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严惩失信行为!检察机关零容忍,让老赖受法律制裁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诚信构成了社会秩序健康发展的根本,国家领导人屡次重申其重要性。极端的失信举动不仅违反了公共道德和习俗,还可能触及法律底线,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有人自以为聪明,采取各种方法来逃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诚信度,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严格遵循该司法解释,通过细致审查和精确指控,使得那些企图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本期杂志刊登的两起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零容忍”立场,任何企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
江苏金湖:在更名保单中找到转移隐瞒财产的关键证据
该男子因制作食品时使用了未经检疫的肉类,被要求支付行政罚金,但他却多次规避执行,并转移、隐藏了自己的财产。最终,他变成了一个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的罪犯。而这个案件的关键证据,竟然被隐藏在几份更改了名称的保险单之中。
被查处后拒不缴纳行政罚款
顾客好奇地询问:“老板,这牛肉的颜色今天怎么看起来有些不对劲呢?”这一疑问瞬间让江苏省金湖县那家熟牛肉店的老板孙某感到心神不宁。
2018年2月,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孙某的牛肉加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他们发现了大量未知的生熟肉类产品及加工工具,其中不乏冷冻生牛肉。然而万江律师,孙某未能出示冷冻生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与进货渠道相关的发票等必要文件。
当天,我们对孙某展开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其现场发现的冷冻牛肉等物品进行了查封。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调查结果显示,自2018年1月起,孙某曾三次从外地某食品公司购入总重量达3.3吨的印度产冷冻牛肉,并将其加工成肉类产品,然而,他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2019年12月,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孙某实施了行政处罚东莞万江律师,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2.19万元,同时,针对其涉及的3批冷冻牛肉,依据货值处以6倍罚款,共计70.08万元,两项处罚合计金额达到72.27万元。
孙某对此持有异议,遂于2020年5月及11月,分别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该法院负责集中审理淮安市基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上诉。这两级法院均判定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规,故对孙某的诉讼请求未予采纳,并明确指示孙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正式确定后,孙某却迟迟未履行应尽的责任。面对这一局面,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得不采取行动,通过发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催告书来敦促其履行。不论是通过亲自上门将催告书交予孙某,还是通过快递邮寄,孙某均予以拒绝接收。孙某最终索性选择了“隐身”:搬新家、换手机……由于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金湖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市监局公告栏以及孙某的住处张贴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催告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尽管如此,公告期限届满,孙某仍未主动履行。
2021年6月,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金湖县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对此进行了受理并立案,随后通过邮寄方式向孙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对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同时,法院还下达了裁定,决定冻结或划拨孙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与其财产价值相当的收入。然而,由于孙某的不合作态度,且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同年9月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是没有履行能力还是有所隐瞒
孙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抑或有所隐瞒?2024年1月,金湖县检察院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孙某名下关联着多条保险记录,累计缴纳的保险费用接近40万元。经该院向相关保险公司调查,包括保单种类、投保人信息以及现金价值等,发现孙某名下存在保险产品未被查控、投保人信息出现异常变更、以及退保等情况。
经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该院发现该案件可能尚未彻底执行财产查控措施,因此,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该建议内容包括全面调查孙某的财产状况,采取一切必要的财产查控手段,并对能够执行的财产,依据涉案执行标的的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相应的执行措施。
2024年10月,金湖县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对案件进行重新执行。调查结果显示,孙某在2022年将多份保险转给了他的儿子孙某民,并由孙某民继续承担保费。到了2024年3月和6月,孙某指示孙某民退掉了两张保单,从而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总计17.49万元的退款,其中16.36万元是孙某原本所缴保费对应的退款金额。孙某将该笔退保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4年11月,孙某因涉嫌违反判决、裁定执行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展开了立案调查。
在侦查环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介入调查,就孙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的情况,提出了超过十条的补充证据建议。
2025年3月,孙某因涉嫌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被转交给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鉴于孙某对自身规避执行行为性质存在误解,且拒绝认罪和接受处罚,检察官全面听取了其辩护观点,并与值班律师万江携手进行了法律解释和说服工作。
为巩固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依据孙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词,搜集银行交易明细、孙某的保险费缴纳记录等电子资料,以及行政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面证据。通过补充证据,大量充分的事实材料证实了孙某在法院的行政判决和执行裁定生效之后,依然擅自更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情况。
