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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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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干货!带你了解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是咋回事儿?

时间:2025-07-24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问题陈述

超实用干货分享时刻!让我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究竟是怎么回事。只要掌握了这些关键点,你的债权将如同拥有了“永恒的保质期”!

二、法律分析

(一)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若因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缺失、继承未确定或权利人被控制等法律规定的障碍,导致请求权无法行使,则诉讼时效将暂停。一旦这些障碍消除,时效将继续计算,直至满六个月,此时时效即告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若提出权利主张,义务人若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或者双方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这些行为均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的原因一旦消除,诉讼时效的期限便需从那一刻起重新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一旦诉讼时效到期,若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或已实际履行,便不能再提出时效抗辩。此外,新的债务协议的签订,将被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行为。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权利人提出执行要求,义务方表示愿意执行,或者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采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措施,这些均被视为中断事件的发生。

权利主张的途径涵盖直接递交文件、通过信件或电子方式传达至义务人、依法由金融机构进行扣款处理,以及通过公告进行权利主张等多种方式。

义务人分期履行、提供担保等行为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

中止的原因涵盖了诸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行为人无能力设立代理人、继承权归属尚未明确、权利所有人受到他人操控等情况。

中止原因需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并且中止后所剩时间若不足六个月,则需自动补充至六个月。

(四)中断与中止的法律效果

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原已过期间归于无效。

中止:暂停时效计算,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期间。

小结

诉讼时效中断机制通过权利人主动行权或义务人承诺履行职责,实现时效的“归零重启”效果;相对地,诉讼时效中止机制则因客观存在的阻碍因素,导致时效进入“暂停延长”的状态。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维护请求权的重要保障体系。

三、案例分析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标准

书面催收的效力:

2020年,鲁民申5654号案例中规定,若邮局通过特快专递发送催收通知单,并能出示邮件存根及内容,则可视为中断时效;然而,区域性公告催收由于传播范围有限,其效力不予认可。

部分履行行为的认定:

2020年的辽01民终10447号案例表明,当债务人签署还款协议并出具借条时,这一行为被视为“承诺履行债务”,进而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

主张权利未到达义务人的例外:

2016年的豫16民终2496号案例明确指出,若催收的意思表示并未真正传达到债务人那里,则不能视为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审查规则

书面催收审查的关键点包括:必须提交邮件的原始凭证以及邮件的具体内容,而公证送达的文件则可以直接作为有力的证明材料。

电子证据的证明标准:

2019年桂01民终2847号案件接受通话录音作为证明材料;(2017年)晋11民终1352号案件确认短信催收的记录具备效力,然而必须消除对“催收其他债务”的合理性疑虑。

证人的陈述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它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否则仅凭其陈述无法独立证实时效性的中断。

(三)地方法院的裁判倾向

邮寄催收的效力排序:公证方式寄出的催收通知拥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而通过省级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公告催收,仅在债务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果。

持续性的催收行为累积产生的效果:通过多次发送短信进行催收,能够构成一种持续的诉求,这样的诉求能够不断地中止法律时效的运行。

债务人对于还款承诺的解读较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还款协议、提供借条、通过短信进行还款承诺等行为,这些都有可能使时效性得到中断。

小结

法院判决时效中断的实现,必须同时符合提出权利主张以及义务人被明确通知这两个条件;在证据方面,书面催收和电子证据由于具有可追溯性,其证明力相对更强;而对于债务人的承诺,可以予以更广泛的解释。

四、实务分析

(一)债权人的行动策略

定期进行书面催收工作,通过挂号信件、公证送达方式,或利用数据电文手段,如短信、电子邮件,确保送达证据的固定记录。

债务人在此需签署相关文件:须签订一份未设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凭证或还款协议,并确保债务金额及签字盖章清晰明确。

一旦发起诉讼或仲裁程序,递交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将导致时效的暂停,而撤回诉讼或未缴纳相关费用均不会影响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不可抗力导致中止的证据保存

保留政府应急文件、医疗机构证明等客观障碍证据。

记录权利受阻过程,并在障碍消除后六个月内重新主张权利。

(三)实务操作误区

口头催收无证据:需通过录音、笔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错误签收主体:催收文件须由债务人本人或授权人员签收。

对某些债权要求不予考虑:其中一些要求虽使效力终止影响及至剩余债权,但仍需注意不可公开表示放弃这些债权。

(四)时效届满前的应急措施

立即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或财产保全。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东莞万江律师,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告催收。

小结

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催促,及时采取诉讼手段,确保追讨过程有迹可循,以规避仅凭口头承诺的风险;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止,必须收集确凿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到期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五、最终结论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是保障债权效力的核心机制:

实现中断需依赖书面催收、债务人作出承诺或启动法律途径,同时,相关主张必须传达至债务人一方。

因遭遇不可抗力等外部阻碍而使时效暂停,一旦这些障碍被清除,权利行使期限应在六个月内得到恢复。

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应当优先选择公证送达、签署还款文件等能够有效固定证据的方法,以规避口头催收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签收过程中的失误。

在时效期限即将结束之际,可以采取提起诉讼、发出支付令等手段来中止时效的运行,并且通过运用中止规则,可以使得债权得以保持其“永恒有效性”。

综合运用法定规则,债权人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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