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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删减不利聊天记录,法院将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31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对对自己不利的对话内容进行了删改,这一行为在法庭上被对方揭露。法院将如何对此行为作出判断?当事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的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上海一家从事海产品销售的企业,位于一家知名的水产交易市场。自2021年12月份开始,乔先生开始向该企业购买海产品,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账目核对、催收款项以及支付操作。然而,乔先生未能按时结清所欠货款,因此该海产品销售企业将乔先生告上了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乔先生支付所欠货款。

海产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微信对话记录表明,被告乔先生至今累积拖欠货款超过13万元。尽管海产公司多次催促,乔先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他只希望将付款期限延长。海产公司进一步说明,乔先生对所欠款项数额并无异议,只是因为资金流转出现问题,暂时无力偿还。至于双方争议的金额,并没有任何分歧。

在庭审过程中,乔先生作为被告提出抗辩,指出原告海产公司所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存在不真实性,并指出海产公司有对微信对话内容进行选择性删减的嫌疑。在双方进行微信账目核对时,乔先生曾对部分欠款提出质疑,并且他已通过微信向海产公司陆续支付了超过三万元的货款。目前,乔先生认为自己仅欠海产公司八万余元的货款,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

(以上人名为化名)

法院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乔先生在微信对话中确实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关键因素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货款。然而,原告海产公司却删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和转账记录在内的全部信息,仅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涉及对案件核心事实认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进行倾向性的选取与剔除,实为对证据的篡改,极大地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此有必要对海产公司的这一举动进行警示和惩戒。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海产公司实施了训诫和罚款的司法惩戒。作出该决定后,海产公司对此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机构提出了复议申请。经过复议,原决定得以维持。

最终,在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下,根据所确认的事实,法院对乔先生提出的异议中合理的内容进行了扣除,并判决乔先生向海产公司支付货款,金额达到8万元有余。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马腾

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司法的威严不容触犯,诚信的底线绝不能被跨越。若当事人出于追求非法利益或规避责任的目的,向法庭提供不实的证据,那么他们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一、伪造、变造证据将受到严厉惩处

伪造证据即行为人有意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虚假证据,而变造证据则是对既有的真实证据进行篡改或曲解,导致其失去原有的证明效力,甚至传递错误信息,从而可能误导法院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和裁决。

在司法操作过程中,除了对聊天记录进行删减之外,还可能遇到诸如冒用他人签名指纹、篡改法律文件、伪造官方公文等干扰民事诉讼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法院会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聊天记录作证据必须保证真实性及完整性

随着社交软件的广泛使用,聊天记录已普遍成为电子证据的一种。若当事人打算将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务必确保其内容之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有删减或摘录的行为。

当事人必须证实与对方交流者的真实身份,同时,他们还需提交未被主观删减的完整聊天记录副本,并在法庭上展示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以便法院进行核实和审查。

三、严守诉讼诚信东莞万江律师,维护司法权威

伪造或篡改证据等行为,将直接影响法院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加大了法院查证的难度,严重破坏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作为诉讼参与者的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而应恪守诚信原则,认真审查证据的来源,向法庭真实提交相关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陈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必须严厉打击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法官严肃指出,诉讼各方必须恪守“证据三不准则”——不得伪造、不得隐瞒、不得篡改,主动担当司法权威的捍卫者,齐心协力守护司法公信。

综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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