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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逾期且成失信人员,出借人诉求能获法院支持吗?

时间:2025-07-25 0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借款尚未到期,然而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责任,同时查明借款人已列入失信名单,目前借款尚未完全到期,出借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请求判决借款人迅速偿还全部借款,此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小丽(化名)与小辉(化名)为姐弟,而小辉(化名)与小郭(化名)则是夫妻。在2020年11月,小辉(化名)向小丽(化名)借了25万元,双方约定每月需偿还2788元,还款期限直至2030年。然而,从2024年初开始,小辉(化名)的还款便出现了逾期,并且自2024年6月起东莞万江律师,他已不再偿还任何借款。另外,小丽(化名)在法律文书网站上查到,小郭(化名)已被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基于此情况,小丽认定小辉夫妇不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决定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确认,自2024年起,被告夫妇二人陆续出现还款延迟现象,将近一年时间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同时,小郭还受到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的借贷行为应得到法律保障,债务人有义务进行偿还。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血缘亲属关系,法官认为通过调解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矛盾并修复亲情,因此,法官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双方见面后,法官主动介入,努力调解姐弟间的矛盾。他耐心地倾听,帮助当事人平复了争执的情绪,让他们逐一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一人倾诉了自己的委屈和忧虑,另一人也坦白了自己的经济困境。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逐步理解了对方的处境,并开始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共识。在此过程中,弟弟小辉及其弟媳小郭同意每月向姐姐小丽支付135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参与民事行为需恪守诚信原则,若一方未能履行承诺,另一方则有权借助司法途径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在民间借贷领域,若借贷双方就还款期限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依照该约定执行。若出借人能够证实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还款责任,或者通过行为表现出不再履行该责任,并且未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即便债权尚未到期,出借人仍有权要求债权提前到期,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尚未到期的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关系: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达终点之际,任一方当事人若明确表态拒绝履行核心债务,或者通过其行为展现出不打算履行主要债务的意图。

(三)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其核心债务,即便经过催促,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仍未完成履行义务。

(四)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基础的不定期合同,允许合同双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但需提前在适当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若一方当事人明确声明或通过实际行动显示出其不打算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讯员:金红花

初审:宋依凝

复审:曹阳

终审: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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