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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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与纠纷区别?这些行为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信用卡如今已广泛融入我们的生活,与之相关的诈骗案件和纠纷案例也日益增多。大家对信用卡诈骗行为普遍感到厌恶,我国对信用卡诈骗和纠纷问题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信用卡诈骗与纠纷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一、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在客观层面具体体现为:通过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名下的信用卡,或者借助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及金额较大。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涵盖了用信用卡购置商品、从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中提取现金,以及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和结算等多样化服务。所谓的“伪造的信用卡”,特指依据我国《刑法》第177条所定义的伪造信用卡,即通过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被用于诈骗,情况各异:有的由伪造者亲自使用进行欺诈,有的则被转手出售或赠与他人,他人再行使用以实施诈骗。不论是由伪造者本人使用还是他人代为使用,均构成“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此类信用卡的使用,无论是用于购物还是接受有偿服务,本质上均属于诈骗行为。
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所谓的失效信用卡,系指那些因法定原因而丧失使用效力的信用卡。依据相关法规,失效的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信用卡一旦超出其规定的有效期限便会自动作废。不同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以及不同种类的信用卡,其有效期限各异,可能是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无论是因期限届满而停止使用信用卡,还是需要继续使用而需办理换卡手续的情况,都应当将过期的信用卡退还给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
信用卡用户在卡片有效期内若选择中途停止使用,即便卡片的有效期尚未结束,一旦办理退卡手续,该信用卡即刻被视为无效。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所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即指非信用卡持有者假借持卡人之名,利用其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这包括使用捡来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持卡人允许,使用由持卡人委托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情况。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即指持卡人在其发卡行的信用卡账户资金短缺或耗尽后,在银行同意的前提下,依然能够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这种透支行为,本质上属于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意味着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消费,之后需补足资金,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我国多数发卡银行通常规定,持卡人可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短暂的透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卡透支的便利,企图非法占有资金。即便发卡银行催收,他们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或者在大量透支后逃离现场,隐匿身份,以此逃避还款责任。此类行为,即为本条款所指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所涉及的诈骗犯罪。
此罪行需通过信用卡进行欺诈,且涉及金额相对较大。“数额较大”作为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标准,对于金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信用卡欺诈行为,则可追查其行政及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判刑
若构成此罪,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金;若涉及巨额金额或其他严重情况,则刑罚将升级为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金;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面临财产没收。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诈骗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状况。其中,金额庞大这一标准,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的是诈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至于其他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伪造并加以实施的情况;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中的主要成员;反复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教育无效的;因诈骗活动导致他人遭受巨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因其行为带来极坏社会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诈骗金额极其庞大,以及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具体来说,诈骗金额的起点标准万江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达到20万元人民币。至于那些情节尤为严重的案例,主要涉及那些将信用卡诈骗作为主要职业的人;系累犯、惯犯或反复作案者;具备多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诈骗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以及利用诈骗所得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其行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一、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
原告较为稳定,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人民法院所辖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且集中在信用卡纠纷领域。
该案件涉及大量集中批次的数量。在信用卡类案件中,原告对超过100名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相对常见。
3、起诉原因主要集中在持卡人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款项。
审理时间较长。此类案件由于被告难以找到,裁判文书通常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因此审理时间比一般民事案件要长一倍以上,通常需要四个月左右。
调解过程颇具挑战。一方面,被告往往难以找到;另一方面,他们还需承担包括复利在内的额外债务,这使得法院的调解工作变得尤为困难。
被告将年轻人视为透支消费的主要群体。在信用卡案件里,80后和90后的年轻人透支消费的比例相当高,而且他们频繁出现“卡付卡”的现象,即用一张信用卡的额度来偿还另一张信用卡的债务。
其中存在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这主要是因为信息泄露,导致有人拾取、冒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些情况在部分信用卡纠纷中并存,同时也涉嫌信用卡诈骗。
执行过程颇具挑战性。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已生效的判决自动履行比例极低,多数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在行使职权时难以追踪到被执行者的财产,同时,发卡银行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这导致案件执行工作进展困难。
二、应对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加大发卡审核力度并抑制过度授信。
在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发卡时不仅需核实原件,还需办卡人提供一到两个担保人,对于有收入要求的情形,需提交由办卡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正规收入证明。同时,逐步调整以往依据持卡人消费行为提升信用额度的做法,转而构建一个以定期审核持卡人收入状况为核心的信用额度体系,以此确保能够有效锁定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并有效降低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2、金融机构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金融机构需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发卡后需定期对持卡人进行回访,核实其住址与工作单位信息,以免因地址或单位变动未及时更新手续,导致其身份不明,给后续的诉讼活动带来潜在困扰。
3、法院建立多元化送达机制和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登记制度。
依据被告的居住地、工作场所及证人信息,采取面对面交付、快递邮寄、电话录音、短信告知以及亲友代为转达等多种方式,拓宽了送达渠道,提升了送达成效。对涉及信用卡案件的被告身份信息、案件编号、案由以及承办人进行了详细记录,确保法院系统内部对失踪人员信息的有效共享。
4、法院加大信用卡案件的调解力度。
积极与银行方面及持卡人进行沟通协商,力促银行在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等方面作出适当让步,并接受灵活的还款方案。同时,引导持卡人承诺尽快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以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诉讼。
5、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将信用卡透支案件定位为执行工作的核心,组建专门的执行团队,巧妙采用限制高额消费、悬赏追缴、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合力攻坚,有的放矢,有效提升了信用卡欠款案件的执行成效。
6、司法部门应加大对信用卡欠款超期不还严重后果的宣传。
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渠道,向公众普及合理使用信用卡的知识,提倡在消费时量力而行,警惕过度消费和透支消费,依据个人收入水平设定信用卡消费的上限,以防止因信用额度不足而影响房贷申请等类似问题。
我国对信用卡诈骗与纠纷的界定十分清晰,这两种情形确实让人难以区分,但我们可以从本质特点来加以辨别。通常情况下,信用卡诈骗指的是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欠款,而信用卡纠纷则通常是指借款人虽然欠款,但与信用卡本身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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