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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含义及法律规定,你了解多少?三年与二十年时效期详解

时间:2025-07-24 06: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诉讼时效含义、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涉及权利受损的民事主体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导致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期限届满,进而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强制执行其义务的情形。诉讼请求可视作一项服务,诉讼时效则相当于其有效期。只有在该有效期内行使,服务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一旦超出有效期,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诉讼程序中的中止或中断),权利人将失去胜诉的可能,而义务方则可主张抗辩。

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该期限自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的最长时限则为二十年,这一期限自权利遭受侵害的当天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设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计算方式以及中止、中断的条件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当事人的约定均属无效。此外,当事人对于诉讼时效利益的先行放弃也是无效的。

二、常见法律时效程序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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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时,诉讼时效将暂停,一旦导致暂停时效的因素消失,并且经过六个月的时间,诉讼时效的期限将正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明文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里,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请求权无法行使的,诉讼时效将暂停:,

(一)不可抗力;

(二)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亦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已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限。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出现如下情形,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诉讼时效将发生中断,随后,自中断或相关程序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处涉及的状况涵盖了诸如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寻求破产宣告及申报破产债权;为维护权益而发起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预防性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或被通知参与诉讼;以及诉讼过程中提出抵销主张等多种情况。

四、诉讼时效的例外与其他规定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特殊债权请求权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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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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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规,若权利主体在一审阶段未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而在二审阶段提出,法院将不予采纳;然而,若其能凭借新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则不在此限。

权利主体若未依照前述条款提出时效抗辩,若以诉讼时效期限已过为由申请再审或进行再审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五、从典型案件中看诉讼时效

【案例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时效】

2019年12月6日和12月15日,温某向云南温泉山谷项目部分别支付了一万元和五万元的定金。项目部为温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明确指出:“这笔款项系购房者自愿参加某甲公司举办的团购优惠活动所支付,且该费用系直接交付给重庆某某公司,作为中介团购信息服务的费用;此团购信息服务费不包含在总房款及购房合同之中;若购房成功,该费用将不予退还。”2019年12月8日,售楼部与温某达成《商品房认购协议》,规定:温某在签署该协议时需支付五万元定金,并在双方后续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时,该定金将自动转化为购房款。原告当日便向某乙公司支付了五万元。然而,温某与项目部和售楼部之间出现了纠纷,随后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意见指出,温某在接到收据那一刻便应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到侵害。若温某对2019年12月6日支付的一万元款项提出权利主张,则其主张权利的期限应从2019年12月6日开始计算,直至2022年12月5日止;同样,若温某对2019年12月15日支付的五万元款项提出权利主张,其主张权利的期限也应从2019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直至2022年12月14日结束。温某的诉讼已至2024年12月底,但已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认可。

【案例二:运输合同之诉讼时效】

A与B签署了《运输服务框架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合同将自动失效。然而,到了2024年,A发现向B的运输公司多支付了11190.87元,尽管多次催促追讨,但始终未能成功。因此,A在2024年11月将此事诉诸法院。

A方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额外支付运费11,190.87元,为此,A方提供了B方盖章认可的发货清单以及付款证明等相关证据。尽管B方对此提出了质疑,然而作为承担运输职责的一方,B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A方并未超额支付货款。B方声称其公司正处于注销流程中,财务部门已更换人员,因此无法对相关账目进行核实。法院审理意见指出,B方提出A方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按月结算,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A方在2019年完成付款,按照合同规定,A方应在最后结算付款或合同终止后的次日启动诉讼时效,据此计算,A方主张的权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而原告认为本案本质上是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纠纷,诉讼时效应从其发现权利受损之时开始计算,其财务人员在2024年下半年发现了向B方超额付款的情况,其主张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鉴于双方合同已明确规定了结算期限和合同终止日期,对A方具有法律约束力,A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察觉权利受损,不能作为延迟启动诉讼时效的理由。综合来看,A提出的诉讼要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故按照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劳动争议赔偿之执行时效】

2016年6月,小李与电子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最终判定电子公司需向小李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总额达到85000元。到了2018年7月,小李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而电子公司则对此提出了执行时效的异议。小李表示,自仲裁裁决下达之后,他在2016年10月便向电子公司催讨过相关款项,主张执行期限应当暂停,同时他还提供了录音资料作为佐证。经过对证据的仔细审查,法院认定,小李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向电子公司提交了履行要求,这一行为符合中断时效的法律要求。因此,执行时效从2016年10月重新开始计算,直至2018年7月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执行时效并未到期,因此法院未支持电子公司关于执行时效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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