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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46批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明确侵权责任

时间:2025-07-24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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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报道,根据最高法院的公告,5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第46批次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5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编号分别为257至261号。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确立明确的审判准则,确保司法的严谨与公正,切实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社会的公共福祉以及民众的环境权益,同时为生态环境法的编纂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多个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并编制了这批共5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些指导性案例均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等多个方面,并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这些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首先,需确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审判准则,并妥善协调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法院需精确理解并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对于已经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如何评估是否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指导性案例257号,即“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它确立了以下裁判准则:一旦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建设单位已经实施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那么应当依法判定该项目不具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为了防止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其范围扩大,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在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迅速实施了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等手段。此外,法院还明确指出: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依法应承担消除环境污染风险责任的民事主体均未履行其义务,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指定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若要求相关民事主体共同承担消除风险的费用,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二是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从而有效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在司法观念、程序规范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与传统的私人利益诉讼存在显著差异。提起诉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其行为构成一项公益性质的活动,理应得到法律的激励与保护。然而,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亦需遵守法律法规,力求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标。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在审查和处理时,应采取何种措施?案例259号,即“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需审查并确认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涉及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否已全部得到满足,只有当这些请求得到实现时,法院才能裁定准予撤诉。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和解或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据何种审查准则进行审视?指导性案例260号,即“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指出:对于涉及生态修复等内容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法院需进行深入审查;同时,对协议履行情况是否能够达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其原有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标进行评估。经审查,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第三点,需确立跨区域行政区划案件的处理流程规范,并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系统管理以及流域层面的司法支持。近年来,长江流域及其他地区的各级法院、执法和司法机构已构建了多种协作与衔接机制,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范进行更细致的完善,以增强流域及区域层面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协同性治理。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确立了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实施指定管辖和修复资金跨区域转移执行的规范,具体而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等因素,上级法院有权依法指派具备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法院进行管辖;若在受损地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合适,法院可以将已执行到位的修复资金跨越行政区划转交给受损地的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从而有效打破地域分割,推动协同治理措施得到实际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将其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每一项司法政策的制定之中。同时,将着力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能力与水平,确保司法的严格与公正,以更好地服务于美丽中国的建设。此举旨在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贡献司法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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