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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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危害大!6个案例警示诉讼参与人莫漠视司法权威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诉讼中应秉持的诚信原则,扰乱了诉讼的正常秩序,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妨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民众对此反响强烈。
为了确保司法秩序的稳定,并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精心挑选了六个涉及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旨在以具体事实为鉴,向所有诉讼参与者发出警示,提醒他们切勿忽视法律和道德规范,切勿存有侥幸心理,更不应轻视司法的权威和审判的公正。
案例一
赵某、刘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赵某与刘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到了2019年,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某和刘某最终达成一致,自愿决定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至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赵某和刘某于2021年以结婚证丢失为理由,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民政局在审查后,向他们补发了新的结婚证。这份结婚证上所记载的登记日期是2007年,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了“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的字样。2024年,赵某前往民政局试图撤销已补发的结婚证,但遭到拒绝。因此,他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认定民政局为其与刘某补办的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要求民政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法院指出,刘某与赵某在知晓自己已被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后,却故意隐瞒真相、提供不实陈述,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了补办结婚手续的申请。赵某以婚姻登记机关未能提供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依据为由,提出要求认定补办的结婚登记无效。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同时也耗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对赵某和刘某分别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关系的设立或终止,这一过程构成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持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作为一项法定证件,它在众多民事及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与个人的家庭生活紧密相连。国家为便利民众办理事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立了补办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相关措施和制度,然而,这些措施也可能被缺乏诚信的人所滥用。赵某与刘某隐瞒真相、作出虚假陈述,违背了诚信原则,不仅妨碍了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责,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
河南某绿化公司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李某与河南某绿化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争议案中,一审阶段,该绿化公司未能出席法庭应诉。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然而,该绿化公司对此判决提出上诉,声称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合同,且缺乏双方的财务结算过程和具体内容。此外,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仅为复印件,且这些证据并未经过相应的质证程序。绿化公司并无周某此人,且在两份《证明》中,周某的签字存在显著差异,显然非同一人所为,故绿化公司与李某并无劳务上的关联。
处理结果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两份《证明》上的签字均出自河南一家绿化公司的会计周某之手。法院判定,该绿化公司虽已知晓周某所提供的《证明》显示其与李某的款项结算已完毕,却仍故意隐瞒实情,做出了不实的陈述,并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务关系。这种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耗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无论是起诉方还是应诉方,在诉讼过程中都必须保持诚实,坚守自己的承诺。若在诉讼中存有侥幸心理,违反诚信原则进行不实陈述,最终不仅会损害他人,也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本案对河南某绿化公司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彰显了法院对虚假陈述采取的“零容忍”态度东莞万江律师,这一处罚举措对于不断优化诉讼环境、确保诉讼秩序的公平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案例三
河南某物业公司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一宗劳动纠纷案件时,向法庭递交了三份春节假期安排通知,分别标注了2018年2月19日、2019年1月29日和2020年1月17日的日期,以此证明其员工孙某通过春节假期的调休已经休了一部分年假。然而,这三份通知中都明确指出“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阶段,个人需做好防护措施”,这一说法与大家普遍认知的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
处理结果
法院判定,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了不实的证明材料,此行为违背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准则,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对法院对案件真相的判断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作出了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裁决。
典型意义
虚假证据可能对司法机关对案件真相的准确判断造成干扰,在本次案件中,物业企业提供了不实的证据,这对司法程序的严谨性造成了损害。法院对这家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惩处,这体现了人民法院捍卫司法公正的坚定意志,同时也让公众见证了人民法院对于不诚实诉讼行为的坚决抵制,更向全社会发出了“诉讼诚信不容违背,伪造证据必将受到严厉惩罚”的强烈信号。
案例四
赵某、河南某置业公司
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一家房地产公司以及孙某、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争议案,在诉讼前的调解阶段,该公司负责人以及赵某对重要信息进行了隐瞒,并未进行真实陈述,这导致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决,认定该公司与孙某等人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公司又提出涉及的高额利息以及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而导致法院通过监督程序取消了之前的民事裁决。
处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河南某置业公司及赵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的秩序,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赵某处以2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法院对河南某置业公司及赵某的处罚体现了司法权威的不可侵犯,同时向诉讼各方传递了坚守诚信原则的必要性。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关键手段,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应提供真实的信息,然而,置业公司和赵某先是提供虚假陈述以促成调解,随后又以“高息违法”为借口推翻先前认可的协议,这不仅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更对调解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一些当事人把司法调解当作可以多次使用的诉讼手段,这一处罚措施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精确打击,产生了显著的威慑效果,并保障了“禁反言”原则的实施。
案例五
李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李某与周某、河南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李某清楚知晓某些结算款项已包含在总结算款项内,并且其班组人员已依据总结算单提起诉讼并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尽管如此,李某依旧以作废的单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隐瞒了事实真相,并作出了虚假陈述,这导致案件因新证据的出现而被法院裁定重新审理。
处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利用作废的票据提起诉讼,并对事实进行了隐瞒,做出了虚假的陈述,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的正常秩序,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法院决定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该处罚措施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诉讼欺诈的“零容忍”立场,还借助经济制裁手段捍卫了民事诉讼中“禁反言”的基本原则,并加强了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的责任。这一案例告诫所有诉讼参与者必须坚守诚信的底线,任何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误导司法裁决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这对净化诉讼环境、塑造诚信的诉讼文化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六
吴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金水法院审理的郑某与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吴某在庭审中声称并未收到郑某转来的3万元款项。据此,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否决了郑某的诉讼要求。随后,在郑某与吴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高新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电话向吴某进行了核实,吴某却表示已经收到了那笔3万元。因此,高新法院也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后金水法院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出现新的证据被裁定再审。
处理结果
金水法院审理后认定,吴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陈述不实,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效消耗,因此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裁决。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不仅耗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法院对此采取的严厉惩罚措施,有助于清理诉讼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任何企图欺骗法庭、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极大地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通过具体的个案惩处,旨在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共同构建一个清正廉洁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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