该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涉案金额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该院指出,在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中,其中一部分是孙某民所缴纳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从总额中扣除。因此,该院仅对孙某缴纳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提出指控。
2025年4月3日,该机构依据法律对孙某涉嫌不履行判决、裁决的罪行,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公诉状。
须优先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
自2024年12月1日《解释》正式实施以来,江苏省迎来了首起因拒不缴纳行政罚款而构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件于4月28日,在金湖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4年,我向姐姐借了二十万元开设了一家牛肉铺。去年,外甥女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姐姐不断敦促我归还借款。然而,当时我退保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支付罚款,于是我先偿还了姐姐的债务。这笔钱并未用于我个人的开销,我为何会被指控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在法庭上,孙某坚称自己不应当被定罪。
公诉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依据《解释》的相关内容,具备执行能力意味着承担执行责任者具备全面或部分履行支付财产责任或完成特定行为责任的能力。所谓‘导致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通常指的是即便法院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采取了执行措施,判决或裁定仍然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既包括判决或裁定完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的情况。”孙某在变更投保人及转移财产的过程中,将退还的保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这一行为与上述规定中的‘具备履行能力’以及‘导致判决或裁定无法得以执行’的要求相符。
由于孙某对还款的先后顺序存在误解,公诉人重申道:“被执行者需优先完成法院判决所规定的责任。即便孙某具备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能力,他却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擅自挪用保险收益、擅自处理退还的保费,并隐瞒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无法得到执行,情节恶劣,根据法律规定,这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过法律解释和道理阐述,孙某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了悔罪和接受处罚的态度。
经过审理,法院对孙某作出判决,决定对其执行三个月十五天的拘役,同时给予六个月的缓刑,并在庭审现场要求其支付部分执行费用。
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该机构与法院、公安局携手,共同制定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以完善协作机制,合力攻克“执行难”问题。同时,还决定每月定期举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题联席会议,以增强信息交流和意见的及时反馈。五月,金湖县人民法院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案件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响应,对公安局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了监督。目前,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深入进行。
检察长点评
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拒执犯罪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判决的情况十分普遍。他们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使得法律文书沦为无实质内容的文件,这不仅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还严重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尤其在涉及行政罚款的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一些拒绝履行的“老赖”得以逍遥法外,导致行政和司法程序徒劳无功,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得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更为精确有力。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改变投保人身份来转移资产,将退还的保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其拒不执行生效行政罚款裁判的行为手段非常隐蔽。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过深入调查和核实,发现了隐藏的财产线索。在准确运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那些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犯罪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严厉态度,依法进行了严厉惩处,从而有效地捍卫了司法的权威。
(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周海波)
一张银行卡换来半年“刑”
荆州沙市:准确认定案外人协助他人躲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执行生效判决是确保司法尊严的关键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最终环节。但遗憾的是,部分被执行者及其关联人员却对法律尊严置若罔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和抗拒执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5月15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其因协助他人规避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执行职责,最终被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刑六个月。
银行卡流水牵出涉案线索
2017年,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某,因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年,邹某向曹某借了400万元,这笔钱是用于公司运营的。双方原本商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时一并支付利息。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邹某并未履行还款承诺。从2017年到2020年,曹某多次尝试向邹某追讨债务,但均未成功收回。
2020年下半年,曹某在无奈之际,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随后,法院判定邹某需归还借款及利息,总额达到490万元。同时,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海某公司的对公账户以及邹某的个人账户实施了冻结措施。
