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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精讲!抵押权——动产抵押特殊规则需关注?

时间:2025-07-30 0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是一门需要记忆的学科,然而务必避免机械记忆,其考试形式相对灵活万江律师,对考生的耐心和学术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东奥已精心整理了25年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学习要点精讲,正准备备考经济法科目的小伙伴们,不妨一起加入学习行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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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七单元: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权——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1.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在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完毕却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若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执行抵押财产的申请,且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决或实施了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将无法要求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2.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在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完毕但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若抵押人宣告破产,抵押权人将无法要求对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3.正常买受人规则

(1)基本规定

动产抵押行为不得对那些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了合理的款项并成功获得了抵押财产的购买者构成抗辩。

(2)正常经营活动

出卖人的常规商业行为,即指其商业活动符合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并且出卖人持续不断地在销售同类型的产品。

(3)仍可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买受人若在卖方常规商业运作中,以合理价格购得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权人不得要求就该项动产享有优先偿还权;然而,以下情况除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4.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1)基本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所涉及的债权,其核心是抵押物的价格。若在标的物交付后的10天内完成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人将享有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受偿权。不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留置权人。

(2)升级规定——浮动抵押+超级优先权

担保人若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再次购置新动产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新动产,那么为保障担保价款债权或租金的履行,相关权利人将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在动产交付的10天内完成登记,权利人便有权要求其权利享有优先于先前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3)升级规定——融资租赁的租金也属于价款债权

买受人虽已获得动产,但尚未全额支付购买款项;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租赁物,却未支付完所有租金。若此类权利人将标的物作为担保物设立对他人债权的担保,为保障其价款债权或租金的回收,他们与担保方签订合同,并在动产交付后的10天内完成登记手续。若他们主张其担保权利优先于买受人或其他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升级规定——多个价款债权并存

在某一动产上若并存多项价格优先权,法院应依据登记的时序来判定偿还的优先级。

5.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在同一动产上若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同时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若一项财产同时被设定了抵押权和质权,那么在拍卖或变卖该财产并获取相应价款时,清偿的顺序将依据抵押权和质权登记及交付的先后时间来决定。

此内容涵盖了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科目关于“抵押权——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的知识点。鉴于经济法是一门文科性质的科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混淆点。因此,建议考生在备考期间,通过做习题来辅助记忆这些考点,并以此加强理解和掌握。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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