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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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法院警示!部分当事人借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逃避责任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3月26日,清徐法院对外公布信息,指出在近期审理的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将提出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规避责任的策略,他们所提出的异议明显缺乏合理性,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扰乱了司法秩序,严重违背了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为此,该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涉事当事人发出了《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其进行了警示。
二月,清徐法院接手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酒业公司、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张案件应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请求将案件移交给临汾市某区法院进行审判。这起纠纷源于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的具体地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涉及的是货币支付的问题,即诉讼双方争执的核心在于货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不清晰,且争议内容涉及货币支付,则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所在地清徐县即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东莞万江律师,故而清徐县成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得出结论,清徐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该酒业公司所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故而,清徐法院未对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核。
今年三月,清徐法院接受了原告河南某公司针对被告山西某公司及太原市某公司所涉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在被告方提交答辩状的过程中,山西某公司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不同意见,主张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太原市某区法院负责审理。鉴于案件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该案的不动产位于清徐县,故而清徐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基于此,该院向山西某集团公司下发了《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明确表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进行审查。
法官指出,《民事诉讼法》确实赋予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权,然而在司法过程中,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却将此异议当作是诉讼拖延的策略,这不仅打乱了诉讼的正常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坚守诚信原则,恪守法律,谨慎行事,合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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