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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约定管辖却被驳回?朔城区法院这起案件有何隐情?

时间:2025-08-01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们有约定,约定在哪管辖就在哪里…”

合同纠纷诉讼中,众多当事人倾向于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旦产生分歧万江律师,由××法院负责审理”,以期获得所谓的“主场优势”。然而,近期朔城区人民法院接手的一起关于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尽管双方对管辖法院的指定表述明确,但法院仍判决驳回了管辖权异议。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的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被告某建筑公司签署了《混凝土采购合同》,简称“合同”。合同中规定,被告需向原告购买混凝土,以供其项目使用。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了供货职责。在此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次批量结算。2024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然而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随后,原告选择将此事提交至其居住地所在的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法律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的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案件应被移交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依据是:双方就争议解决地点已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具体而言,双方签署了《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中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其内容合法且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在本案中,合同的签订地点位于北京,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与本案的争议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同时并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基于此,双方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法律规定相符,因此,我们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涉及合同或财产权益的纠纷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由被告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存在实际关联的法院进行管辖。然而,这种约定不得违背该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管辖权的约定必须与本案的争议有实质性关联。尽管《混凝土采购合同》的封面上标注了“合同签订地为北京”,但这并不能作为合同签订地点是北京市丰台区的依据。在本院提示被告需补充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权相关证据后,被告未能提供相应材料,因此无法证实合同签订地确实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规定,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应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北京市丰台区并非本案被告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居住地,亦非标的物的所在地,这些地点都与争议存在实际关联。此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告知书中明确指出,该法院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点,因此决定不予受理。此外,本起案件属于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在涉案货款方面已完成了结算流程。目前,原告作为收钱的一方,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执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的标的涉及货币支付,则货币接收方所在的区域应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因此,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具备对本案件的管辖权。据此,本院作出裁决,驳回了被告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请求。

法官提醒

协议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其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然而,必须留意的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限定在被告的居住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签订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的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直接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若当事人随意挑选管辖法院,故意构建管辖联系点,则所约定的条款将视为无效。

协议的管辖并非所谓的“法律空白区”,亦非“诉讼角斗场”,任性的约定只会使条款沦为“无效的法律文件”。唯有遵循规则,做出理智的选择,才能确保维护权益的道路畅通无阻。

监制:李世杰

校审:宋明英

文稿:段瑜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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