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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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26 年后才申请执行遭拒?法院为何裁定不予执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胜诉”不等于“胜利”呀?老李就吃了个大亏。
经过26年的诉讼,他终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请求,但对方辩称,这一请求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将如何应对这一情况?最近,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了不执行该民事判决书的裁定。
1998年,李先生对张先生提起关于借贷的诉讼。审理结果揭晓,法院裁定张先生需向李先生归还借款本金超过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年9月,此判决书在送达后正式生效。
2025年1月,李先生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向揭西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揭西法院在审查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立案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主张李先生的执行申请已超出法定执行时效。此外,自1998年判决生效以来,张先生并未收到李先生关于主张债权的书面催告。因此,张先生认为法院不应继续执行李先生的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先生未能出示证据证实他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对张先生提出过权利主张,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或中断情况。因此,张先生所提出的异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该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法官指出,所谓的申请执行时效,亦称作申请执行期限或执行时效东莞万江律师,系指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对已生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执行债权实施保护的时限。具体而言,即在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一申请执行的时限设定为两年。在申请执行时效暂停或中断方面,应遵循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暂停或中断的规定。若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超出了时效期限,法院仍应予以受理。若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需对是否已过执行时效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核实是否存在时效暂停或中断等情况。
法官强调,不可对权利坐视不理,一旦具有支付内容的法律文件生效,权利持有者必须迅速向债务人提出权利要求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亦或是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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