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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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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解析对物诉讼:定义、特征及实践要点

时间:2025-07-29 0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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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对物诉讼作为一种关键类别,与针对个人的诉讼形成对比,其本质在于诉讼焦点直接指向物品本身,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对物品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调整或终止。在具体操作中,对物诉讼常被用来处理物权争议,例如确认所有权、追回被侵占的物品或排除障碍等,这要求我们既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又要精通实际操作方法。以下从定义、特征、类型、实践要点展开分析:

一、对物诉讼的核心定义与特征

(一)定义

原告以物品作为诉讼的核心目标,旨在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立对物品的所有权等权利,消除他人对物品的不当权利要求,或是对物品本身实施强制措施,例如进行拍卖或变卖。此类诉讼的核心在于对物品本身提出权利主张,而非针对某个特定个体的身体或行为。

(二)与对人诉讼的区别

对比维度

对物诉讼( in Rem)

对人诉讼( in )

诉讼标的

物本身(物权、物上请求权)

特定人(债权、人身权等)

当事人关系

被告可为“对物主张权利的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被告为特定对方当事人

判决效力

对世效力(约束所有人)

相对效力(仅约束当事人)

典型类型

确认物权之诉、返还原物之诉、排除妨害之诉等

合同违约之诉、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等

二、对物诉讼的常见类型与适用场景

物诉讼的核心内容集中于对物权进行确认、维护及其最终实现,具体操作中常遇到以下几种形式:

(一)确认物权之诉

旨在通过法律途径,确立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或其它相关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归属。

适用场景:

(二)返还原物之诉

目的: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非法占有的物。

适用场景:

(三)排除妨害之诉

旨在恳请他人中止对物品的侵害举动(包括移除阻碍物、终止污染行为)。

适用场景:

(四)消除危险之诉

旨在促使他人采取行动,消除物品可能带来的实际安全隐患(例如,对危墙进行加固,或移除潜在的危险物品)。

适用场景:

三、实践中把握对物诉讼的关键要点(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示例: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持有者,乙不具备居住该房屋的资格,因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屋,诉讼中的被告是乙;假如房屋被身份不明的个体所占据,甲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占有人”归还房屋,此时被告为不确定的个体。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物品的诉讼,应由物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具体而言,应由该物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然而,存在特殊情况:

实务提示:

若涉及不动产(例如住宅),则需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动产(例如汽车),则可以选择在物品所在地或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通常更倾向于选择物品所在地)。

(三)诉讼请求的明确性

对物诉讼的诉讼请求需具体指向物本身,常见表述如:

在提出诉讼要求时,务必详细注明物品的具体存放地点以及权属证明的编号万江律师,以防由于标的物信息不清晰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

(四)证据的充分性

对物诉讼的焦点在于证实对某物拥有权利或对该物提出请求的合法性,具体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物权取得的相关凭证(诸如买卖协议、赠与协议、继承公证文件、不动产权属证明);对占有或管理的证明材料(例如水电气费缴费记录、社区居住证明、租赁协议);以及关于妨害或侵占行为的证据(比如现场图片、录像资料、报警记录、证人陈述)。

示例:

甲主张乙非法占用其房屋,需提供:

(五)判决效力的对世性

对物的诉讼裁决不仅对涉案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时也对那些未明确指定的第三方产生制约效果(《民法典》第209条)。举例来说:

实务提示:

胜诉于对物诉讼的判决可以无缝地用作物权登记的凭证,例如,凭借该判决书即可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从而无需再启动确权程序。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一)物权归属存在争议但未登记

若物品未经注册(例如,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原告需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来证实物权的归属(例如,提供出资证明、建造事实或长期占有事实)。在此过程中,法院可能会参照“占有公示”和“习惯”等相关规则进行权利的判定(《民法典》第209条中的“但书”部分)。

示例:

甲在乡村自行建造住宅,但尚未完成产权的正式注册。乙声称该房屋应归他所有。法院可能会依据甲持有的宅基地审批文件、住宅建设资金投入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在此房屋中长期居住的事实,来判断甲是否为该房屋的实际拥有者。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

若第三方出于善意获取了该物品(且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原权利人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该物品,他们只能向非法处置该物品的人提出赔偿要求。

示例:

甲将房产转让给了乙,并完成了交付手续,但乙并未完成过户登记;随后,丙以公允的价格从乙手中购得该房产,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对丙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产,然而法院将予以驳回,理由是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三)执行中的物上权利冲突

判决对物品的诉讼结果确定之后,如果该物品上尚有其他权利存在,例如抵押权或租赁权,那么必须依照权利的优先级来进行处理。

示例:

甲将住宅作为抵押物交由乙处置并完成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该住宅租给了丙。若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丙的租赁权已经确立,那么在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的过程中,丙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执行至其合同期限届满。

五、总结

对物诉讼是解决物权纠纷的核心工具,实践中需把握以下要点:

实务建议:

在处理物权争议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提起对物诉讼,例如主张所有权或要求返还财产,同时务必留意搜集关于物权来源和占有状况等核心证据;一旦牵涉到第三方的权益,比如抵押权或租赁权,则必须事先查明权利的优先级,以防因权利之间的矛盾而招致诉讼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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