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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万江律师关注!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5-07-29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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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够对涉及双方的争议进行公正的判定,因此,在众多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法院的裁决往往成为最终的决断。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这通常源于他们坚信受案法院或负责将案件移交的法院并未具备对案件进行管辖的权力。面对这样的管辖权争议,法院将如何应对?接下来,律霸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文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行为需在递交答辩状阶段完成,此期限限定为15天。然而,通过对管辖权异议涉及的主体与客体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该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它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者涵盖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但实际提交答辩状的仅限于被告;其次,这一规定在灵活性方面也存在不足。针对这一情况,需根据不同主体特点,设立相应的灵活规则。部分学者提出,可以参考国际立法的成功做法,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在审判开始前或辩论结束后及时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对于后来加入诉讼的当事人,应制定特殊条款,即他们自接到法院关于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之日起,应在十日内完成这一行为。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时,需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则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该规定未明确指出当事人在管辖权争议审理过程中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实际上,对于管辖权争议的审查通常无需通过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独立根据管辖规则进行。学者们将这种法院主导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方式称作行政化模式。在此模式下,当事人缺少参与管辖权争议解决的机会和场合,法院既不组织开庭审理,也不举办听证会。行政化模式凸显了法院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的主导地位,这种模式具有鲜明的行政程序特征,却忽视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性,使得当事人对管辖权争议处理结果的影响力极为有限。我国的行政化处理模式源自司法历史,一方面,鉴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导,享有广泛的权力;另一方面,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驱使,法院为迅速解决实体纠纷,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倾向于简化流程,忽视了对当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行政化的处理方式与民事诉讼法的辩论精神相悖,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机制进行优化和调整。

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例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第12条第3款明确指出:“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确保所有当事人都有获得合理机会的权利。”而第4款则进一步规定:“法院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并作出相应的裁决。”这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方式,学术界将其称为“附带诉讼模式”。在此机制下,当事人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问题被视作与主要诉讼案件紧密相关的从属诉讼,法院需依照诉讼流程对其进行处理。与我国行政化诉讼模式相比,采用从属诉讼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它首先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双方共同参与的环境中,对管辖争议进行核实和讨论;接着,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程序性问题,确保程序公正的核心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鉴于此,我国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建议采用附带诉讼的方式,同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流程应予以简化并加快速度,以免影响主诉的审理。对于各类案件,我们采取多样化的审判方式,对于那些案情简单、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即可作出裁决;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关乎实体问题定性判断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则需通过开庭审理,借助诉讼程序来妥善解决。对于那些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鉴于这类案件涉及程序问题,与一般上诉案件有所区别,若对其裁定的处理出现延误,将导致整个案件审理进程的滞后,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相对较短的审理时限。

律霸小编针对“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遇到此类管辖权异议情形时,法院通常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听证,并据此作出裁决。此外东莞万江律师,针对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决的上诉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程序问题,法院通常会迅速作出判决。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咨询律霸扬州万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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