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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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处罚规定介绍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若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并改变其原有用途,若占用数量较多,导致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遭受严重破坏,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将被处以罚金,罚金可以单独或与刑罚同时执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若单位违反了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所列罪行,将面临罚金的处罚。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本节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惩处。
鉴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发生更新,苏义飞万江律师计划于本网站页面对每年的该罪名量刑标准进行定期更新。
(检例第60号)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人员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规,于耕地上擅自建设了“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设施东莞万江律师,非法占用了较大面积的耕地,导致大量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对于实际的建设者和经营者,应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对于在林地种植农作物导致林地“破坏”的判定:若在林地开展非林业活动或建设,致使原有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遭受严重损害,即视为毁坏林地;若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则应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对于非法占用园地、变更园地用途的行为,能否依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定罪和处罚?须知,农用地不仅涵盖了耕地和林地,还包括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养殖水面等,这些土地同样服务于农业生产。
2024年,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在土地发包环节违规变更土地用途、破坏耕地的行为,性质认定如下:若村民小组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大量发包土地,导致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遭受严重破坏,则应依法对作为直接责任人的组长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与起诉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部分)
第六十七条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若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并改变其原有用途,导致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遭受严重破坏,若涉嫌以下任一情形,则应予以立案追究:
(一)若非法侵占基本农田面积超过五亩,或超出基本农田范围侵占耕地面积达到十亩及以上。
禁止对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进行非法占用,若占用面积达到单种五亩或多种累计五亩及以上。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若擅自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林地,其中任一数量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十个百分点,或者两项数量之和已达到规定标准的总和。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占用耕地进行窑炉建设、坟墓堆放、房屋建造、沙土挖掘、石材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土壤采挖、固体废弃物堆放等非农业活动,若导致耕地种植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且被破坏的耕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即构成本条款所指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万江律师,擅自占用林地资源,变更占用林地用途,于非法占用的林地之上进行建造窑炉、安葬坟墓、修建房屋、挖掘沙石、开采矿产、采挖土壤、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放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及建设,致使林地的原始植被或林业种植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若被破坏的林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即构成本条款所定义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2005年)最高法院就审理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占用林地资源,变更林地使用性质,于非法占用的林地范围内进行烧窑、埋坟、建屋、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耕种农作物、堆放或排放废弃物等非林业生产活动或建设行为,导致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犯罪,应依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非法侵占或破坏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地的面积,无论是单种林地还是两者相加,均须超过五亩。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及破坏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提及的林地,其数量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十个百分点。
非法占用或破坏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及的林地,若其中任意一项的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五十个百分点,或者两项数量相加的总和超过规定数量标准。
第六条规定,若单位犯有破坏林地资源的罪行,应按照本解释所确立的相应罪行判定和刑罚量度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定行为若反复发生,依法应受追诉而尚未得到处理的,将依据累积的次数和金额进行相应的处罚。
(2000年)最高法院就处理涉及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详细阐释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 若有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擅自将耕地用于其他用途,且占用面积较大,导致耕地遭受严重破坏,则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耕地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若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则意味着非法侵占基本农田的面积超过五亩,或者非法侵占除基本农田外的耕地面积超过十亩。
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遭受严重破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允许占用耕地进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非农业活动,使得基本农田面积超过五亩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超过十亩,其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或遭受严重污染。
若行为人多次执行本规定所禁止的行为,依法应受追诉,或若在一年之内,此类行为多次发生而未得到处理,则将根据行为次数和金额的累积,进行相应的处罚。
(2012年)最高法院对处理涉及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阐释。
若违反草原法及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草原并变更其使用性质,且占用面积较大,导致草原严重破坏,则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定罪并处罚。
第二条:若非法占用草原,对被占用草原进行用途变更,且占用面积超过二十亩,或者虽曾因非法占用草原而受到行政处罚,但三年内再次非法占用草原,变更用途,面积达到十亩以上,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所述的“数量较大”。
非法侵占草原资源,若变更了被侵占草原的使用功能,且侵占规模较大,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述的“严重毁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在广袤的草原上,禁止建造窑炉、住宅、道路,以及进行砂石挖掘、石材开采、土壤采集、草皮剥离等活动。
在草原地区堆放或排放废物,导致草原上的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或遭受严重污染的行为。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及利用的相关规划,擅自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导致草原沙漠化或水土流失情况严重。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若有人屡次进行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且未受到相应处理,那么必须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违法行为累计的数量和金额来确定罪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条所指的“草原”涵盖了自然形成的草原以及经过人工种植的草地,具体包括草甸、草丘以及斜坡等地貌类型的草原,以及经过改良的草地和将耕地恢复为草地的区域,但排除了城市中的草地。
(2010年)就个人擅自建造并出售房屋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
关于贵院提出的在农村宅基地和责任田上违法建造并出售房屋的处理问题,该问题影响范围较广,且法律和政策因素复杂。据我所知,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建议及处理措施。在相关文件正式发布之前,不宜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从所收到的信件内容来看,这类案件在贵省的某些区域较为集中。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必须格外谨慎。我们应积极争取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后续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承担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受贿等违法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移交给相关机关处理;同时,若发现相关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存在问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司法意见,以推动社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在禁牧区偷牧导致草场严重破坏的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了正式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禁牧区内进行偷牧活动,导致草场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阶段,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由草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对偷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若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任务时发现,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有偷牧行为导致草原遭受严重破坏,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发现负责监管草原的行政部门违法执行职务或未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则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请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第四百一十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所提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这一表述,涵盖了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涉及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2024年)合肥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公告
在安徽省,应由中级法院负责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涵盖了合肥市下辖的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和包河区,以及芜湖市的无为市和鸠江区,六安市的舒城县和金安区,马鞍山市的含山县和和县,还有安庆市的岳西县等16个县(区)的二审和再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受案范围
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罪名: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若涉及一人犯多罪或多人共同犯罪于同一案件,需依据主要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关联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来判定,此类犯罪案件不包含未成年人犯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
若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改变其原有用途,且涉及数量较多,导致大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遭受严重破坏的,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可能被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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