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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与取保候审解析:是否达标必立案?能否取保?

时间:2025-07-27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诈骗罪立案与取保候审:法律标准与实务解析

在处理诈骗案件时,民众普遍存在两个关键疑问:一旦达到立案门槛,是否必然启动立案程序?对于涉嫌诈骗的嫌疑人,是否通常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两个疑问触及了刑事立案的实质性要求和强制措施的具体运用规则。本文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以及相关影响因素三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旨在阐明其中的关键问题。

一、达到立案标准≠必然立案:刑事立案的实质审查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情节的双重门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诈骗犯罪案件所涉及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诈骗规定》),诈骗犯罪的立案基准如下:

涉案金额较为可观:涉及诈骗的公私财产价值介于3000元至1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的界定需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判定,并需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具体确定。

即便未达到规定的金额要求东莞万江律师,只要涉及以下行为,例如通过短信、电话或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渠道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大量人群进行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项或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为名进行的诈骗,均可以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张某诈骗金额为2800元,这一数额未达到北京地区3000元的立案标准,然而他通过伪造“疾控中心”的短信,声称“新冠疫苗接种出现异常需要退款”,以此诱骗全国超过200人点击链接并提交了银行卡信息,最终他被定性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公安机关据此对其立案侦查。

(二)立案的实质条件:需有初步犯罪事实与管辖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立案需满足:

存在犯罪行为,必须有初步的证据来证明有人已经进行了诈骗活动,这些证据可以是受害者的陈述、转账的记录、对话的截图等,而不能仅仅依赖于举报或推测。

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排除那些“情节轻微,危害不显著”的情况,比如亲友之间的小额借款纠纷;同时,也要排除“追诉时效已过”的例外情况。

该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包括:诈骗案件发生的地点、诈骗结果出现的地点,亦或是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拥有相应的管辖权限。

实务中,达到立案标准≠必然立案的原因包括:

虽有人报案称遭遇诈骗,但缺乏确凿的客观证据,例如转账记录缺失、聊天记录无法证实诈骗意图,因此公安机关可能暂时不予立案,并要求提供更多补充材料。

若涉及双方间的经济交易(诸如借款、投资等),必须首先通过民事渠道进行解决,公安机关或许会以“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理由,拒绝立案处理。

若诈骗案件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必须明确以主要犯罪发生地为依据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这可能会导致管辖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出现延误。

案例参考:

李某向警方举报,王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骗取了他5万元人民币,然而他只能提供转账凭证,缺乏王某虚构项目的相关聊天记录或证据。警方经过审查,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有“虚构事实”进行诈骗的行为,因此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建议李某通过法律途径,即民事诉讼,来寻求追回被骗款项。

二、诈骗罪取保候审:法律条件与实务考量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对于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况(例如诈骗金额仅达到立案门槛、情节较为轻微的);

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的处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若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已退还赃款或赔偿、并得到受害者谅解的情况)。

对于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的女性,以及处于怀孕状态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安全隐患。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二)诈骗罪取保候审的实务倾向

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诈骗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其适用范围正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的控制态势,特别是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

金额较高或情节恶劣:若诈骗金额超过十万元,或涉及诸如冒充公检法、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等严重行为,那么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将会相对较小。

若嫌疑人有过犯罪记录或涉嫌逃避侦查,比如曾经因诈骗行为受到过刑事制裁,或者有迹象表明其可能销毁证据、串通他人作伪证、潜逃,那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社会影响极其严重:诸如涉众型诈骗行为,包括传销式诈骗和网络刷单诈骗等,由于受害者众多,司法机关通常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以下情形可能提高取保成功率:

若张某在诈骗得手5万元后,如数退还,且被害人书面表示原谅,检察院或许会因其“无社会危害性”这一理由,同意其取保候审。

李某系初犯,且偶犯诈骗罪,案发后,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公安机关有可能对其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将其由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王某身怀六甲,且涉案诈骗金额仅为3000元,这些情况使得她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妇女”的相关取保候审条件。

案例参考:

赵某涉及诈骗金额达八万元(在北京地区,此数额被视为“巨大”,对应的基准刑期为三年以上),然而,在侦查过程中,他主动全额退还了所有款项,赢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并且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经过检察院的综合考量,认定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申请者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和辩护人,他们均有权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交申请。

侦查阶段的取保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决定由检察院负责,审判阶段的取保决定则由法院负责。

确保措施包括:必须提供担保人,该担保人须满足“与案件无关、具备履行担保职责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不受人身自由限制、拥有稳定住所和收入”等要求;或者可以选择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而言,数额应在1000元以上。

需特别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仍需履行以下责任:

-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需24小时内报告;

-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

- 随传随到(如检察院传唤讯问)。

三、总结:立案与取保的核心逻辑

立案的核心要素包括:必须考察是否满足金额要求,同时还要核实是否存在初步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依据。若证据不够充分或涉及民事纠纷,则可能妨碍立案程序的进行。

取保的关键在于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而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或偶犯等行为则有助于提升取保的成功率。然而,若涉及高额金额、严重情节或规避风险,则可能会降低取保的可能性。

3. 维权建议:

若公安机关未对案件进行立案,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

若遭受羁押,当事人可委托万江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并在申请中着重阐述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例如家庭状况、悔改态度、赔偿情况等)。

诈骗罪的设立及其相关保障措施,其核心在于寻求惩治犯罪与维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民众不仅需提高警惕,防范诈骗风险,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流程,以便在遭遇困扰时,能够通过正当渠道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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