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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东莞法院审结环境侵权案,公司污染鱼塘赔偿12万

时间:2025-07-27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世界环境日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审理完毕一宗涉及环境侵权责任的案件。在该案中,一家公司的废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邻近的鱼塘,造成鱼群大量死亡。据此,该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向鱼塘养殖户支付赔偿金12万元。此案旨在警示广大企业和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案情】

鱼塘内部分鱼群死亡,勘查发现附近公司存在污水渗漏情况

自2020年始,卢某承租了东莞市某村的一块鱼塘,致力于养殖河鱼并对外销售,收益颇丰。然而,到了2023年9月22日,卢某发现鱼塘中漂浮着大量鱼尸。随即,他联系了村委会、公安和环保部门东莞万江律师,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处理。调查结果显示,涉事鱼塘出现了污水渗漏现象,而渗漏源头正是桥某公司。

卢某坚信,桥某公司的污水排放行为是鱼塘遭受污染的罪魁祸首,因此他向桥某公司提出了赔偿鱼塘损失的要求。然而,桥某公司却辩称,卢某鱼塘中的鱼群死亡是由于极端的高温天气以及鱼塘养殖密度过大造成的。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卢某不得不将此事诉诸法院,并要求桥某公司赔偿总计超过26万元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2023年9月23日,卢某及村委干部和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桥某公司的废水收集管道接口存在松动情况,这导致部分污水溢出并渗入到厂外的小路上。随后,市生态环境局指派第三方机构对桥某公司的零星废水收集池中的污水以及卢某的鱼塘水进行了监督性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卢某鱼塘中的污染物成分与桥某公司排放的污水完全相同。由于桥某公司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规定对污水进行有效收集,且有意绕过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遂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卢某提供的现场图片、《检测报告》以及相关笔录等材料,桥某公司排放的废水对涉案鱼塘的养殖环境造成了污染,进而导致卢某鱼塘中的鱼类大量死亡。据此,桥某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充分考虑养殖状况和当时鱼市行情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桥某公司同意赔偿卢某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若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争议中,当事人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强调,在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生产,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若因生产活动导致他人财产受损或环境受到污染,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制裁,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养殖户等权益受损者在遇到此类侵权行为时,应迅速采取行动,比如拍摄现场影像资料、详细记录损失金额等,妥善保存与对方交涉沟通的记录。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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