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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据规定第53条: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咋处理?

时间:2025-07-31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53条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在诉讼进行期间,若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关系属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存在分歧,法院需将法律关系属性或民事行为效力作为核心议题进行深入审查。然而,若法律关系属性对判决的论据和结果无实质影响,或相关争议已由当事人充分讨论,则可不予考虑。

若出现上述情况,诉讼参与人可依据法庭审理进展调整其诉讼要求,此时,法院应予以同意,并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对举证时限作出新的规定。

二、条文主旨

本修订针对的是2001年《证据规定》中的第35条,主要涉及当当事人所提主张与法院判断出现分歧时,法院应如何应对的具体措施。相较于2001年的《证据规定》第35条,本次修订作出了以下改动:

在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明确,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并以此作为审理的焦点。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直接对相关问题进行认定与处理,前提是法律性质对裁判的依据及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且相关争议已由当事人充分讨论。

当事人一旦调整了诉讼要求,便不再强制要求法庭必须重新设定举证时限,法庭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自行决定。

在2001年发布的《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若在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关系属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判断存在分歧,则不受第三十四条所设限制条款的约束。同时东莞万江律师,法院有责任通知当事人,他们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法条理解与法理解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提出新的主张?

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学理,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法律关系,它是诉讼请求的根基,同时也是法院审判的核心内容。缺少了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便无从谈起。当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属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的认定出现分歧时,法院应采取何种措施?在实务操作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法院应当裁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予以驳回。诉讼要求的调整涵盖数量上的调整(例如诉讼金额的变动)以及性质上的调整(通常涉及诉讼对象的改变或诉讼类型的转变)。数量上的调整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中均被认可。若将合同解除的请求改为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性质从形成之诉转变为确认之诉,这种诉讼请求的本质变化将导致诉讼攻防策略的改变,进而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因此,对于这种诉讼请求的本质变更,不应予以批准,而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应轻易地直接否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而应允许在诉讼过程中调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属性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若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容易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再次提起诉讼,这不仅加重了他们的诉讼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规定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精神实质,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若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的认定存在分歧,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庭审理的具体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亦或维持其初始主张。赋予当事人这一选择权,正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生动体现。

在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院应将此作为审理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明确指出,此时法院需告知当事人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这一规定彰显了法院的释明职责,释明权作为当事人主义框架下法官权力扩大的结果,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指导权。法院对相关问题的释明,对于提升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在审判过程中,关于上述规定(即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其诉讼请求可作调整)引发了广泛的分歧,具体体现在:

案件判决之前,需向当事人明确法院对案件的意见是否违背了法官的中立立场,以及是否构成了对释明权的滥用。

(2)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

(3)释明的程度和告知方式不明确。

本规定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将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争议的核心议题,以此确保当事人得以充分行使辩论权,享有充分表达观点的空间,从而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以及推动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有机结合。

三、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本规定不再强制要求法院必须重新设定举证时限,转而赋予了法院在确定举证时限上的自主决定权。其依据是:当当事人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调整时,诉讼请求的内容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然而,案件的具体事实未必随之发生变动,因此,不一定需要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即便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也不一定需要与原有的举证时限相匹配的时间。

为了减少诉讼时间耗费、增强诉讼效率,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综合考虑新证据的收集与调取的必要性、难易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而确定举证的期限。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如遇本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暂停庭审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后,若发现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相关争议点应在法条研究和辩论环节中被明确作为审理的核心问题。

请注意,要明确辨别本条第二款内容与第55条第(四)项所述变更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举证期限界定之间的区别。

当事人需依照本规定确定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范围。在法院将相关争议点整理为焦点问题后,若当事人依据这些焦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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