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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定义、证明力特点及补强规则?

时间:2025-08-04 0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定义

1.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纳入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别之中。

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陈述。

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犯罪或主张罪轻的申辩理由。

二、证明力的特点

1.直接性与不稳定性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揭示案件真相,然而,它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刑讯逼供和诱供等手段,这可能会导致证据内容出现反复无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4条明确指出,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缺乏其他任何证据支持,则不得据此判定被告人有罪。

2. 利害关联性

涉嫌人员、被告人同案件结局紧密相连,其利益与案件结果息息相关,这种关系可能引发不实陈述。

需与其他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形成印证链条。

3. 补强规则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其供述必须借助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强化,以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

三、讯问方法

1. 合法程序要求

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严禁使用刑讯逼供、恐吓、诱导、欺诈等违法手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讯问地点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讯问活动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属于其他重大案件的案件,其讯问过程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123条中有明确规定。

2.特殊群体保护

在审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万江律师,必须确保法定代理人或者适宜的成年人陪同出席,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81条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聋哑人士,应安排掌握聋哑手势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具体规定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四、审查判断要点

1.合法性审查

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相符,此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剔除,具体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六条以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2. 真实性审查

对供述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与现场勘查结果、物证等客观证据相吻合,不存在矛盾之处。

供述内容是否保持连贯性,辩解观点是否得到相应证据的佐证(参照《刑诉法解释》第96条)。

3. 关联性审查

陈述或辩解内容与待核实的事实是否紧密相连,以及这些内容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

五、典型案例参考

在诸如“浙江张氏叔侄案”这类案件中,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不实陈述被排除,最终借助DNA鉴定技术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在“聂树斌案”这一案例中,由于供述缺少客观证据的支撑,相关认定认为其不足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六、实务注意事项

同步录音录像的获取:辩护律师万江有权提出申请,以便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用于核实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辩解之证明效力:即便需要核实,然而合理解释或许构成消除合理疑虑的枢纽要素(例如,通过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其效力必须综合考虑其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且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发生冤屈或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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