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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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遇困境?先予执行或许是解决急需费用的有效办法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确保急需的医药费用、生活开支以及劳动所得在判决下达之前得到支付,以防止生活或生产陷入困境?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
勉县法院褒联法庭接受了一宗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原告李某已过八旬,在事故中不幸遭受了颅脑伤害,导致精神障碍(严重智能障碍),被评定为三级残疾,需要大量的护理支持。尽管侵权方和保险公司已先行支付了超过八万元,但实际的医疗费用已接近十八万元,后续的费用预计还将非常高昂。李丽,李某的女儿,坦言自己一人承担了照顾双亲和筹集开支的双重压力,她四处奔波借贷,如今身心俱疲,对于未来的路途,她感到茫然无措,不禁叹息道:“我真的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是好……”
庭审结束后,负责审理的法官敏锐地意识到了李丽的处境,特地留下李丽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代表进行交流。法官诚挚地表示:“关于护理费的赔偿,你们双方意见相差甚远,原告主张已支出超过五万元,但相关证据并不充分,法院还需进行大量的调查和核实工作。鉴于双方的意见分歧,本案存在一定的上诉可能性。然而,原告目前迫切需要后续的护理和治疗费用,等待生效判决的款项到账,时间上确实来不及。”考虑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明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那么在判决宣布之前,保险公司是否有可能先行支付一部分资金,以缓解当前的紧迫困境呢?
李丽听到法官提出了她难以启齿的请求,连续几天的压力一下子涌上心头,眼眶立刻变得通红。保险公司承认了责任划分,然而由于已经垫付了超过8万元,继续垫付的请求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法官主动向原告说明了有关先予执行的相关制度条款,原告需提交申请。随后,法官排除了双方对护理费数额的争议,对于事实明确且无异议的项目,法官迅速做出了裁定,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李某10万元以用于治疗,并敦促保险公司尽快完成支付。
数日之后,李丽领得那笔十万元的紧急资金,心情激动地拨通了法官的电话:“衷心感激您!我们几乎要坚持不下去了,多亏了您的帮助,才让全家人得以喘息!”法官亦深感欣慰。在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预付的款项后,法院判决向原告赔付了超过三十七万元的赔偿金。判决宣布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并停止了诉讼。(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注意事项:
1.特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10条):
2.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风险警示:若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提供东莞万江律师,其申请将被拒绝。一旦申请人败诉,必须对被申请人因预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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