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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流程详解:含主动提起及相关法律文书

时间:2025-07-26 00: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作者】孙巧玲万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万江律师团队”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流程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有权对债权进行冻结,并向第三方发出要求履行债务的通知。该通知需明确指出债务人应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偿还,若对通知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同时,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也将随之产生。若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法院将有权作出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决;而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便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关于到期债权的保全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具体如下:

在处理到期的债权执行时,执行法院需出具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否可以用协助执行通知来替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执行冻结债权的行为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需下达冻结债权的裁决;其次,应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告知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有权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决,并要求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执行规定》第45条明确指出,若第三方发出债务履行到期通知并亲自交付,该通知需包含以下要点:(1)第三方需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不得转而偿还给被执行人;(2)第三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3)若第三方对履行到期债权持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若第三方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许多法院会直接发出协助执行文件,依据《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到期债权执行专刊)》的相关意见,对于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法院应当发布“冻结债权的裁定”以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在辨别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必须遵循实质性的审查准则。尽管前者被称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其中内容清晰指出第三人需向申请人偿还债务、存在十五天的异议期限,以及若逾期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债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这样的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可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相提并论。鉴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于提取收入的强制执行手段,通常情况下,不宜采用此方法来实施到期债权的执行。

如何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拥有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被执行人针对第三人的生效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书等,以便从中核实债权金额及履行期限;(2)第三人的联络人信息及其联系方式,以便法院能够向其发送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指派万江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签发调查令,以便调取被执行人针对第三方提起诉讼的相关卷宗资料。

关于被执行人对于第三方所拥有的、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证明被执行人拥有到期债权的各类凭证,如合同、结算单、借款证明等,这些凭证是确定债权金额和履行期限的关键;(2)第三方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便法院能够向第三方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件。

法条链接: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2022年修正版,即《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其中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内容涉及。

第一百五十九条:若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要求,但债务人拥有对他人到期债权的,法院可应债权人申请,判决禁止该他人向本案债务人进行偿还。若该他人要求支付,法院将代为保管该财物或价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针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时,有权发出冻结债权的裁决,同时应通知相关他人,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债务履行。

若他人对到期的债权提出质疑,若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这一异议部分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将不予批准。对于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若他人予以否认,法院将不予认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版),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其中第45条至第53条内容。

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但对其案件之外的第三方拥有到期的债权,那么法院可以应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请求,向该第三方发布要求履行到期债务的通告(此通告简称为履行通告)。该履行通告必须直接递交给第三方。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三人不应对被执行人直接偿还债务,而应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

在接到履行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有义务在十五天的时间内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债务。

若第三方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提出异议,需在接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诉求。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对执行通知持有不同意见时,通常需以书面形式表达。若以口头方式提出,执行人员需将其内容记录在案,并要求第三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印章。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里,若第三人对执行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同时亦不对所提异议进行审核。

若第三人声称自己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他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联系,此类情况并不构成本规定所定义的异议。

对于债务问题,第三方的态度是部分认可、部分持有异议,对于其认可的部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若第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却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执行法院便有权作出决定,强制执行其应尽的责任。这一决定将一并通知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履行通知后,若选择放弃对第三方的债权主张或推迟第三方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一行为将不被认可。即便如此,法院依然有权在第三方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第三人接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到期债务的通告之后,若其自行向被执行人进行偿还,导致先前已偿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追回,那么除了在已偿还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外,还需对其干扰执行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执行机关对第三方作出强制执行裁决之后,若该第三方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便不得对第三方对他人所拥有的到期的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在第三人遵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债务,或者已经经历了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人民法院需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切实执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之通知》(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的第三项内容;

三、作为债务人财产的关键组成部分,被执行人的债权构成了对其债务的普遍担保,不得免除执行。然而,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必须考虑到次债务人的权益保障,这一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在执行过程中引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现修订为第四百九十九条)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并保护所有相关主体的权益。

在执行到期的债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维护次债务人的权益;若次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除非到期债权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件明确认定,否则法院对所提异议不予审理;此时,法院应立即中止对次债务人的强制执行,而债权人有权另行启动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其他相关利益方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若其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应遵循既定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若被执行人拥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应优先对其执行;至于被执行人尚未到期的债权,在债权到期前,法院只能进行冻结,不得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惩处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自2011年5月27日起执行)(以下简称“《惩处逃避执行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内容。

依照法律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人债务进行执行。对于债务人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执行法院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若期限到期后债务人仍不积极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到期的债务进行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一旦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便有权向协助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便扣留相应的执行款项和物品。

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尚未到期的债权进行保护。执行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未到期的债权进行冻结,并在债权到期时,按照到期债权的方式执行。即便第三方仅以债务尚未到期为理由提出反对意见,这也不会妨碍对该债权的保护措施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主张、提交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百三十六条: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觉得执行活动有悖于法律条文,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任务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一旦提交了书面异议,法院需在接到该异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或修正相关执行行为;若异议理由不足,法院将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自裁定文件送达之日起,有权利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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