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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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最高检消息:法检公联合发布意见7月1日起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6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明确了申请人提起自诉案件所需的各项条件。
《意见》明确指出,若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下情况:一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判决或裁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且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未予受理控告材料,或虽接收控告材料但在三十日内未给出书面回应,或决定不立案;或者检察院未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则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意见》进一步明确,若法院将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选择不立案,或者在收到材料后三十天内未给出书面回复,抑或是检察院对应当承担执行责任的人员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法院有责任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管辖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意见》中提及,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涉嫌违反判决或裁定构成拒不执行罪,需编制案件转交函及执行状况报告,同时将掌握的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资料一并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构进行立案调查。《意见》亦对法院在向公安机构转交案件时需附带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法院转交的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资料,公安机关必须予以接收,并填写相应的受案登记表,同时提供回执。若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定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必须在七天内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情况,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天。审查结果显示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需在审查时限内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并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及时送达至移送案件的法院。《意见》进一步明确,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撤销,须在七日内向执行法院发出函件,并详细说明原因。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有权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履行检察院职责的过程中万江律师,《意见》明确指出,若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公安机关理应启动侦查程序却未启动,则需责令公安机关提供书面材料,阐述未立案的具体原因。公安机关需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详述未立案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及理由,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公安机关提出的不予立案的理由缺乏依据,随后由检察长作出决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必须立案。《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公安机关请求批准逮捕的情况,检察院需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而对于公安机关转交的审查起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迅速审查,若符合起诉标准,则必须依照法律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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