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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可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时间:2025-07-24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领域对环境污染问题展开公益诉讼,通过环保技术改造实现费用抵扣,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进行追偿。

裁判要点

若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且无法恢复或恢复无意义东莞万江律师,侵权方在已履行相关环保法规的强制责任后,若通过资源的高效节约和循环利用等途径进行环保技术革新,且评估结果显示该措施有助于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和降低风险,则法院可依据侵权方的申请,考虑环保技术革新实施的时间点、遵守环保法规的情况等多重因素,对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革新成本进行适当的扣除,以减轻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为实现环境评估标准、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规范或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而进行的环保技术升级所涉费用,若侵权方请求从其应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中扣除,法院将不予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

基本案情

鹏展化工有限公司,即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即重庆瑜煌公司,还有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即重庆顺泰公司,这三家公司均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的相关资质。2015年4月10日,鹏展公司与瑜煌、顺泰两家公司达成协议,鹏展公司同意以每吨420元的价格向他们提供盐酸,并自行负责运输费用。该价格涵盖了盐酸的销售成本以及鹏展公司回收并处理废盐酸的费用。自2015年7月起,鹏展公司在回收瑜煌和顺泰公司的废盐酸后,未经合法处理,直接将其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鹏展公司非法排放的废盐酸总量至少为717.14吨,导致跳蹬河遭受了污染。对此事件进行评估后,发现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金额为元,此外,还产生了事务性费用25100元以及鉴定费用5000元。自此次污染事故发生以来,瑜煌集团与顺泰企业共同投入资金,对酸雾收集系统、助镀槽再生系统等多个领域进行了技术革新,从而使得企业的环保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坚持认为鹏展公司、瑜煌公司以及顺泰公司应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损失负责,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该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三家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用等,总额为若干元,并要求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在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2019)渝05民初256号民事裁决书中规定:首先,鹏展公司需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为元;其次,还需支付技术咨询费5000元;两项费用总计元。该赔偿款项须在本裁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汇入法院指定的司法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二、根据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瑜煌公司和被告顺泰公司需对被告鹏展公司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为元。三、被告鹏展公司、瑜煌公司以及被告顺泰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需在三十日内于重庆市市级或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判决公布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两家公司提出了分期支付赔偿款的申请,并要求对其技术改造费用进行抵扣。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一项民事裁决,该裁决内容如下:首先,确认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的(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第三项内容有效;其次,取消了该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内容。瑜煌公司及顺泰公司需对鹏展公司因生态环境损害所应赔偿的金额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赔偿金总额为元。在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有效担保的基础上,双方将依照25%、25%和50%的分配比例,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期支付。支付期限规定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需支付相应款项;至2021年12月31日止,分阶段支付相应金额;同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分阶段支付相应金额。至于技术咨询费,待执行款项到位后,亦需在十日内汇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定账户。四、若瑜煌公司或顺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后进行技术革新,在保持相同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显著削减危险废物的产出量或减少资源的使用,并且未因环境违规行为遭受过惩罚,那么他们已投入的技术革新费用,可依据技术革新效果的评价意见以及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革新资金投入审计报告,于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抵扣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若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理等经营活动,均需向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而对于利用危险废物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则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在本案中,瑜煌公司以及顺泰公司身为危险废物的制造方,却将相关危险废物交托给并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鹏展公司进行处理,此举明显违反了我国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鹏展公司排放的非法危险废物中,无法明确辨别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各自提供的具体数量及其比例,这构成了双方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需共同对鹏展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核心目标并非仅限于追责环境违法行为,更在于推动侵权方进行环境修复工作,倡导企业秉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在涉案污染事件发生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进行了技术改造,并希冀通过技术改造的费用来抵消因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赔偿金。在探讨技术改造费用是否可以用来抵消应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金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循先前的环境司法原则,对企业在环保技术改造方面所进行的各项项目和其目的进行明确区分,并据此实施分类管理。若企业所进行的环保技术改造项目及其目标仅是为了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那么这部分的技术改造费用不应予以扣除;而若企业在已充分履行了法律对企业规定的强制性环保责任之后,通过运用清洁能源、采纳更先进的技术、工艺或设备等手段,实现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污染物排放量的降低、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的增强等成效,那么这部分的技术改造费用则应考虑给予适当的扣除。

在本案中,鉴于河流本身具备自净功能,故受污染的水域已无需进行生态修复。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均表示愿意推进技术革新,他们承诺执行的技术革新措施,不仅有助于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促进其再利用和资源化,而且还能有效减轻当地环境风险。因此,将瑜煌公司与顺泰公司已实际支出的环保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抵消其应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此举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公益诉讼宗旨相吻合。为助力企业绿色转型,激励瑜煌公司与顺泰公司加大资金投入以实现节能减排,法院决定将两家公司可抵扣的最高额度设定为其应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的50%。因此,瑜煌与顺泰两家公司在判决结果生效之际实施了技术革新,即便在保持同等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也显著减少了危险废物的排放量或降低了资源的使用量。同时,它们并未因环境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对于已经投入的技术改造费用,凭借技术改造效果的评价意见以及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审计报告,它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抵扣申请。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必须保证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迅速且有效的恢复,同时,还需为那些能够正视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并愿意主动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企业,提供继续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条件,以此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在新冠疫情期间,瑜煌与顺泰两家公司的运营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阻碍,案件发生后,它们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其中一些技术改造的款项已至偿还期限,目前这两家公司都面临着经营上的挑战。为推动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确保企业能够持续运营,我们同意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提出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要求,并批准他们在两年内分三次支付因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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