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惩治虚假诉讼,最高检部署专项监督行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虚假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对诉讼秩序造成了扰乱,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对社会诚信的构建形成了阻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
在2月2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四个近期判决的、针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判在规范行为和指引方向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领域内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我国法院系统将不断优化工作制度与机制,统一案件审判尺度,不断强化对各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识别、调查和依法惩处,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地组织了一次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如何执行违规异地执法和利益导向执法司法的专项监督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在会上,强调了要大力推动针对虚假诉讼的专项监督活动,优化案件处理流程,全面发挥民事和刑事检察的监督作用,既要着力纠正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也要着力查处相关的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企业案件时出现的职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对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进行严肃惩处,确保司法公正得以维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针对虚假诉讼的专项监督活动,随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广泛征集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线索。他们承诺将对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迅速核实,确保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得到严格保密处理,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符合监督标准的线索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近期,众多地区法院和检察院集中发布了多起涉及虚假诉讼罪的审判案例,现将其中部分内容整理如下:
原被告串谋虚假诉讼,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陈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郭某及其姑姑于2020年10月19日因投资项目向他借了230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为1%。由于郭某及其姑姑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归还借款本金23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陈某的请求,对郭某与其姑姑共同拥有的房产实施了查封。郭某及其姑姑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注意到本案存在不少疑点:郭某尽管实际只收到了15万元,却向陈某出具了借款凭证,声称已收到全部的230万元借款;在这笔款项中,有126万元是由郭某委托他人代收的;陈某声称曾将80万元现金在马路边直接交付给郭某,并且还拍了照片作为证据;此外,郭某还是多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考虑到当事人陈述中存在许多不合逻辑的地方,负责审理的法官随即加强了证据的核实工作,并向陈某详细解释了“套路贷”或“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自首行为可依据相关规定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庭审落幕,陈某与郭某一同前往法院接受审问,并共同承认,郭某的姑姑并未向陈某借过钱。他们之间实际存在的债务金额在40至50万元之间,而超出这一数额的部分均为虚构。郭某债务缠身,其拥有的房产即将面临拍卖,预计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因此,双方合谋虚增债务,意图提升陈某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陈某对郭某姑姑的债权均为虚构,同时,陈某与郭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多数是双方合谋夸大,因此,此案构成了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对陈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陈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六千元;郭某同样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八千元。
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指使小姑子提虚假执行异议阻碍执行 北京延庆两人获刑
近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揭露了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袁某某为了躲避债务,与其亲属共同策划,伪造了房屋买卖纠纷,并恶意干扰执行过程。目前,袁某某及其亲属均因犯有虚假诉讼罪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9年10月,袁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领导的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周转资金之需,向侯先生所属企业借得2000万元,并承诺在30天内偿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袁某某直至2021年仍未能履行还款承诺。随后,侯先生的公司提起诉讼,延庆区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责令袁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尽管如此,袁某某仍旧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案件启动执行阶段,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袁某某的住宅、汽车等资产实施了查封措施,并已安排进行拍卖处理。
袁某某为了干扰执行进程,心生邪念。她虚构了一份合同,声称涉案别墅已售予小姑子何某某,并指使何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企图干扰拍卖流程。延庆区法院在审查后,对此异议予以了拒绝。随着拍卖日期的临近,袁某某再次指使何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同样被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尽管两次诉讼都以失败告终,袁某某的行为却使得涉案房产的拍卖过程不得不暂停,侯先生所在公司的债权也因此迟迟未能实现。到了2023年初,侯先生不得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移交给延庆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很快就察觉到了一些异常——何某某虽然已经主动承认了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但在谈及诉讼的细节时却显得吞吞吐吐,甚至对于代理他案件的万江律师的委托过程也描述得模糊不清。
承办检察官迅速从法院补充获取了完整的诉讼资料,揭露了何某某的代理人万江律师实际上是由袁某某私下联络指定的,所有委托文件均经其转递。万江律师的陈述表明,何某某并未与万江律师有过会面,对诉讼的意图一无所知,仅仅是按照袁某某的指示在文件上签署了名字。至此,袁某某借助亲属关系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争议、恶意干扰执行的行为真相大白。
延庆区检察院对袁某某提起公诉,此人自导自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因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一万元;何某某与袁某某串通,在法律文书上签名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亦因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七千元。目前,此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承办检察官在回访企业时指出,虚假诉讼行为系利用法律漏洞,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例提醒市场主体在债务争议中必须依照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采取伪造交易、滥用程序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男子虚构劳动报酬债务套现获刑10个月!
2022年2月,牟某某在执掌习水县某建筑项目公司工程款债权之时,为了归还欠袁某某的5万元债务,与对方串通,虚构了一份18.2万元的劳动报酬债务。他们通过虚假的诉讼手段,获得了民事调解书,进而顺利地从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被冻结的账户中划走了34328元。2023年2月6日,牟某某重蹈覆辙,与前妻黄某某联手编造了13.2万元的劳动报酬债务,进而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获取执行款24879元。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牟某某等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裁决,他们还依据这个错误的判决非法侵占了执行款项,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考虑到牟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进行了处罚。
2024年12月21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某、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同时对牟某某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随后,习水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牟某某犯有虚假诉讼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一信息来源于5月15日的“习水检察”。
虚假转让企业股份套取司法调解书,被判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李某贵是彝良县一家煤矿的股东,持有8%的股份。在2010年8月5日,他与该煤矿的其他股东一同,以46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的股权转让给了辛某。随后,辛某指派被告人刘某负责管理该煤矿。到了2016年,该煤矿与彝良县另一家煤矿因技术改造项目,从政府那里获得了685万元的补贴资金。然而,这笔资金因为煤矿涉及的诉讼纠纷,被人民法院下令冻结。
2016年11月,李某贵与刘某为骗取该笔资金,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李某贵持有的8%股份再次进行转让。到了同年12月22日东莞万江律师,李某贵因刘某未支付240万元转让款及22万元的违约金,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法院进行了调解,并最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由于二人未能成功套取资金,李某贵遂于2017年7月31日依据调解书内容向本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法院依法启动了相应的执行程序,导致刘某的账户被本法院查封,金额达15万元,以及其多处财产被冻结。根据这些事实,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贵和刘某提出虚假诉讼罪的指控,并向本法院提起了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指出,李某贵与刘某存在勾结行为,他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作出判决,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两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李某贵与刘某共同涉嫌犯罪,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和影响力基本一致,不宜明确划分主犯与从犯,因此对他们的刑罚应基于他们共同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来决定。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陈述,具备自首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贵作出判决,认定其犯有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另一被告人也作出相应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同样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信息来源:彝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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