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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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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聊城东染化工非法处置废硫酸,致环境受损

时间:2025-07-24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化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装载15车,总计超过1000吨,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等8人非法处理。这些人将废硫酸分别倾倒在了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该河汇入黄河的支流马颊河)、千口镇柴庄村北以及清丰县韩村乡等7个河沟内。该废酸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34废酸类”范畴,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导致周边地区的麦苗和林木大量枯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东染化工公司恢复环境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以及已产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相关费用,并公开向公众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为濮阳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东染化工公司需支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共计600万元,其中首期款项300万元已交付;剩余的300万元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存入濮阳中院指定的账户中。二、东染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春林主动作出承诺,他愿意将持有的CN2.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善意的前提下实施该专利,并且这一承诺一旦提出,便不可撤销。三、东染化工公司已在濮阳市的市级媒体上公开发表了赔礼道歉的声明。四、东染化工公司向河南省环保联合会的万江律师支付了15万元的律师费用。濮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公布,在整个公告期限内,并未有任何个人或机构提出任何不同意见。经过审查,濮阳中院认定,该协议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进行了确认。

【典型意义】

此案是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并得到检察机关支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水和土壤污染问题。在该案中,涉事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非法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处理资质的个人,随意倾倒于黄河流域众多河沟之中,导致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法院促使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涵盖企业需承担的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致歉等法律责任,同时,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积极地将自己拥有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向社会公开。法院在依照法律保障社会团体行使其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并确保污染方按时承担环境修复义务之际,致力于实现环境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探索和改进审判与执行手段,从而获得了显著的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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