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我国普通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起诉主体及新可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起诉主体
鉴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东莞万江律师,在我国,现行的普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而涉及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需在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注册,且专注于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社团,若能持续五年以上从事此类活动且保持无任何违法行为的记录,即符合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47条明确提及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这些协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需留意,伴随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及社会的持续发展,其他领域亦陆续涌现出公益诉讼的新机遇。以《文物保护法》第65条第1款为例,其中明文规定“若导致文物丧失或损坏,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关于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一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实际上,在司法领域,已有环保及文物保护机构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
二、起诉受理条件
相关机构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才能得到受理: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所指的初步证据,系指那些证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资料,这一要求是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受理阶段所独有的。一方面,依据初步搜集的证据,我们确认了提起诉讼以保护案件的必要性,故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涵盖既有的实际伤害,还应包括潜在的损害风险;另一方面,尽管初步证据无需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但其仍需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
三、管辖原则
公益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归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管辖权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以及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对于因污染海洋环境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则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实施预防污染措施的海事法院负责管辖。
对于同一侵权事件,若有多于两家法院被分别起诉进行公益诉讼,则案件管辖权归属于首先受理的法院;在必要时,可由这些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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