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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4687号: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时间:2025-07-27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案例背景概述

案件编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4687号

该案件涉及的事实如下: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安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郭某(安某与郭某曾是恋人关系)及其父亲夏某共计汇款约138万元。相应地,郭某和夏某回转的款项约为116万元,两相抵消后,差额约为22万元。

该争议的核心在于判断这些资金转移是否形成了借款联系,尤其是针对2018年2月24日向夏进行的10万元款项的转账行为。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缺乏借款协议,故对安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然而,安某坚持认为这10万元应独立处理,而原审法院未能对此进行区分,从而导致判决出现失误。

争议焦点一: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现行有效667条,借款合同需双方合意。

安某仅有转账的相关证明,却缺乏借款的书面证据,而对方却声称这笔款项是赠予或是共同生活的开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原告仅持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如果被告能够成功反驳,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安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意,因此导致其诉讼失败。

争议焦点二:安某给夏某的10万元性质。

这笔资金被郭某用来偿还住房贷款以及支付敬老院的费用。安某提出借贷的诉求,然而他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共识。

夏某或许并非借款人本人万江律师,但郭某却利用了夏某的账户,这或许意味着他们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尽管如此,在原审过程中,这笔款项并未被单独处理,这或许导致了事实认定的失误。

必须核实夏某是否知晓或给予了认可,若缺乏相关证据,则很难对其共同借贷的行为作出认定。

争议焦点三:是一二审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原审将全部转账合并处理,但安**认为10万元应单独考量。

必须核实该笔资金是否具备特殊性,确认其使用目的是否清晰,比如是否用于偿还贷款或支付住院费用,并判断其是否超出了普通情侣间的经济交流范畴。

若初审阶段未能明确区分,则可能构成对事实的错误判断,然而,再审法院需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详细审查。

案件经过两审生效后,安某不服提起了再审。

再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内容,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出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文件,以及任何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民间借贷关系的确立,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借贷双方须达成一致意见,二是所涉款项必须实际交付。

在本案中,安某仅以银行转账记录为据,声称涉案资金系借款。考虑到转账行为发生在安某与郭某的恋爱期间,持续时间较长,金额不固定,转账方式多样,且郭某否认借款性质并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安某理应提供更多证据来证实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的共识。然而,安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因此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足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审及二审法院考虑到安某与郭某之间存在着独特的关联,认定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一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安某提出的再审请求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其主张再审的理由亦无法成立。

分析总结: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民间借贷关系的确立有着清晰的界定,具体包括两个关键要素:首先,借贷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必须提供款项实际交付的凭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任何一项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无法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本案中,申请人之所以遭遇败诉,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出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有效证据。针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搜集相关证据:

借贷合意证据

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郭某、夏某承诺还款;

款项用途证据

该转账行为是出于借贷的初衷,并非与共同生活相关(例如,郭某偿还房贷与安某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交易习惯证据

证明双方此前存在类似借贷并还款的惯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往往建立在多种关联之上,这些关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以及代理关系等。

在本案中,由于涉及的是双方恋人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关系,金钱往来的动机往往不够清晰,常常显得朦胧且难以辨识,甚至当事人自己也难以说得明白。

因此,法院在处理借贷案件时往往持审慎态度,更倾向于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例如,在(2020)鲁1621民初1264号案例中,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行为并未被判定为借贷。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双方对于民间借贷的成立,需具备“借贷意愿明确”的记录意识,以防日后发生争议,导致维护自身权益变得复杂或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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