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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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矿产资源法亮点多,涉公益诉讼及案件范围有新规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矿产资源保护关乎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若有人违反该法规定,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对环境或生态造成污染与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及其他依法授权的机关和组织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完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而制定的相应配套衔接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过程中,若违反了与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物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涉及矿产资源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覆盖面。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组织或个人若进行损害我国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在必要时为开展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从而补充和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
2025年7月1日,标志着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实践走过了十个春秋。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机关将秉持守正创新的精神,以问题为导向,运用系统思维,胸怀全局,致力于高质量、高效能地处理每一件涉及矿产资源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同时,通过加强相关单行法与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将提供鲜活案例,以促进法治的完善和治理的优化。
加强自然资源监管与生态保护监察的协同作用,促进对矿产资源开采及矿区生态恢复工作的早期监管。
将矿产资源监管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并设立矿区生态恢复机制,成为新矿产资源法的一大特色。依据该法第十四条,监管的对象为省级政府,监管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状况,以及监管工作本身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级检察院有必要强化与国家自然资源部总督察、副总督察及各地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沟通与配合,推动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承担起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定义务。各级检察机关需依照管辖范围,推动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以及矿区生态恢复等工作实施有效监管。
在推动履职尽责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强化与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紧密配合。以2025年6月为例,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公开通报,宁夏中卫市在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在监管侵占草原等违规行为时存在疏漏,对矿山生态修复的标准要求有所放松,相关企业未能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侵占草原、沙地等生态破坏问题持续发生。宁夏检察机关正对此事进行监督,通过运用之前构建的协作体系,正在增强案件处理的强度。最高检近期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的案件线索及关键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相应地,地方检察机关,尤其是省级检察院,理应积极承担职责,勇于实施监督,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对于那些满足“可诉性”条件的案件,应依法进行精确、规范、迅速且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并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
在强化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法律监管方面,检察机关已积累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及宝贵经验。比如,在2024年7月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湖南省检察机关处理了“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山西省检察机关推动的浑源矿企非法开采整治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两起案件均展现了高效、高质量的办案模式,成为业界学习的榜样。接下来,应参照《矿产资源法》第四章中有关矿区生态修复的相关条款,对那些未履行矿区生态修复责任或未依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修复的采矿权人,进行公益损害行为的处理。这包括督促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管职能,并在必要时协助其依法发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亦或独立发起民事公益诉讼,以追究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将监管环节提前,促使矿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要求,将矿区生态恢复的支出纳入成本核算,并单独提取这笔资金,专用于矿区的生态恢复。这样做,不仅有助于解决矿区生态修复的问题,还能为解决建筑垃圾处理难题提供参考。
二、推动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土地资源的管理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方面的全面系统整治。
矿产资源保护一直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核心关切。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意见》,旨在强化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之间的协作与效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分别在2023年4月与9月,相继发布了《关于强化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非法采矿案件公益诉讼办理指南(试行)》。这些规章制度,不仅为检察机关在持续重视打击和防范非法采矿行为的过程中提供了有力支持,还为其依法扩大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奠定了坚实基础。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案件中,关于临武县供销公司选厂尾矿库渗漏导致的污染环境问题的重要线索进行了升级处理。该检察院不仅促使将原有的尾矿库废渣和受污染的土壤清运至新的填埋场进行覆膜覆土处理,还推动了生态修复工作,包括补植复绿。此外,检察院还指导临武县检察院对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林地的破坏、水土流失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案件办理,并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对照的基础上,不仅严格规范地推进矿业安全生产领域的预防性公益诉讼,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保障劳动者安全、防范职业病危害的内容,以及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要求。同时,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关于强化职业病致残防控的安排万江律师,依托安全生产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扩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预防性公益诉讼范围。此外,检察机关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矿业职业健康监管,推动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并确保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关键措施的落实,以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风险;同时,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导致的残疾情况。
专门针对矿业用地制定相关规范,并全面推广通过竞争性手段进行矿业权出让,这些举措同样是新矿产资源法的显著特点。鉴于实际操作中,矿业勘查用地多通过临时用地途径获得,采矿用地依照工业用地标准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审批过程中矿批与地批不匹配等问题引发的“矿权合法但用地非法”等严重状况,检察机关应着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加强对矿业权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的监督与保障,确保矿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途径进行供应;同时,督促对那些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所临时占用的农用地,尽快恢复其种植条件;并确保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用地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有效期限。
矿产资源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可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阅的国务院就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及各项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汇报,以及关于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状况的全面报告,其中提到的诸如“超出规定产能开采煤炭”等关键问题,还有诸如“持续推动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探突破战略,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未来工作计划。在实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监督行动”的过程中,应加强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不同监督形式的协同配合,同时在坚持绿色发展、确保安全等原则的基础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在文物保育的范畴内,山西省的检察机关推动了对云冈石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编号检例第230号),为此案提出了调整规划的建议,旨在防止矿区的开采活动侵犯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地上、地下保护区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确保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此之前,大同市检察院也推动了对云冈石窟周边储煤场煤尘污染问题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一举措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需着重监管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一旦发现关键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以及文物,相关报告和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同时追溯这些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为切入点,集中力量对抗战矿业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和保护。嘉阳煤矿老矿区,被誉为国家工业遗产,其成立可追溯至1938年12月,由民革中央名誉主席、享有“工矿泰斗”和“煤油大王”美誉的孙越崎等人共同创立。该矿开采的煤炭被运往重庆,作为制造兵器的能源,被亲切地称为“保钢煤”,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确保现存的煤仓、煤矿斜井、矿区特有的建筑以及全球唯一仍在运营的窄轨蒸汽小火车等“原生态工业革命活景观”得到妥善保护与利用,当地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团队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持续强化嘉阳煤矿工业遗产与文物保护工作力度”,“深入挖掘孙越崎同志同心向党、致力于实业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与统一战线文化内涵”,“创新服务模式,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与农工旅的融合发展”。这些建议受到了检察机关和文旅部门的关注,并正共同努力推进实施。
三、研究探索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涉外民事公益诉讼
在全球绿色低碳革命的浪潮中,各国对于矿产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大国间竞争的关键所在。我国新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将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视为首要任务,并在法律层面构筑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依照法律对稀土资源实施严格保护,并对其开采活动进行了规范。《稀土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开采、收购、加工、销售或出口稀土产品。2025年4月4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18号公告,宣布对特定中重稀土相关物品实施出口限制措施。稀土相关物品兼具军事与民用双重用途,对其出口进行管控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做法。相关地区的检察机关在依法推进稀土资源保护相关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意见》中有关“强化关键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加强同监管部门的合作,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对稀土资源安全构成威胁、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究,并尝试开展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油气资源、海砂等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与11个海事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有权在海洋矿产资源保护领域进行公益诉讼,包括涉外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此过程中进行研究和探索。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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