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万江律师及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人民法院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派遣万江律师进行辩护时,需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交付给法律援助机构;若法院决定开庭审理,除非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否则需在开庭前十五天内将相关文件送至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中需详细注明案件性质、被援助人的名字、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原因、审判员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若已确定开庭审理,还需明确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第四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时,法院需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详细注明证据资料的名称、接收的具体日期、数量、页数以及是否为原始文件等信息。该收据需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或审判人员亲自签名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拘传被告人的程序中,必须由法院院长亲自签署拘传令,该令需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且执行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两人。
对被告人实施拘传时,必须向其展示拘传令状。若被告人拒绝接受拘传,执法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经法院接受,须在五日内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递交给被告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亦或迅速告知他们口头起诉的具体内容,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法院可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实施调解。若调解成功并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制作调解文书。该调解文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刻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调解成功并即时完全执行的,无需制作调解文书,但必须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双方、审判员以及书记员共同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在开庭审判程序启动之后,法院需选定合议庭成员,并且必须确保将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十日内及时交付给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法院一旦确定了开庭的具体日期,便需及时通知检察院,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同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相关事宜。传票和通知书必须确保在开庭前至少三天送达。对于实行公开审判的案件,还需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件性质、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当判决当庭宣布时,需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至当事人手中。若判决是定期宣布的,需提前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同时召集当事人,并告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布完毕后,应立即将判决书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法院需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若符合受理标准,法院应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自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解释)
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需在查清事实、辨明对错的前提下,依照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实施调解。若调解成功并形成协议,则需制作一份刑事调解书,并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共同签名,同时加盖法院公章。调解书一旦被双方当事人接收,便具备法律约束力。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或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改变主意,法院应立即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相关内容禁止进行修改。
若上诉行为符合法定要求,则须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将上诉状以及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转交给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还需将上诉状的副本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对方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若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需将抗诉书提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需在抗诉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将抗诉书及案件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给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书的副本送达给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二审法院有权指派一审法院代为进行判决,同时向相关当事人提供第二审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一审法院在完成代宣判任务后,需在五日内将宣判记录提交给二审法院,并在完成送达后迅速将送达证明文件转交给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若申诉内容符合前述条款要求,法院需出具接收申诉文件的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项)
若申诉内容不符合前述规定(即指该条款的第二款),则需劝导申诉者主动撤销申诉;若申诉者执意继续申诉,则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申诉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此。)
对于需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法院需出具再审决定文书。在再审过程中,原判决或裁定仍需执行,然而,若被告人在再审中被判无罪,或者因再审而原判刑罚减轻导致刑期届满,法院可决定暂停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在执行边控措施时,若涉及外国人或中国公民,相关案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据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文件,并附上相应的法律文件,然后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以便办理交接和控诉手续。在紧急状况下,若须实施临时边境管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向相关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提出控制请求,同时,务必在七日内依照规定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或假释的裁决后,需在七日内将裁定书分别交付给负责执行的机关、同级的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若检察院对裁定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纠正建议,法院则需在接到建议后,重新组建审判庭进行审理,并确保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中,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禁止进行修改。
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所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提出不同意见,法院需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显示,若和解系自愿且合法,法院将予以确认,并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反之,若和解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则应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和解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法院则需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在审判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选择和解,法院需征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士的看法。若双方在法庭外达成和解,法院需通知检察院,并征询其意见。审查结果显示和解是自愿且合法的,法院应负责起草和解协议书。
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且双方均同意和解的情况下,若被告人无法立即完成全部赔偿,法院需出具相应的民事调解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公诉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受理,必须及时向被告人发出传票及起诉书副本,传票中需详细注明被告人应到案的时间以及未按时到案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还需将起诉书副本转交给被告人的亲属,明确告知他们可以代为聘请辩护人,并督促被告人尽快归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百条中明确指出,不得对特定内容进行修改。
人民法院在接到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需在十五日内发布相应的公告。
公告需在国内外广泛发行的报纸、网络信息平台、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页上予以公布,同时还要在法院的公告栏中张贴。在特定情况下,公告还需在犯罪发生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住所地,或财产申请没收地的相关区域进行张贴。公告的最终发布日期即作为公告的有效日期。发布公告时,相关单位需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对发布过程进行记录。
法院一旦获取了境内相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便应直接将包含公告内容的通告送达;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进行。若收件人同意,则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可验证其已收到的通讯方式来传达公告内容,并将这一情况记录存档。
法院已掌握境外涉案人员、被告及相关利益方联络信息,若送达人同意,则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可证实已收悉的途径传达公告内容,并予以记录;若送达人未予同意,或法院未掌握涉案人员、被告及相关利益方联络信息,且其所在国或地区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向涉案人员、被告及相关利益方送达包含公告内容的通知,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送达。在执行送达任务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向相关国家或地区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一十五条)
强制医疗机构需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建议,或被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提出解除申请时,人民法院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后,一个月内需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若被强制医疗者已无人身危险性东莞万江律师,无需继续强制医疗,则应决定解除强制医疗,并要求其家属加强监护和医疗;若被强制医疗者仍存在人身危险性,需继续强制医疗,则应作出维持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于上述条款所涉及的案件,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进行公开审判,并应通知检察院指派代表出席法庭。
法院需在作出裁决后的五日内,将裁决文书分别送至强制医疗机构、要求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人、被裁决实施强制医疗的人员以及检察院。若裁决结果是解除强制医疗,还需告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接到裁决文书当天立即执行解除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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