至第25条中,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追加对象涵盖了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分立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等。而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包括补充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承诺范围内的清偿责任等。审查此类案件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判断追加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能够满足债务偿还;再者,检查被追加人的资格是否合适,以及他们是否有义务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最后,评估被追加主体在承担责任时,是否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况。
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审查要点
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在于“被执行人的资产未能完全覆盖已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债务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需重点审查:
法院是否已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
在涉及多个债务人需履行债务的案件中,需考察这些债务人的资产是否普遍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欠债务。
2、追加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需核实股东出资的期限是否已到。股东出资的期限是否已到,关键要看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若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到达,法院便需进一步审查股东是否出现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考虑到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通常情况下,不宜将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列为执行对象。然而,尽管法院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执行手段,但被执行的公司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经法院解释后仍未提出破产申请,那么法院将对该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在审查阶段,若发现被执行人面临众多债权人,且其债权总额超出投入资金,同时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应拒绝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并指导其通过“执转破”途径另行提出权利主张,确保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地位并公平获得偿付。
需审查股东是否在出资期限到期后故意拖延出资时间。若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股东若未执行到期的出资责任,却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途径延长出资时间,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即构成恶意拖延出资时间,违背了诚信原则。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
审查股东在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界限。在相关诉讼中,股东对于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若股东已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履行了相应责任,法院便不应再要求其重复承担相同的责任。
3、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抽逃出资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证据规则、日常经验法则以及价值标准,对公司在完成验资程序后,股东是否能够证实其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合法转出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对申请执行人的初始举证义务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需出示股东在履行出资职责后,将注册资金撤回的相关初步证明,这包括公司账户资金划转的具体数额、发生时间以及资金接收方的相关信息。
法院需对注册资金转移的合法性进行核实,这包括考虑资金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数额、接收方身份的核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资金转移直接相关的、合法有效且已实际执行的合同。同时,股东还需对资金转移的合理性进行解释说明。若在公司完成注册不久后东莞万江律师,企业将注册资金整体从公司账户转移至股东或第三方账户,而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则可初步判断为抽逃出资行为。
在案例二中,申请执行人d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c公司的注册资金已悉数从验资账户转移到第三人e公司名下。经过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查明了被转移的资金并未用于公司实际运营,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出,据此法院判定c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需审查股东挪用出资所涉及的财产责任范围。挪用出资的股东需在公司债务的相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若该股东在另一起诉讼中已履行了补足出资的义务,那么法院便不得再要求其承担额外的责任。
4、追加公司注销后保结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未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清算便进行了注销手续,此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当时在登记机关进行注销手续时,承诺对被执行企业债务负责并作出书面担保的责任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审查公司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关键点涵盖以下方面:首先,需确认公司是否设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小组;其次,要核实公司是否已有效告知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再者,清算报告中是否包含了债权人的债权信息;另外,若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已提出债权申报但公司尚未破产,还需考察清算组是否对债务进行了相应的偿还处理,以及债权人是否认可清算组的偿还方案。
在案例三中,f公司虽在表面上完成了清算程序,却未向已知的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亦未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偿还,这构成了未依法进行清算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保结责任人需依照办理注销登记时的书面承诺,对f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于是依法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5、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依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内容,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分离,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审查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申请人必须出示被执行人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债务、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存在混淆的初步证明;同时,相关股东需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是相互独立的。
对公司的资产与个人资产是否混淆进行核实。法院需对公司在财务上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规范体系、支付流程是否清晰等方面进行详查。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单一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际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且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若股东未能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年度财务报告等基础性证明材料,法院将可初步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而一旦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追加申请。
6、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因行政命令无偿获得财产为依据,要求追加第三方为被执行人,法院需重点核实该第三方是否确实根据行政命令无偿获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审查的焦点涵盖:
在执行过程中,需明确财产的最终归属。申请人需调查清楚无偿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当事人是谁。若财产因行政命令多次转手,需找出最终无偿接收财产的当事人。以案例四为例,被执行人G公司的资产被作为股东J公司的出资转移至H公司,那么最终接收这笔财产的应当是J公司。
对无偿接收资产所涉及的义务界限进行审视。若无偿分配的资产是货币形式,那么受领方需在持有货币的额度内承担相应责任;若涉及非货币资产,则需依据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幅度。
(四)变更、追加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得到认可,法院需作出裁定,同意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申请理由不被认可,法院则应裁定拒绝该申请。需留意,《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4条、第17条至第21条明确指出,在涉及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不足或撤资的企业股东、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方、与一人公司财产混淆的股东、未履行清算职责而注销公司导致无法清算的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里,若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的十五天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在其他涉及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若对法院的裁定不满,则可在裁定书送达后的十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额度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数额。借助诉讼费用这一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可以有效地阻止当事人利用较长的诉讼周期来故意拖延执行过程或转移其财产。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处理案件变更或追加执行审查工作时,法院能够利用审判执行管理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对当事人的诉讼及执行状况进行详查,从而有助于全面掌握当事人信息、提升审查作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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