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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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为赔偿关键依据,单方委托后法院咋认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伤残等级评定是决定赔偿数额的核心凭证,其公正性与精确度极为关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受害者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定,随后却拒绝参与再次评定。针对此类情形,法院将如何作出判断?让我们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陈某(化名)操控一辆小型客车在共青大道某加油站附近进行左转时,不幸与李某(化名)所骑的无牌普通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均遭受损害,形成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后,李某自行聘请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受伤情况进行了伤残等级的评估,鉴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被告陈某以及其所属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因误工而产生的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等,总计约1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保险公司对原告所委托的鉴定结果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委托了另一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然而,原告李某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配合完成鉴定工作,这一情况最终导致了重新鉴定程序的无法顺利进行。
共青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若因过失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法院判定被告陈某需承担一半的赔偿比例。在诉讼进行中,被告的保险公司曾提出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评估的请求,但原告并未予以支持。在本院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及赔偿标准后,原告主动撤回了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经过计算,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各项损失总计大约为2.5万元。考虑到事故车辆已在被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上述赔偿金应直接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额度内支付给原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若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法院理应予以许可:一是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疑问,二是鉴定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三是鉴定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因素。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前述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况,鉴定人已收费用需全额退还;若拒绝退还,将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条款进行处理。对于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缺陷,可通过修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予以解决;法院对此不予批准重新鉴定的请求。若进行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或个人就特定问题提出看法,而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能够进行反驳并要求进行鉴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其申请。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依据民事证据法则,受害者需对其所声称的损害结果提供证据。鉴于人体损伤致残的评估需要法医检验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难以从专业角度对鉴定结果作出判断,而且伤残等级的评定对确定赔偿金额有着显著的影响。
若案件中有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若对方当事人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合理解释并提交书面请求要求重新鉴定,为了公正评估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应同意其重新鉴定的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法院进行了解释,如果受害者仍旧拒绝参与重新鉴定,那么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不认可其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要求。受害者可以在完成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之后,再提出相应的赔偿诉求。
一审: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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