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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务合同纠纷胜诉后,执行不能咋办?有啥解决办法?

时间:2025-07-27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争议焦点

当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若被执行方因缺乏可供执行的资产而陷入无法执行的状态,那么相关权利人应当如何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以便迅速实现其债权?

解决方案

1.推进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文书一旦生效,权利人便需迅速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促使对方执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若对方拒不执行,权利人应立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自身实体权利得到实现。只要权利人符合强制执行申请的相应条件,便可以主动采取行动,推动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

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通常采取两种处理手段:一是终止执行,二是结束当前执行阶段。若情况表明需结束当前执行阶段,一旦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拥有新增财产可供追偿,申请人有权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为此,我们建议权利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居住地、财产状况等相关详细信息,以助法院高效推进执行工作。

执行申请的有效期为两年,起算点为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终了之日;若法律文件中明确分期履行,则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到期之时;若法律文件未设定履行期限,则起算点为法律文件生效之时。权利人若疏于行权万江律师,将有可能遭遇执行不予批准的不利影响。

在申请执行时效暂停或终止的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暂停、终止的条款。故此,有必要提醒权利人在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时,务必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其提出履行要求的证据,诸如书面交流的文件、邮寄凭证、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等。一旦日后出现纠纷,权利人可以凭借这些证据来证明时效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请 “执转破” 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债权享有优先偿还的地位。若债权人意图实现其债权,有权提出“执行转破产”的申请,并需提交书面材料,将相关用人单位提交给破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执转破”这一流程可以细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确定程序,其次是移交程序,最后是审查与处理程序。

程序的决定在执行法院进行,其核心在于严格审查执行转破产的条件,具体包括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对象条件,即企业法人;二是意思表示条件,即被执行人或其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须书面同意;三是破产原因条件,即被执行人须满足破产的条件。

执行法院与被转移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程序,一旦执行法院作出转移决定,便需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转交给被转移法院。至于被转移法院,在地域管辖方面,它通常是指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法院;而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以中级法院为标准,基层法院则作为特殊情况(需经高级法院批准)。为强化监管、防止异地移交的任意性,将案件移送到异地法院执行破产程序的,必须由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进行审查并获准;受案法院的立案部门需负责接收移交的文件,不得拒绝接收;若发现文件不完整,有权要求补充;若认定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则应依照移送管辖的流程进行处理。

破产审查的处理流程在接收案件移送的法院破产审查部门进行,该部门在三十日内完成破产审查并作出裁定,随后需在五天内将裁定书分别送达至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同时亦需提交给执行法院。若裁定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执行法院则不得再次启动执转破程序,而应当恢复原有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从而启动常规的破产申请流程。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需在七日内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随后案件将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3.申请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制度系国家针对那些因诉讼途径无法获得合理赔偿,且生活状况急迫需要援助的当事人、证人等群体,迅速提供经济援助的举措。对于涉及民众利益的案件,若被执行者下落不明或执行措施已用尽,确认其确实无力履行债务,且当事人经济状况极其窘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法院可依据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以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若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缺乏财产而遭遇障碍,导致权利人的日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建议权利人向司法机关寻求救助。申请司法救助的流程涉及:

负责立案的机构为当前正处理原审案件、执行案件或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法院,在必要时,上级或下级法院还可进行联合援助处理。

申请所需材料,法院通过立案窗口(即诉讼服务中心)以及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公开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件模板。

在审理原案件的过程中,一旦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相关人员基本满足救助要求,便会通知他们提交救助申请,并依据申请须知及申请登记表的指导展开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同一起案件,若有多名直接受害人均符合救助资格并申请援助,则需各自独立提交申请,且法院应针对每个申请分别进行立案处理。

关注股东是否越权行使公司独立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条第三款所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机制,明确表明,若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规避债务,且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那么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企业法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过程中遇到障碍,而权利人又迫切需要实现债权,此时可对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则可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若需证明股东对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滥用,可从以下数个角度着手分析:

人格混同现象的确认,需证实公司及股东间在财务、人员、业务方面存在混淆。具体而言,需证实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相混同,难以辨别,此乃判定人格混同的核心准则。这涵盖了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股东未作财务记录地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股东利用公司资金来清偿个人债务,或者将公司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同样未作财务记录;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未能区分,造成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难以辨别。

过度干预与操控行为,揭示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操纵,导致公司完全丧失自主性,沦为股东的工具或附庸,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这或许涵盖:(1) 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进行利益转移;(2) 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进行交易,所得利润归属一方,而亏损则由另一方承担;(3) 将资金从原公司抽出,随后设立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新公司,以此规避原公司的债务。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投入的资金与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严重不符,这一状况使得公司难以维持正常运作,进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故意规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股东操控两个或更多企业从事前述违规行为,每家企业需对任何一家的债务负起共同偿还的责任。对于仅由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若股东无法证实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则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若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则需依照本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债务清理。

若企业法人符合前述条件,或存在明显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则可依据本法律条文的规定实施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执行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若发生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或中断情况,应参照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在此规定的时间段内,应自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分期履行,则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若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所列执行手段实施后,被执行人依旧未能清偿债务,则需继续承担偿还责任。一旦债权人察觉被执行人拥有其他财产,便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

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条件,执行法院需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提出申请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裁定,暂停对该企业的执行行为,并将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件转交给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处理。

若财产调查结果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一旦申请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得到院长批准,便可以决定终止此次执行程序。

根据先前的条款终止执行之后,若申请人察觉到被执行方拥有可执行的资产,他们有权提出新的执行申请。这种新的申请不受原先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一旦启动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或同意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的时效便会中断。自中断之日起,申请执行的时效周期将重新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进行破产审查程序中的案件移交,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被执行方必须是一家企业法人;其次,被执行人或其相关案件的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将案件移交给破产审查;最后,被执行方必须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且其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者显示出明显的偿债能力不足。

签发:钱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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