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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棘手案件引深思!如何兼顾法理与权益?六尺巷典故来化解

时间:2025-07-31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司法领域,存在一种情形颇为复杂:当事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有人受伤,严重者甚至因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在这种背景下,受害者一方往往秉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强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案件难以达到批捕起诉的标准,受害者便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信访。那么,如何让受害者理解法律的规定?又该如何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呢?记者日前采访到这样三起案件——

“六尺巷”的智慧

化解宗亲纠葛

王庆民副检察长在2024年4月23日,于海南省临高县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时,引用了“六尺巷”的典故,耐心地劝慰了因诉讼而对立的一对亲戚,说道:“千里迢迢写信只为墙,若对方退让三尺又何妨?”

在王庆民面前,68岁的陈某金与她的丈夫的堂弟符某智面对面坐着——一道辣椒地的围栏将原本血脉相连的宗亲关系变得水火不容,同时也让腰部受伤未愈的陈某金不得不四处奔波,为申诉之事忙碌了整整半年。

2023年11月,一场争执在村民符某智与陈某梅(陈某金的儿媳)之间展开,起因是辣椒地围栏的设置问题,双方意见不统一。

“你们家的栅栏超出了我们家的界限!”双方各执己见,争执演变成了身体冲突。陈某梅向婆婆陈某金寻求援助,就在陈某金伸手去拉住符某智的胳膊之际,符某智突然反手导致陈某金跌倒。经专业鉴定,陈某金被诊断出腰椎压缩性骨折,属于二级轻伤。紧接着,公安机关以符某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此案移交至临高县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临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斌察觉到了疑点:“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故意伤害罪需证实行为人有伤害的意图。那么,陈某金是被劝架还是被支持?符某智是故意将陈某金推倒,还是试图挣脱导致其跌倒?这两种行为性质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对符某智推搡意图的判定。”

吴斌指出,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推搡、撕扯等,在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时,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关系和冲突的起因。目前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符某智是以何种手段和力度导致陈某金倒地。鉴于双方是五服之内的宗亲关系,且矛盾起源于土地纠纷,故难以断定存在伤害的故意。因此,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了对符某智不予起诉的决定。

陈某金腰伤未愈,在家人扶持下,于2024年初步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坚持要求得到公正的答复。该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张晖,手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细致地为他阐释:“若定罪依据未能满足‘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严格要求,检察机关理应作出不起诉的裁定。对于临高县检察院的处理,我们认为其做法得当,故决定予以维持。”

案件已经落幕,然而双方之间的争执依旧未平息,陈某金的经济补偿尚未落实,她那瘦弱且蹒跚的轮廓始终在张晖的脑海中挥之不去。“案件虽已了结,但受害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妥善处理,我们是否可以启动司法援助机制?”张晖在思考着。

该院在向海南省检察院汇报了相关情况后,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兼检察长张毅立刻作出指示,强调不仅要解决法律问题,更要解开当事人内心的疙瘩。为此,该院决定启动领导负责制,并指派副检察长王庆民亲自前往临高县处理此案。

王庆民对辣椒种植区域的界桩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当地村民进行了交流,并向村委会咨询了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情况,以此深入调查并核实案件细节。

在联合接访的过程中,王庆民首先向陈某金阐述道:“关于案发现场的说法众说纷纭,证据链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接着,他又转向符某智说道:“你推倒嫂子后既不赔礼也不道歉,这在法理和人情上都是难以站得住脚的。”与此同时,他还巧妙地引用了“六尺巷”的故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阐述了宽容谦让、不争小利的道理,使得双方的紧张气氛逐渐缓和……

符某智站起身来,行了一礼,向陈某金解释道:“嫂子,很抱歉!我会设法筹集看病的费用!”他立刻从口袋里掏出5000元递给了陈某金。当得知还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后,陈某金的家庭成员纷纷表示,治病的费用已经有了着落……紧接着,陈某金及其家人签署了停止诉讼和停止上访的承诺书,两家人的关系得以重修旧好。

与人争执后猝死

对方该担何责

2025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即党组书记兼检察长杨正根(位于右侧第一位),亲自接待了来访的信访群众。

杨检察长,您说的那句话“今天我就是来听你说心里话的”,让我积压了一整年的苦楚终于找到了宣泄的出口。”2025年4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界首镇和平村的调解室内,申诉人张某琼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正根表达诉求时,忍不住泪流满面。

2024年3月,张某琼的父亲张某寿与一位陌生的蒋某宽因玩牌起了争执,彼此推搡。不久,周围的路人将他们分开。但仅仅在蒋某宽离开现场两三分钟之后,张某寿突然倒地不起。尽管紧急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他的生命。法医的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寿是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发而去世的。

事后,蒋某宽因涉嫌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公安机关遂向兴安县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然而,经过检察院的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决。

