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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发布意见:帮信犯罪形势好转但打击治理难度增大

时间:2025-07-29 00:3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7月28日,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当日早晨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在此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汪斌庭长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及帮信类犯罪活动的高发趋势已得到有效控制。尤其是自去年起万江律师,我国法院审理的帮信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减少,帮信犯罪的形势已出现明显改善。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伴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在信息网络领域的黑灰产业链持续演变升级,打击和治理帮信犯罪的难度不断上升,司法领域涌现出众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执法和办案工作正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一是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

随着“断卡”行动的持续推进,涉及“两卡”的帮信类犯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其比例已接近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八成。自2020年起,我国各级法院在第一审阶段审理的帮信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23年审结案件数已突破10万件。尽管在打击和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下,2024年全年及今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量较前一年同期有显著减少,但整体数量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涉及“两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下简称“掩隐”)案件在同一时期内也大幅增加,尽管自去年以来有所减少,但整体上仍维持在高位的状况,根本性的改变尚未实现。

二是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

目前,“一对多”和“多对多”的帮信活动已成为关键类型,专门提供非法软件、解除封禁等服务的技术支持行为,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独立的上游和下游犯罪形式。同时,涉及“两卡”的帮信犯罪已形成“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架构,并涌现出职业开卡者、职业养卡者等不法分子群体。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逐渐向跨境领域蔓延,与此同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协助的帮凶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这迫切需要我们采取强有力的打击措施。

三是涉案人员呈现低龄化等特点。

根据统计资料,目前涉及帮信罪的被告人群体现出年轻化、教育水平偏低、经济收入较少以及初次犯罪比例较高的特征,其中35岁以下的被告人数占总数的超过八成,而25岁以下的被告人数则占据了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尤其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涉案情况较为严重,一些电信诈骗、洗钱犯罪团伙利用这些群体涉世未深、法律意识薄弱的缺陷,诱导他们出售或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其中一部分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培养成所谓的“卡头”,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四是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不够统一。

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形式,其犯罪手段多样,更新速度极快,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同时,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规定上相对滞后,难以充分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需求。近年来,发布的《帮信解释》和《电诈意见二》以及相关会议纪要,都触及了帮信罪认定标准的问题。然而,由于这些文件的效力层级不统一,内容分布较为分散,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规则适用不当、裁判标准不一致、政策理解不准确等问题,迫切需要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的把握标准。

为有力打击协助信息犯罪,切断电信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上下游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执法司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研究,广泛征集了各方意见,进行了多次研讨和论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三部门共同出台了《意见》,对协助信息等犯罪的司法处理,提出了更加清晰、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导原则。

《意见》涵盖了五个部分,共十六条内容。它对处理帮信犯罪及其相关犯罪的基本要求、依照法律进行帮信犯罪的认定、精确掌握刑事政策原则、以及持续实施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和显著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难题

在深入分析相关立法、司法条款和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且认定较为困难的案件,确立了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意见》依据立法要求及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对《帮信解释》以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与整合,进而更深入地阐述了帮信罪在主观明知方面的认定标准,对涉及“两卡”的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基准,以及帮信罪与其他如掩隐罪、诈骗罪等相关联犯罪的共犯区分规则进行了明确,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与司法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二)坚持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意见》中明确指出,必须全面、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是否“协助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估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同时,特别强调在涉及“两卡”帮信犯罪案件时,应首先核实被帮助对象涉嫌的犯罪金额,判断其是否达到信息网络犯罪入罪标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仅因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条件,就错误地将其认定为帮信罪,确保不发生客观归罪的情况。

(三)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有效惩治

为更有效地应对“两卡”犯罪形势的演变,《意见》对《电诈意见(二)》及有关会议纪要中关于“两卡”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与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了裁判的统一尺度。将原定出售或出租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且交易金额达到特定数额,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化为出售或出租个人三个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并使交易金额达到特定数额,即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标准。鉴于当前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频发的新态势,将原定收购、转售或租赁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修改为不再区分是他人还是本人,无论谁只要进行上述行为达到20张电话卡,便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此进一步强化刑事法律的严密性。

(四)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

鉴于帮信犯罪呈现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相关《意见》明确指出,执法部门需全面准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略,确保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宽容措施,在必要时刻实施严厉处罚,实现宽严适度,确保刑罚与罪行相匹配。针对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的组织性、职业性以及跨国协同执行的行为,以及那些作为犯罪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核心成员的角色,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于未成年人、在校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尾、罪行较轻的个体,将依法实施宽大处理,并对严格和宽大处理的详细情况作出明确界定,以便司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

(五)坚持系统治理,强化行刑衔接

《意见》明确指出,应将惩处与防范策略相融合,办案部门需秉持系统性的思维和法治理念,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充分运用司法、检察建议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同时,加强与金融、电信、网络信息、教育行政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合力推进对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的全面治理。《意见》对行刑衔接的优化、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执行、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的发放、法治宣传教育的推广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措施细化。不仅需“治已病”于末端,更要“治未病”于前端,通过一系列协同措施,扎实推进帮信犯罪的全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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