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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黎父母去世后遗产纷争,诉至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时间:2025-08-01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凌黎(化名)未婚无子,双亲均为某单位退休职工。2024年伊始,年近七旬的凌黎被诊断出患有癌症,亟需救治。不幸的是,其母在临终前已立下遗嘱,将所有遗产无偿赠予单位;而其父在去世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在争议的房产中,单位占据了三分之四的权益,而凌黎仅拥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凌黎将所属单位告上北京海淀法院,寻求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父母遗产进行分配,同时提交了先行执行的请求。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涉案的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在房屋内为凌黎设立永久居住权,并承诺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原告凌黎提出诉讼,指出其父母,即凌云和温雅(均为化名),曾是某单位的退休员工。不幸的是,他们在2022年相继离世,使得凌黎成为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在母亲离世前,她留下了遗嘱,决定将房产捐赠给单位,并授权单位利用其遗留的资金来处理医疗和丧葬相关事务。此外,母亲在去世前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管。凌黎坚信,母亲温雅无权对父亲凌云的遗产进行处置。再者,她身患癌症,又无配偶和子女,急需资金用于治疗。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划分。

被告单位提出抗辩:尽管凌云未留下遗嘱,但他生前曾多次表达意愿,希望将所有财产捐出。目前,温雅已设立遗嘱,将个人名下的存款及房屋中的相应份额捐赠给了单位。单位员工通过微信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这份遗赠,并且实际上已经对温雅的银行卡进行了管理和使用,还负责将她送医治疗,并妥善安排了其丧葬事宜。因此,这笔资金不应被纳入遗产的范畴。基于此,被告单位不同意凌黎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经法院审理确认,涉案房屋系凌云与温雅夫妇的共同财产。凌云在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分割。温雅在生前留下了遗嘱,且双方当事人均承认遗嘱的有效性,因此对于温雅的遗产部分,应依照遗嘱的具体内容进行处置。因此,涉案房屋的权益被单位和凌云共同拥有。在这份权益中,凌云所占的比例是四分之一,而单位则占据了剩余的四分之三。

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通过电话交流,努力促成调解,发现双方在房屋处理问题上各有己见,一方单位期望案件结束后将房屋改建成纪念地,另一方凌黎则渴望能继续居住在房屋内,法官耐心听取并详细记录了双方的陈述,同时也在深思熟虑如何最终解决房屋的归属问题。若双方按比例共同拥有该房产,各自的目标均难以达成;若判决归一方所有东莞万江律师,另一方则必须承担支付房屋补偿金的义务。鉴于该房产是保障性住房,与一般商品房性质不同,双方均不愿将房产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估价,而且双方对房产价值的预估存在较大差异。

法官在处理此案时并未气馁。他详细向凌黎阐释了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房屋的特殊性质,同时,从情感、道理和法律三个层面出发,法官建议单位能够考虑到凌黎所面临的特殊困境,秉持着关爱职工子女的原则,探讨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办法。

在诉讼过程中,凌黎主动与法官取得联系,表明其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涉案房屋内维持居住,为此,他愿意适当放弃部分房屋折价款。随后,法官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咨询是否有可能为凌黎在该房屋内设立居住权,以确保其能够享有余生在此居住的权利。

经过法官多次组织协商,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该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为凌黎在该房屋内设立居住权,确保其居住权益,并支付房屋折价款,以用于其医疗治疗。同时,凌黎将父母留下的所有手稿和书籍全部捐赠给单位。至此,该案件圆满落幕,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结果。

通讯员 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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