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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纠纷中,何种鉴定可作定案证据?你知道吗?

时间:2025-07-31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建工合同纠纷中什么样的鉴定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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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法院需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若鉴定人依据当事人存在争议且未经验证的资料进行鉴定,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对这部分资料进行审查。若审查后认定这些资料不宜作为鉴定依据,则基于这些资料形成的鉴定结论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条文主旨

本法规明确了鉴定意见的核实流程以及鉴定依据的合规性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公平性,避免未经核实争议资料对鉴定结论造成不良影响。

二、条文内容解析

1.鉴定意见的强制性质证

法院需召集争议双方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未经验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与《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需经质证)相衔接。

2.争议材料的补充质证

若鉴定人员采纳了当事人存在争议且未经过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的基础,法院应当:安排当事人对这部分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质证;如果经过质证后认定材料无效,那么基于该材料形成的鉴定结论将不予采纳。

三、实务操作要点

1.质证的核心内容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鉴定机构资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方法、标准是否合理,结论是否可靠;

鉴定依据的合规性:材料是否经过质证,是否存在争议。

2.争议材料的处理流程

A.发现争议材料

当事人或法院指出鉴定意见中引用的未经质证或存疑材料

B. 组织补充质证

法院通知双方对争议材料发表意见,必要时要求鉴定人说明

C.作出认定

若材料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应排除相关鉴定意见部分或全部

步骤

操作要求

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人员在撰写鉴定报告时,必须清晰详细地注明鉴定的依据,以便法院和涉案双方进行审查和核实。

若鉴定过程中引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致使鉴定结论出现偏差,鉴定者可能面临退还费用、进行赔偿,甚至遭受行业内的处罚。

四、法律后果

1.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若争议材料被排除,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以下结果:

部分无效:仅剔除依据争议材料作出的部分结论;

全部无效:争议材料为关键依据时,整个鉴定意见不可采信。

2.对当事人的救济

可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40条);

可追究鉴定机构责任(如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五、典型案例

案例1(材料未质证导致鉴定无效)

在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工程争议中,鉴定方根据乙公司单方面提交的未经质证的图纸得出了判断。然而,法院判定这一判断部分无效,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六、风险提示与建议

对法院

需严格审查鉴定依据的质证情况,避免程序违法;

鉴定人被要求亲自出席法庭进行解释说明,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此举旨在提升质证环节的成效。

对当事人

质证阶段应重点审查鉴定依据的来源;

及时对争议材料提出异议,避免被视为默认。

对鉴定机构

仅使用法院确认的材料作为依据;

在报告中明确区分“已质证材料”和“单方提供材料”。

七、总结

本规定采用双重验证流程(鉴定结论及支撑证据)来保障鉴定过程的公平性,具体要求包括:

法院在质证环节上严格执行职责,确保带有问题的鉴定结论不被纳入审判过程;当事人主动参与质证活动,迅速剔除非法证据;鉴定人员遵循规范操作,防止因程序上的缺陷使得鉴定意见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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