张某琼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强烈不满,她质疑父亲死亡原因的解释。为了探寻真相,她不止一次地前往桂林市检察院进行情况反映,情绪异常激动。兴安县检察院已将此案列为重点关注的案件,并已逐级上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在仔细查阅了前期侦查档案和检察档案,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以及法律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审查之后,2025年4月10日,杨正根接手该案件,随即组建工作专班,全力以赴加速案件的处理进程。同时,他决定在此次下沉接访时,将焦点集中在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探讨蒋某宽的推搡行为与张某寿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并对此进行深入的法学分析。

蒋某宽承认与你的父亲发生了争执,并且有过推搡的行为,然而,周围的目击者都证实他们很快就被其他人拉开了,而且鉴定结果也显示你父亲身上仅有轻微的擦伤,他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脏病的突发,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是因为遭受殴打而死亡的。杨正根这样向张某琼进行了解释。

杨正根对其进一步阐述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实施逮捕需满足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明确等严苛条件。我们深知家属的哀痛之情,然而,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恪守证据与法律的底线,绝不能让情感或主观猜测取代法律作出的判断。

张某琼在明白了不予批捕的缘由后,心中的结解开了大半,然而她仍旧感到委屈,不禁发问:“为何我们先前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会判决他赔偿?这不正是证明他有错了吗?可如今他既不道歉也不赔偿,我们实在难以忍受这口气!”

杨正根紧接着说道,这涉及一个不同的法律层面。刑事与民事责任各自构成了独立的法律评价标准。法院判定蒋某宽推搡行为是导致你父亲情绪失控、心脏病发作的导火索,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故而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其不履行判决,那将构成另一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将加强监督,并促使法院尽快执行判决。

张某琼听后微微颔首。杨正根接着安慰她:“面对问题,情绪不能占据上风。一味纠缠和滋事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即便家中遇到真正的困难,检察机关也会伸出援手,协助解决。”

张某琼感受到了真挚的同情与体贴,这如同温暖的阳光融化了她心中的坚冰。在深深吸了一口气之后,她在息诉罢访的承诺书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您把法律和情理都阐述得明明白白,我完全信服,心悦诚服。”

鉴于张某琼的母亲身患尿毒症及心脏病等多种病症,家庭状况陷入艰难,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共同行动,向其提供了司法救助金。兴安县检察院进一步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为张某琼的父亲减免了丧葬费用,并协助其母亲申请了低保及大病医疗临时救助。同时,心理咨询师持续为张某琼提供心理支持,助力这个饱受磨难的家庭重燃生活希望。

刑事追责证据不足

不等于民事无责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的麻山镇桃源村,正值盛夏,那里的山林绿意盎然,浓得仿佛能酿成美酒。一束束阳光穿透林间,照亮了那些若隐若现的林地边界。“绿色,象征着希望,却成为了两家人多年积怨的导火索。”在回顾案件办理过程时,萍乡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向澜感慨颇深。

胡某甲与胡某乙同村居住,两家因林地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了纠纷。在2023年2月17日,胡某甲与胡某乙的父亲再次起了争执,紧接着,胡某乙携带着他的姐姐胡某丙和外甥胡某丁一同抵达了现场。在争执的过程中,胡某甲看到对方人数众多,便声称要回到家中取刀,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随即上前进行阻拦,随后双方从口角之争演变成了身体上的冲突。村干部拉开现场后,胡某甲因左脚受伤行动不便,鉴定结果显示为一级轻伤,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件发生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共同赔偿胡某甲医疗费用三万元。同时,胡某乙等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被移交至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后,一个核心问题亟待解决:胡某甲所受轻伤的肇事者究竟是谁?

湘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姚姿表示,他们审查了案件卷宗,举办了公开听证会,并与各方合作进行调解。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谁是具体致伤者,而且对于伤者脚踝受伤的原因是否由自身引起,也存在合理的疑点。这类轻微的暴力行为,用以摆脱或防御,不宜被定性为刑法上的故意伤害。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乙等三人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胡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该案件牵涉到多个家庭,当事人之间积怨已久,这一情况引起了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兼检察长的丁顺生的高度重视。

丁顺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研,同时召集了刑事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们,一同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他们集中讨论了案件的事实确认、证据的采纳、伤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

2024年4月,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兼副检察长荣剑(位于左二位置)亲自接待了前来申诉的当事人。

萍乡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我们透露,他们详尽查阅了所有案卷,亲自对争议地点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每位关键证人的陈述进行了细致的核实。通过多次接待来访者、电话交流,他们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胡某甲阐释了为何证据不足以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对胡某甲说:“即便刑事追责的证据不够充分,并不意味着在民事方面你们没有责任。”他接着指出,“由于冲突导致的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你们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提出诉求。”胡某甲据此依法启动了民事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法院判定胡某乙在冲突升级中承担主要责任,并判决其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胡某甲共计14万余元。胡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并维持了原判。

依法审理案件、公正处理,是解决这起纠纷的核心所在。江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李浩在事后总结说,我们亲自到案发地点进行勘查,重新核实了关键证据,严格审查了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引导双方回到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处理争议,不仅保障了申诉人的正当权益,还赢得了他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确保了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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