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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与最长保护期二十年的起算点

时间:2025-07-1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 核心原则与一般规定(《民法典》第188条)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

这是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权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起始时间:自权利所有人察觉或理应察觉其权利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出现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认识到其合法权益(诸如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等)遭受了侵害,这一认知即表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权利人需明确:识别出应承担因其遭受损害所负责任的具体个人或单位(包括侵权行为者、违反合同的一方、欠债者等)。

应当明确:这属于一项法律上的推定,意指在考虑权利人的所处环境、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等因素后,可以合理推断其可能了解到权利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的存在,即便实际上他并未真正知晓。

2.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二十年

起算点: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即便权利所有人持续未察觉权利遭受侵害,亦或对义务主体一无所知,法律对权利的维护并非永无止境。一旦时间跨度超过二十载,法院在原则上将不再提供保护。

普通时效的起算点无论何时确定,整体的保护时限均不得超出权利遭受损害的实际时间点起算的二十年。若普通时效的起始时间是在二十年之后才被计算,那么能够主张权利的实际时长将不超过三年。

二、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特殊规定)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些特定情形规定了特殊的起算点:

关于履行期限的债务约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后开始计算。(依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

合同中规定,2023年12月31日为还款截止日期,诉讼时效则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为期三年。

2.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诉讼时效的起始点是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到期日开始的。

若债权方未提出履行要求,同时债务人亦未表明拒绝履行东莞万江律师,那么按照常规理解,诉讼时效通常自债权确立之时的二十年后便不再予以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此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参照《民法典》第511条第4款与第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主张,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法定代理关系结束之时开始计算。(依据《民法典》第190条规定)

若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父母侵犯,诸如财产权益受损等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之时,亦或父母丧失监护资格,例如监护资格被取消之时。

未成年人若遭受性侵害,其有权要求赔偿,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受害者年满十八周岁之时。(依据《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

这是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关于不承担义务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起始点应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义务方违反不作为责任之时开始计算。《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然而,依据法学原理及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典》第195条)

诉讼时效期间正在进行,若遇法定原因,先前已过的时效期限将失效,从中断原因消失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需重新起算,共计三年。

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包括直接要求还款、赔偿、交付货物等。

各类书面文件、口头交流以及电子数据传输,如催款函、律师函、邮件、短信和微信等,其核心在于能够有效证明权利主张的行使。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认诺):

涵盖确认债务的真实性、确立还款的具体安排、部分完成偿还义务、缴纳利息、申请延期偿还等方面。

形式同样多样,需有证据证明。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即发生中断效力。

一旦起诉或申请被判定为不予接受、被驳回,或者权利方主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时效的中断效果将不被视为实际发生(即视为时效未中断),尽管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因未缴纳费用而处理为撤诉,则视为时效中断)。

如果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无论结果如何,中断效力有效。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典》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里,若遇法定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此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将暂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完全消除后,再过六个月,诉讼时效的期限即告结束。

中止的法定障碍包括:

不可抗力因素,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它们是无法预知、无法规避且难以克服的客观现实状况。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个人,若缺乏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已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限:

权利主体若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并且缺乏法定代理人来代表其行使相关权利。

即便存在法定代理人,然而若该代理人不幸去世、自身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被取消,这些情况均会妨碍其正常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

在继承程序启动后,若尚未明确指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的管理人,权利人对于与继承事宜相关的权利主张将受到阻碍,这是因为继承关系的未确定性使得他们无法正常行使其应有的权利。

权利所有人若受到义务承担者或他者的操控:若权利所有人因个人自由受到限制(例如遭受非法拘禁),则其将无法有效行使其权利。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五、 当诉讼时效期限到达(《民法典》第192、193条)后,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影响。

1. 义务人获得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主体有权对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这一行为体现了时效期限届满所产生的主要法律后果

权利人的胜诉权被取消。然而,权利人依旧保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且法院有义务接受起诉。然而,若义务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并无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法院将作出判决,拒绝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权利人失去了借助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

义务人主动承担的义务履行效力:一旦诉讼时效到期,若义务人选择自行偿还债务(例如主动归还借款、签订还款协议)或者自行完成义务(例如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则该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不得要求归还。债务人不得以未意识到时效已过或自愿履行后反悔为借口,向债权人索回款项。

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联结?关于债务人“承诺偿还”是否构成新的债权债务联结(引发新的时效问题),在实务操作中意见不一,但大多数人认为仅仅承认债务的存在并不足以形成新的债务,必须要有明确且无条件的还款承诺。一旦签订了新的还款协议,通常会被认为已建立新的债权债务联结,并受新的三年时效规定所约束。

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不得自行解释或应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裁判应当基于当事人(通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时效抗辩来进行。

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民法典》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恳请邻里停止制造噪声、清除阻塞道路的障碍、移走有可能倾倒并对住宅构成威胁的树木。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房屋所有者要求归还其所有房屋;那些已进行车辆注册手续的车辆所有者,亦要求他人归还其车辆。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扶养义务,旨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存款本息的债权、国债及金融债券的本息债权、以及因投资关系而产生的出资缴纳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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