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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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谈公司并非不可一日无法代,法定代表人缺位不可避免?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作者简介】
李建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同时还是博士生导师,并且是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
一、公司并非“不可一日无法代”
公司对外表达意愿的途径共有三种,分别是法定代表人制度、职务代理以及民事代理。进一步观察,我们发现,在法定代表人所拥有的专有权限范围内,公司所进行的对外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以及重大的组织行为等,并非每天都必须进行。在这个层面上,将“国家不能没有君主”这一说法用来比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中的角色,显得有些过于夸张,并且并未准确揭示公司法人这一私人实体对于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实际需求。实际上,公司并非不能没有法定代表人。上述关于公司运作的基本情况,为法定代表人空缺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二、法定代表人的缺位不可避免
观察法定代表人的职位状况,不难发现其空缺现象在所难免,这一现象的产生是由公司治理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辞去职务,若其离职,公司可能无法立即选出接替人选;若接替人选最终产生,那么从法定代表离职到新代表就任之间的这段时间,便构成了法定代表人的空缺期。
即便公司主动决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在解除过程中也不一定能够立即确定接任者;若接任者随后产生,那么两者之间的时间差便构成了法定代表人空缺的期间。
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不幸离世,或者因不符合任职条件而遭受停职处分,只要公司未能及时推举出新的接任者,便将面临法定代表人职位空缺的时段。
当公司因股东之间的争执、对控制权的无序竞争等因素而陷入停滞状态,公司或许将长期无法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即便选出了法定代表人,他们也可能长期无法履行职责,这种情况下,同样会出现法定代表人实质上的空缺。
三、公司法容忍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最长期间
尽管法定代表人空缺的情况难以完全避免,然而这种状况显然不宜长久持续,否则会对公司的日常运作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一旦法定代表人离职,公司必须在三十天内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问题,这一条款虽非全面规范,但其规范意义可作如下解读:
1.文义解释
一旦法定代表人自行提出辞职,公司需在辞职生效后30天内选出新的继任者,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空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空缺的观点;其次,在此情况下,公司有责任尽快填补法定代表人空缺的状态。
2.参照适用
第10条第3款所遗留的疑问是:在法定代表人被公司主动免除职务的情况下,该规定是否同样适用?首先必须明确,公司法中并未对公司在主动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新法定代表人确定的时限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一环节并非必需:当公司主动免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时,通常已经事先确定了继任者,从而使得新旧法定代表人能够实现“无缝过渡”。然而,在公司实际操作中,公司主动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却未能及时选出接任者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比如原法定代表人临时遭遇任职资格的约束),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究竟应在何时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并适用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的三十天内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3.悬而未决的实践难题
若前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未能于30天内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那又将作何处理?《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并未提供后续规定,正因缺乏相应制度强制公司迅速处理这一问题,现实中才出现了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空缺的现象,这无疑会对公司的运营与管理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有声音提出,鉴于公司注册登记内容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理应采取行动,例如发出函件敦促企业及时指定法定代表人,若不遵守,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此提议看似合理,然而,问题的妥善解决亦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制度紧密相连,本文对此暂不深入探讨。
四、结论
总体而言,法定代表人于特定时段内出现空缺现象,虽属常见,却非严重问题。然而,鉴于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和确保规范性的需求,公司理应努力防止此类情况发生。一旦法定代表人出现临时空缺,公司绝不应袖手旁观,而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填补空缺,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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