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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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实践难点探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争议摘要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一种方式就是解散该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详细列举了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各种情形。目前,法律仅对涉及公司解散的争议诉讼规定了需向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而对于合伙企业解散争议的主管或管辖权则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商事仲裁领域,我发现许多合伙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鉴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公司解散纠纷管辖规定的类比适用,对于合伙人是否能够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商事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合伙企业的申请,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不少疑问。鉴于此,本文旨在对合伙企业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及仲裁过程中的难点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基础与司法实践
现行《仲裁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引发的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第三条对哪些事项和纠纷类型不得仲裁进行了详尽的列举:(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纠纷;(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性争议。合伙企业解散引发的纠纷并不包含在上述禁止仲裁的范围内。
其次,《仲裁法》第二章节明确指出,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组织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合同争议以及财产权益争议,均适用于仲裁机制。这种纠纷处理方式与公司解散争议的情形相仿,而合伙组织所具有的“人合性”特质,正是导致裁判者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持谨慎立场、力求避免公权力越界干预私人领域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首先,对于众多有限合伙人(LP),尤其是众多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来说,“资合性”的特点显得尤为明显。以“人合性”为理由,全面否定LP通过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寻求退出途径,这种做法显得缺乏合理性。
其次,即便具备“人合性”这一特征,也不能断定纠纷就一定不属于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范畴。根据我国《民法典》,针对“合伙合同”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合伙协议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有名合同,因此,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争议自然应当归类为合同纠纷。即便仲裁申请人提出仲裁的动机可能涉及商业运作或其它因素,他们通常还怀有迅速减少损失、尽可能挽回投资的目的,从根本上看,这类纠纷仍旧无法摆脱财产权益争议的界限。
此外,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解散合伙企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这种负面效应相对而言更易于通过仲裁手段解决。公司解散与否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因为公司股东只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情况则不同,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便合伙企业选择解散,合伙人的责任也无法免除。总的来说,合伙企业解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小于公司解散的负面影响,这种特性与仲裁所具有的“相对性”特征更为吻合。
最终,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这类争议的仲裁性质给予了部分认可。比如,在(2021)京民申6759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便以合伙协议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为依据,认定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
因此,作者认为,合伙企业的解散争议具备一定的仲裁可能性。然而,与此同时,它也遭遇了实际操作中的诸多难题。
仲裁实践难点分析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设定了明确的资格要求,然而,在合伙企业解散的争议诉讼中,法律并未对诉讼参与者的资格作出具体说明。因此,当仲裁案件仅依据合伙人之间所签订的包含仲裁条款的合伙协议提出时,如何确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便成为一个显著的问题。
若仅将签署合伙协议的其他合伙人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其管辖风险相对较小。然而,鉴于解散合伙企业的诉求主要针对的是合伙企业本身,某些裁判意见提出,若不将合伙企业列为被申请人,可能难以达到解散合伙的法律效果。为了防止上述风险,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请求实施技术性调整,例如请求其他合伙人以被申请人的身份,帮助申请人处理解散和注销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务。然而,这种技术性处理存在风险,即便请求得到认可,裁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困难。
若合伙企业作为单独或共同被申请人,由于在众多合伙协议中,合伙企业并非协议签署方之一,故难以确定其是否表达了仲裁意愿,因此可能面临管辖权方面的风险。一些裁判意见坚持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即认为合伙企业不受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尽管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并未作为主体参与,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裁判意见指出,全体合伙人的意愿表达可以等同于合伙企业的意愿表达。因此,仲裁协议对合伙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例如在(2021)沪0115民初35086号案件中便可见一斑。
结论
综合来看,合伙企业解散引发的争议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都具备一定的可仲裁性依据,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尚存在空白,不论采取何种应对策略,都可能遭遇各式各样、程度不一的风险挑战。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凭借其特有的专业断案优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较高的调解成功率,往往能促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因此,仲裁也成了解决“合伙僵局”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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