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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及不同来源规定

时间:2025-07-24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检察机关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扮演着关键角色。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意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流程所搜集到的;另一方面,则是检察机关或相关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所提供的。鉴于来源的差异,对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也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设章节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在民事和行政领域,除了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文件,它们共同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了指导。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进行法律审核,不仅是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提高诉讼效率,更是确保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鉴于此,加强对于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法律审核显得尤为关键。

环境公益诉讼中,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能够将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具体化,通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将这种抽象的损害转化为可以衡量的经济损失或修复费用,从而为诉讼请求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其次,在非法排污等案件中,鉴定意见有助于明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的数量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二是加强证据链的构建。当证据链较为薄弱(例如污染源已经消失、损害后果持续存在)时,鉴定意见能够补充证据的不足,从而增强案件的诉讼可能性。三是明确修复责任。鉴定意见为行政机关执行职责或责任人进行赔偿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切实履行。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时,遭遇了不少难题和挑战。比如,这一审核过程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般人对法医鉴定和财物鉴定可能有所了解,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涉范围较广,鉴定评估的程序较为复杂,包括现场勘查、样本采集、检测分析、污染源头追踪、迁移路径核实、因果关系探讨、修复方案规划以及损害金额估算等多个环节,它是一项融合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工作。审查那些内容庞杂、涉及广泛知识领域的鉴定意见,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环保领域专业知识。同时,鉴定意见的审查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诸如以鉴定取代审查、无鉴定不决断以及鉴定意见真实性存疑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优化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件鉴定结论的审核流程,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强化对鉴定结论合规性的审核。首先,需深化对实质审查的认识。首先,在公益诉讼领域,需摒弃“无鉴定不审”和“以鉴定代替判决”等不当观念,避免对鉴定结论产生过度信任和依赖。其次,办案人员需在内心重视的基础上,对照相关司法规范文件,逐一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草率行事。再次强调,重视采纳检察技术人员的建议,目前检察技术领域的专业保障水平已显著提高,公益诉讼部门能够借助技术人员的力量,有效开展与鉴定结论相关的听证、调解和出庭等工作。此外,还需加强对于鉴定结论的程序审查。鉴定结论作为对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依据,其提出的观点应既清晰又明确,同时还要满足相应的程序规范和形式要求。首先,需核实鉴定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这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拥有相应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回避的必要。其次,要检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这涉及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以及鉴定结果是否及时通知了所有相关当事人。再者,必须对鉴定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确保鉴定事项具备可鉴定性、明确性,且属于鉴定机构依法可以鉴定的范畴,才能确保鉴定结论的有效性。第四,对鉴定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鉴定人提出的鉴定观点是否遵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规。此外,还需拓展对鉴定观点的审查手段。首先,应重视依照法律征询鉴定人的意见,并积极对鉴定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宜进行核实。二是要确保不同部门在案件处理上的紧密合作,主动与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技术部门应迅速将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益诉讼部门进行通报,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为公益诉讼部门在鉴定意见的审核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在必要时,需引入具备专业知识的个人对鉴定结论进行逆向审查,充分利用他们掌握鉴定规律和原理的专业特长,帮助检察人员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专业性问题的要领。

严格核实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首先,加强技术性证据的审核力度。依照法律规定,指派或聘请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或手段的专家,对涉及环境损害鉴定的特定问题进行详尽审查,并给出专业化的建议。其次东莞万江律师,完善对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的严谨审查体系,增强对鉴定结论的评估判断能力。此外,确保鉴定人员履行对鉴定结论的解释说明责任。鉴定人员有责任对鉴定结论进行详细阐述,这不仅仅意味着要用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更要确保用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表述。他们应当被要求对鉴定结论进行深入解读,包括对鉴定结论中涉及的科学技术原理、与案件事实存在分歧的部分进行突出说明,以便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各方能够准确把握鉴定结论,确保对鉴定结论真实性的审查能够切实有效。

审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至关重要。首先,要关注鉴定意见中因果关系的审查。在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中,待证事实通常涉及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认,这一因果链条需要通过科学论证来建立。鉴于此,鉴定意见中确立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严密的推理逻辑和可靠的数据支持,这样才能确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有效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所确认的因果联系,需对鉴定意见的推理论证过程进行详查,同时也要审视其依据的相关数据资料。此外,还需强化对案件其他证据的审查力度。这可以通过相互印证或逆向推理的方式,来辅助核实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非法采矿活动引发的生态破坏虽可依据鉴定结论来确认,然而,通过无人机航拍和卫星遥感影像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比分析非法采矿活动发生前后的受损区域照片和遥感图像,有助于更准确地判定非法采矿活动与生态破坏之间的联系,从而对鉴定结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反向验证,确保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得到有效验证。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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