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当事人无证行医起纠纷,再审主张未获支持,违法所得认定咋回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文中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基本案情
自2015年10月份起,当事人在新宁县设立松枫康复所,从事诊疗服务,但彼时并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2016年6月东莞万江律师,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场所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其使用医疗器械及药品进行诊疗,并据此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坦白承认自己未取得执业资格便进行行医万江律师,其每月收入大约为1000元。据此,卫计局对其作出了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1万元以及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请求,新宁县政府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然而保留了其他处罚决定。面对这一结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二审的结果都是败诉。在再审申请中,当事人提出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的申诉,然而这一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学习
一、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据标准
(一)孤证排除规则
新宁县卫计局仅凭当事人所述“月收入1000元”这一说法,便判定其非法所得为1万元。然而,该局并未搜集银行交易记录、诊疗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此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若违法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证据链完整性要求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在确认非法所得时,必须借助财务账簿、交易证明等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仅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不足以构成有效证据。在本案中,缺少了药品采购的相关凭证、患者支付费用的记录等关键性证据材料。
二、执法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
(一)调查取证缺陷
现场未列出查封物品的具体清单(这一点在二审中已有所提及),因此无法根据查获的药品数量来推断其经营规模,进而失去了补充证据的良机。
(二)听证程序价值
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会,便能够通过质证环节来核实收入陈述的准确性,然而,由于当事人并未提出正式申请,因此导致了程序权利的丧失。
案件索引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