判决执行之际,曹某察觉到海某公司仍在营业,然而法院已冻结的海某公司对公账户及邹某的个人账户却毫无资金往来,致使他的债权仍旧无法实现,执行过程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
2023年,曹某察觉到海某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被转移至王某的个人账户,这一不寻常的变动引起了他的警觉,他怀疑这与邹某规避执行有关。于是,曹某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法院,法院随即迅速将相关线索转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
明确审查重点
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邹某利用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在法院冻结账户之外,仍非法收入超过1400万元。
2024年4月3日,王某因涉嫌违反判决和裁定不予以执行,被公安机关移交给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案件被检察机关接收后,王某持续辩称,他在将银行卡借出后并未真正掌控或使用该卡,并且对卡内资金的流动情况一无所知。在此过程中,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将调查焦点集中在王某是否知晓邹某正处于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执行阶段这一核心问题上。
鉴于王某在案发前曾长期担任邹某的助手,检察官确立了“逐步构建外围证据链,进而聚焦核心问题”的取证策略,通过王某在邹某经营活动中的参与情况来验证王某的知情度,并据此提出了40项补充侦查的建议。
手机短信锁定“明知”事实
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王某不明知的辩解被拆穿。
经过审核,自2016年起,王某一直担任邹某的助手,持续参与公司招投标、业务联络以及催收货款等多项工作,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往来有着深入的了解。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王某曾陪同邹某前往法院,与曹某商讨和解事宜,对邹某与曹某之间的债务争议以及诉讼进展情况有所了解。2020年8月,海某公司的公务账户被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冻结。在此背景下,邹某提出将海某公司委托给王某管理,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向王某借用了其个人银行卡。随后,邹某使用该卡开设了公司新的公务账户,并用于公司及邹某个人的资金往来。值得注意的是,王某的这张银行卡在2017年启用之初,便一并开启了网上银行服务及短信通知功能。此外,开卡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在案件发生时仍未作任何更改。这表明,在王某使用该卡进行支付结算的整个过程中,包括每一笔交易和资金流动详情,王某都能通过短信功能实时获得信息更新。
众多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明确揭示了王某对邹某和海某公司所涉诉讼的具体情况以及其银行卡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均表明他对此事了如指掌。
在2024年12月31日这一天,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涉嫌违反判决和裁定执行的法律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公诉状。
根据证据显示,王某明悉邹某具备履行执行职责的能力,却故意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不仅如此,他甚至还主动提供协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完全符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各项条件。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起初坚决否认对相关指控知情,但随着公诉人出示的详尽证据,他最终当庭承认了罪行,并对自己协助他人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
检察长点评
生效裁判的权威不容撼动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在知晓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判决能力却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任何相关案外人若协助其拒不执行,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案件作为司法解释实施后荆州市首起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策划的拒不执行犯罪案例,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让违法者承担相应代价、帮助债权人追回损失,更在于通过这一明确的司法立场彰显了生效判决的不可动摇性,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均是对法律秩序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不仅是解决执行难题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确保每一项生效判决得到切实执行,使民众深刻体会到法律的严肃与温情,这是我们务必坚守的底线,亦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必然需求。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朱继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若有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却故意不履行,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罚将升级为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单位,将对其判处罚金,同时,对于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所谓有能力执行,即指承担执行责任的个人具备完成全部或部分财产给付义务,或完成特定行为义务的相应能力。在评估承担执行责任的个人执行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其本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
第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作的阐释以及本解释中提及的“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通常指的是即便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采取执行手段,仍无法实现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这既涵盖判决、裁定完全无法执行的情况,也包含部分无法执行的情形。
第八条:若案外人士清楚对方有履行执行职责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且与对方勾结,共同参与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或裁定无法得到执行,则应将其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若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但情节并不严重,危害相对较小,则不构成犯罪;若在公诉程序启动前,行为人已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职责,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则可依法决定不予起诉。此外,在一审宣判之前,若行为人同样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执行职责,且犯罪情节轻微,则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